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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鹏办规〔2019〕9号

发布时间:2019-12-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推动大鹏新区商贸流通、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实现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快发展商贸流通业

(一)支持在新区商贸流通领域发展连锁经营,配合新区旅游发展专业市场、百货、超市,鼓励社区建设商业示范社区,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二)对总部设在新区,经相关行业机构评为全国连锁百强的法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扶持。

(三)对新建符合新区商业发展规划,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专业市场或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开业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总部在深圳市,注册地在大鹏,且在深圳市已有3家以上百货商场的企业,在新区新开设百货商场的,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以下、3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6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开业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四)支持社区商业发展。对获评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一次性给予扶持100万元。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特色商业街,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在我市已有5家及以上自营社区连锁门店的连锁零售企业,在新区新开设的社区连锁门店的,营业面积100平方米-300平方米以下、300平方米以上,开业后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8万元的扶持。

(五)鼓励在新区发展品牌化连锁餐饮企业。对总部在深圳市,且在深圳市已有5家及以上连锁餐厅的企业,在新区新开设餐厅的,每新增一间连锁餐厅,给予新增投资额30%,且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六)对新开设的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开业后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对运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扶持。

二、加快发展软件业和电子商务

(七)引进优质软件、电子商务、IT服务企业入驻新区,扶持骨干电子商务企业,鼓励建设高端电子商务园区,支持电子商务与辖区重点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八)在新区注册登记,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扶持。

(九)积极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在新区注册成立,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子商务类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十)鼓励在新区建设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分别给予园区(基地)投资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十一)在新区注册成立,入驻经国家、省、市、新区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前三年给予房租扶持,采用事后报销制,按实际租金的50%,对租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2元予以扶持。

三、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

(十二)重点支持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推动符合新区产业导向,与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十三)对在新区注册成立、营业一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新通过国家、省、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扶持,同一企业获取以上多项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进行扶持,只补差额不重复扶持。

(十四)鼓励企业大力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对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的落户、业务的扩展、产业规模的提升等予以支持,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十五)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国际资质认证,对在新区注册成立,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三级以上认证的企业,在其获得市扶持后,给予不超过市扶持额度50%的一次性配套扶持。

(十六)在新区注册成立,开展服务外包的企业,给予前三年房租扶持,采用事后报销制,对租赁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2元予以扶持。

四、加快发展法律服务机构

(十七)鼓励法律服务机构落户。在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律服务机构,实际运营满1年以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其中,对于新迁入新区的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实际运营满1年以上,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于新迁入新区的国家级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实际运营满1年以上,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在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实际运营满1年以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国家级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在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实际运营满1年以上,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十八)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做强做大,培育法律服务品牌。对在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律服务机构获评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机构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获评国家级优秀法律服务机构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十九)法律服务机构办公用房支持。新设立或新迁入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机构在新区设立的分所,其购买自用办公场所的,正式运营三年后,按实际购买费用20%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最高20万元;其租赁自用办公场所且租赁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租期满一年后,给予两年的租金扶持,第一年按每月实际支付租金50%的标准,第二年按每月实际支付租金30%的标准,两年累计最高20万元。

五、加快发展金融机构

(二十)总部在深圳市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新区设立管辖支行或分支机构的,实际运营满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六、附则

(二十一)本措施由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扶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重复扶持。

(二十二)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放及监督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措施中所规定的扶持条件,扶持对象应在本措施实行前五个年度内或本措施实行后相应获得或符合;同时扶持对象的纳税地应在大鹏新区。申报扶持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具体事宜,由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三)本措施数据“以上”含本数,数据“以下”不含本数。

(二十四)本措施自2019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大鹏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鹏办〔2017〕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