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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文体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7-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鼓励和促进大鹏新区文化创意产业、体育产业发展,更好的满足市民多样化文体需求,促进文化体育消费,加快建设“美丽大鹏”,根据《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号)、《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 2020〕4号)、《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9〕6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累计扶持】 属于发展成熟、市场化程度高的项目,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的50%;属于新兴发展、市场培育期内的项目,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扶持金额占该项目实际支出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文化创意产业含义和条件】 本措施所称的“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创意成果和知识产权为核心价值,以高新技术为重要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潮流的新兴产业。本措施所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一年及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符合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和新区产业导向,项目实施以来已产生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能依法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第四条【体育产业含义和条件】 本措施所称的“体育产业”是指体育管理活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馆服务,体育中介服务,体育培训与教育,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其他与体育相关服务,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贸易代理与出租,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行业。本措施所支持的“体育产业”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一年及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行业类别,符合新区产业导向;
    (三)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能依法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第三章  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措施
第五条【推动聚集发展】 
(一)获得国家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获得省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获得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特色小镇和特色街区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经认定为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运营方建设改造费用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其中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省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最高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市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区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更高奖项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
对园区、基地升格的,按不同等级的奖励标准差额给予补差奖励。
第六条【培育产业主体】 
(一)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获得市主管部门认定为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大鹏新区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新入驻的文化创意企业和民办博物馆(经营文创衍生品),租用场地自用经营办公且合同期在三年及以上的,租期满一年后,按照合同租金的25%给予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鼓励内容原创】 对大鹏新区文化企业作为主体制作出品的原创优秀电影、电视剧、纪录片、舞台剧、专题演出及网络影视作品等给予扶持,每个扶持对象每年按本条规定获取的扶持总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一)作品获奖扶持。
对影视作品获得奥斯卡金像奖、国际A类电影节、国家级影视奖项最高奖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不重复原则只对一个奖项进行扶持。
(二)作品公映播放扶持。
1.对电影作品在全国院线公映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2.对电视、电影(未在院线公映)、纪录片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19:30-22:00)首播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在省级卫视首播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对按本项规定在全国院线公映、省级卫视首播,含有大鹏元素并经评审认定有利于提升大鹏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影视作品,除享受相关扶持外,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对按本项规定在其他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平台公映播出,含有大鹏元素并经评审认定有利于提升大鹏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影视作品,参照本项规定予以扶持。
3.网络影视作品、综艺作品在国内主流网络平台(如优酷、爱奇艺、乐视、腾讯、芒果TV等)上线,且点击量超过2000万次以上的,按企业与平台分账金额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商业演出扶持。
对舞台剧、专题演出进行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达15场未达到30场的,按每场0.5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演出场次达30场及以上的,按每场1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单部作品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构建产业服务平台】 经当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认定为文博会分会场的,单个分会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最终获得优秀分会场的,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经当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认定的单个专项活动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九条【加强文化创意引领】
(一)支持在新区举办在社会、业界具有重大影响的节庆、比赛、展会、论坛等文化创意活动,给予单个活动实际投入经费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深入发掘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且企业年产值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个项目实际投入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以新区馆藏文物、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元素进行开发的,可提高至每个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三)通过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发展演艺场馆、艺术品市场、特色书店、艺术培训、文创综合体等创新模式,对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鼓励利用大鹏本地元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通过开发分期付款、文化信用卡等消费信贷产品创新,不断满足文化产业多层次消费信贷需求。

第四章  体育产业支持措施
第十条【产业园区、基地奖励】 鼓励企业培育、建设体育产业园区、基地。
经认定为区级以上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其中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1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省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1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市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1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区级体育产业园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区级体育产业基地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更高奖项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
第十一条【展会资助】 在新区举办“体育+”等大型展会,事先经评审备案的,按其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给予每次活动经费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二条【赛事资助】 在新区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给予每次办赛经费50%的一次性资助:
(一)在新区举办的国际级高端体育赛事(需取得国际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赛事规模、竞技水平、影响力、办赛支出等,专项资金可给予每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办赛扶持。对于长期落户(三年及以上)新区的,从第三年起,可给予每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扶持。
(二)在新区举办的国家级高端体育赛事活动(需取得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 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赛事规模、竞技水平、影响力、办赛支出等,给予每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办赛扶持。对于长期落户(三年及以上)新区的,从第三年起,可给予每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办赛扶持。
(三)举办其他具有自主品牌,且水平高、影响力大、市场前景好的单项体育赛事,事先经评审备案的,可给予每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资助。
(四)对举办新区政府重点支持、符合新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定位相匹配的大型高端体育赛事活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以上赛事有多家承办单位的,推举1家为代表申请。
第十三条【培训项目补助】 对在新区举办的、符合新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好的体育培训项目,每年培训超过1000人次,事先经评审备案的,可给予每人培训费用2%的补助,每年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资助】 对上年度获得新区民政部门区级社会组织评估3A级(含)以上的体育类行业协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获评区级3A、4A、5A评级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民政局市级社会组织评估3A级(含)以上的体育类行业协会,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获评市级3A、4A、5A评级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50万元、80万元。
第十五条【租金补贴】 新区体育产业基地或区级以上体育产业园区内新入驻的中小微体育企业,租用场地自用经营办公且合同期在三年及以上的,租期满一年后,按照合同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其他支持措施
第十六条【场馆建设扶持】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对社会资本在新区投资兴建或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的厂房、仓库、商业设施等改造建设群众性体育健身场馆,已正常对外运营一年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30%给予一次性扶持(已申领财政补贴的体育场馆除外)。其中:
(一)建筑规模在15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不含)的室内体育馆或建筑规模在3000平方米(含)-8000平方米(不含)的户外体育场,专项资金可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建筑规模在4000平方米(含)-8000平方米(不含)的室内体育馆或建筑规模在8000平方米(含)-16000平方米(不含)的户外体育场,专项资金可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
(三)建筑规模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室内体育馆或建筑规模在16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户外体育场,专项资金可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经费适用】 本措施所涉及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园区认定】 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体育产业园区具体认定标准和条件由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解释主体】 本措施由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有效期】 本措施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