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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3-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助力新区抢抓“双区驱动”和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历史机遇,推动新区旅游发展向高端化品质化迈进,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集中承载区、打造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深府〔2013〕3号)等有关政策,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景区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已享受过上述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三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已享受过上述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四条  对获得由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部门认定,与旅游相关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工业旅游示范点、农业旅游示范点等称号的单位,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分别给予获得国家级称号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称号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市级称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享受上述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五条  积极引进高品质重大旅游项目。支持符合大鹏新区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所属领域内具有国内领先地位的重点产业项目。对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租赁价款)达到3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国家、省、市、新区重点旅游项目,在项目经竣工验收投入运营后,分别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完善智慧旅游景区建设,经认定,按其项目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扶持。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现有资源建设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景区旅游标识导视系统等类别基础配套设施,提供开放式、人性化、高品质的免费旅游公共服务。正常运营满一年,按照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0%,单个类别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20万元扶持。
第八条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上述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九条  鼓励引入国内外高端连锁酒店品牌管理。从本措施生效之日起,酒店与国内外知名的酒店管理企业连锁经营、特许经营或进行委托管理的,合作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其中:引进国际高端酒店管理公司,且上一年度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引进国内高端酒店管理公司的,且上一年度营业额超过5000万的,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总部在新区注册的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的旅行社被评为国家、广东省“百强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对国家、广东省“百强旅行社”在新区落户总部,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已享受上述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二条  对总部在新区注册的旅行社上一年度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1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1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1.5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15万元;上一年度营业额达到1.5亿元以上的,2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2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额达到2亿以上的,给予奖励25万元。
第十三条  对企业以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集中承载区、打造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为契机,开展经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批准的空中、海上客运观光旅游线路的,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经认定,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第十四条  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国家部委、广东省、深圳市、新区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展览会等)以及其它对外旅游宣传的,事前向新区旅游主管部门报备获认可的,按其活动场地和宣传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个企业每次参展最高扶持5万元,年度可享受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通过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络、机场或火车站广告牌等媒体进行新区旅游资源和信息传播,扩大新区旅游发展的社会影响力和渗透力,对企业年度投放广告费用总额在50万元以上,按其费用总额的20%,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举办高端、有影响力的大型旅游品牌活动,应事前经新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可,根据举办活动规模、档次、人员参与度及社会知名度,对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第十七条  鼓励旅游纪念品、手信产品创新开发。进一步丰富旅游产品,创新旅游产品开发设计,注重地方特色和独特性,加大产品包装和宣传推介,培育新区旅游纪念品和手信,对企业从事旅游产品设计和制造并流通销售,经认定,按其销售额的30%,最高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
第十八条  第二至七条条款,仅针对社会资本主导建设的项目。
第十九条  名词解析:本措施所称百强旅行社,是指国家及广东省有关部门依据《统计法》《旅行社条例》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年度全国、全省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依据统计调查结果,通过对全国、全省旅行社进行经济指标和综合指标考核,并经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排出的年度全国、全省百强旅行社。
本措施所称国内外高端连锁酒店品牌,是指业内公认住宿业评价排名网站公布的国际、国内高端酒店集团旗下品牌酒店。
本措施所称民宿,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且须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在所属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
本措施所称评定,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及新区相关标准进行评判或审核来决定相应等次或称号。
第二十条  本措施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放、监督及审批程序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22〕1号)。扶持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具体扶持条件及标准等事宜,由大鹏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大鹏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扶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7〕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