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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7-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鹏新区航空体育运动管理,保障航空体育运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航空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鹏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鹏新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悬挂滑翔翼、热气球、滑翔伞、动力伞、牵引伞、跳伞等民用航空器和航空体育运动器材开展的各类经营性航空体育运动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从事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鼓励航空体育活动经营者和组织者依法加入行业协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职责及协会章程,协助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新区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工作:
(一)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负责指导新区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登记备案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及监管要求,引导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者合规完成备案程序。推动出台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相关规范指引,完善航空体育运动标准化建设。
(二)市交通运输局大鹏管理局负责制定相关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协调联络民航管理部门(民航深圳安全监督管理局)落实有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许可、适航许可、操控员执照、投保责任保险等有关安全监管职责。
(三)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将航空体育运动发展纳入新区低空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制定产业发展目录,依职责做好有关资金的保障工作。
(四)新区应急管理局(新区应急委办公室)负责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新区各相关单位航空体育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将民用航空器突发事件纳入新区应急救援体系,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参与航空体育活动事故调查。
(五)大鹏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组织航空体育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飞行场(所)地进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参与航空体育领域突发事件消防救援。
(六)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卫生应急和紧急救护工作,开通“绿色通道”,配合应急、消防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和卫生应急保障。
(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负责用于航空体育运动设施场地建设的规划设计、用地审批及出让工作,并协助提供航空体育项目建设发展所需的用地及规划情况。
(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负责对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航空体育器材、设备的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
(九)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依职责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及时处置各类治安、交通突发事件,依法查处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以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十)各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备案材料形式审查与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经营者严格落安全主体责任。引导辖区内各类航空体育运动项目报备。
新区生态、城管、水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依职责做好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各项工作。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经营者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同时需根据开展的不同航空体育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接受空中交通管理、无线电管理等业务部门管理。
第七条  大鹏新区对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管理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经营者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相关规定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从业许可或备案,同时应将相关资料及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交至属地办事处,由属地办事处对材料完整性作形式审查,并将项目材料及签收清单上报至大鹏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第八条  使用载人气球、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航空模型等从事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的活动,需要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或者划设临时空域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空域,获准后方可实施飞行。
使用航空运动器材开展航空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破坏自然环境或对公众造成伤害。
第十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对人员资质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驾驶民用航空器参加航空体育运动的飞行人员,应当持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有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符合民航体检相关规定。
使用航空体育运动器材升空参加航空体育运动的人员,应当持有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颁发或认可的相应证照,应当取得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体检合格证明。
从事跳伞运动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专业运动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年龄);从事滑翔伞、动力伞、悬挂滑翔翼、动力悬挂滑翔机等运动的单人飞行人员,应当年满16周岁,载人飞行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
第十二条  参与本办法所述的航空体育运动项目体验的人员,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符合项目要求,且全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人员陪同。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开展体验活动。
 
第四章  备案流程
第十三条  申请。在开展航空体育运动之前,从事航空运动的经营者应当向属地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包括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从业人员资质等内容。
2.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如民用航空器或航空体育运动器材资质等材料。
3.项目方案材料。如飞行计划、通用航空许可、空域批准文件(不需使用空域的除外)等
4.安全保障材料。如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受理。属地办事处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事项的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材料及签收清单上报至大鹏新区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备案。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办事处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批复。予以备案的,应做出书面批复;不予备案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实地核查,但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一同前往,委托费用由新区体育行政部门承担。实地核查主要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标准逐项审核。
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大鹏新区航空体育运动领域的项目备案情况。
第十六条  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经营相关许可、备案依法被撤销、吊销或者经营者自行终止经营等经营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于变化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区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经营者是安全责任主体,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设施设备器材使用说明及检查制度、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社会体育指导和救助人员名录照片。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须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并明确警示,同时标注正确使用方法及风险防范措施;还应根据潜在危险配备必要救助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防范危害发生。
第十八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保护和管理航空体育场地设施。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侵占或破坏航空体育场地设施。
鼓励各办事处在符合新区整体旅游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建设航空飞行营地等航空体育场地设施。
第十九条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器材和各类保障设备应当定期安排专人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运行状况良好。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含属于民用航空器的航空体育运动器材)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和民航相关规章进行适航和国籍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及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向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开展航空体育运动需要携带、寄递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办理有关通关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航空协会等各类主体加强航空体育活动诚信体系建设,做好航空体育活动经营者、组织者信用信息归集,完善航空体育项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办事处需加强属地管理,将航空体育运动纳入日常巡查监管范围,新区旅游、应急、公安、消防、市监等各职能部门需积极加强监管协作,定期开展抽查,共同做好项目开展、安全应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职责及协会章程规定,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加强对航空体育运动项目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技能培训,提升其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行业自律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航空体育运动安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五条  从事航空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经营者出现未依法取得许可及备案、未执行相关业务部门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等违规行为,由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涉及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民健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新区各办事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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