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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大鹏新区创新载体资质认定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4-06-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促进大鹏新区引进各行业高层次人才,助力大鹏新区产业发展,根据《中共深圳市大鹏新区工作委员会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鹏城计划”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鹏发〔2022〕5号)、《深圳市大鹏新区人才资金管理办法》(深鹏人才通〔2023〕1号)等文件精神,从即日起至6月21日,大鹏新区开展2024年第一批人才项目申报受理工作。
一、审批内容
对区级创新载体资质予以认定。
二、支持事项
对符合市级关于场地保障要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创新载体,予以区级创新载体资质认定。    
三、申请条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
1.孵化器运营单位是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经营或依法从事其他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及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孵化器运营时间满1年,具备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3.孵化场地相对集中,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赁期),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4.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5.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至少配备4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载体专职工作人员)和3名创业导师(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经广东省创业导师备案且在备案期内,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二)众创空间
1.众创空间运营单位是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经营或依法从事其他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及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1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3.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赁期),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4.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少于15个,其中企业占比不低于50%。
5.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至少配备2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三)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1.运营单位是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经营或依法从事其他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及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在深圳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和规范,创业孵化项目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场地保障,场所相对集中,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对物业拥有3年以上使用权。
4.拥有专业服务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创业导师3名以上。具备港澳对接渠道,能够保持与港澳社会团体、高校、科研院所、孵化平台载体等资源的合作交流,积极引入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和项目。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孵化器名称应当统一命名为“大鹏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名称应当统一命名为“大鹏新区××众创空间”;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名称应当统一命名为“大鹏新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二)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三)2022年纳税证明复印件,2023年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简介及近两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五)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赁期)。
(六)在孵企业场地租赁或使用证明复印件。
(七)在孵企业清单。
(八)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名单。
(九)“深圳信用网”下载的《完整版信用报告》。
(十)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用pdf编辑,附件资料按顺序插入,连续编页码并编制目录,A4纸正反面打印,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1份。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内容应保持一致。
五、受理时间    
从即日起至6月21日。
六、审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受理通知在规定时间向新区科创经服局提出项目申请,并同步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二)新区科创经服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形成项目拟扶持计划。
(三)将拟扶持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创经服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结果,复核的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异议人。异议成立的,不予支持。
(四)经核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新区科创经服局下达扶持计划,办理合同签订、资金拨付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大鹏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鹏新区众创空间”的有效期为3年(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重新申请认定。对“大鹏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鹏新区众创空间”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未经新区科技创新主管部门批准,被授予称号单位不得将其称号转让、变相转让、授权或挂靠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将称号用于其他创新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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