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各区补贴项目 > 大鹏新区资助项目 >

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鹏办规[2022]1号 废止

发布时间:2022-01-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有关促进科技创新和建设高质量产业 发展体系精神,最大限度地发挥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参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等 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新区财政统筹安排, 用于促进新区制造业、科技创新、生物产业、总部经济、高成长 性企业、商贸服务业、招商引资、文化、旅游和体育等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 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根据专项资金受理情况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审议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制度及其他重大事项。分管产业的新区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新区财政部门、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按部门职责分别承担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五条 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金主管部门”),共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资金支持措施和申报指南,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资金使用方案, 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
(三)组织绩效自评和事前支持项目验收工作,并将绩效自 评结果报送联席会议和新区财政部闩,协助新区纪检、审计及财 政部门开展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新区管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新区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
(二)协助资金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立项审核、监管和异常项目处理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资金主管部门核查相关事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会计核算制度, 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二)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及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三)配合资金主管部门、新区纪检、审计、财政部门及其受托机构完成相关检查、审计、监督、统计和评价等工作;
(四)落实资金主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
第九条 资金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结合专项资金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 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并报送新 区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完成后,如需新增专项资金、调整资金规模等,根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指示精神,按规定程序调整。
第十条 事前支持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应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总经费应包括政府财政资金、项目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 融资等第三方资金)。申报单位为企业或个人的,原则上应有项目自筹经费,自筹经费比例具体由各资金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事前支持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须建立独立台帐,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落实自筹经费等事宜;资金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涵盖研究内容、绩效指标、资金支出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事后支持、奖励支持项目,其支持资金不限使用用途(有明确特殊用途的除外);支持资金用于员工奖励的应奖励到员工个人,或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实施的有利于吸引各类业务骨干、技术能手等人员来大鹏新区工作,以及为留住上述 人员给予的各类奖励措施,不得抵扣应由企业负担的费用开支。
第四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原则上是在大鹏新区依法 注册、纳税、经营或依法从事其他活动(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 牵头单位须在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参与单位注册地不限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非法人组织,对大鹏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也可依据相关政策提出申请。
申报单位或个人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申请前两年内无严重不良记录;
(二)申报单位应组织机构健全,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 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三)支持措施、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其他除外情形的,资金主管部门应在支持措施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同批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总额30万元(含)以 上,或单个项目获得支持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 原则上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包括“三年内注册地、纳税地、统 计关系不搬离新区”条款的合同或书面协议并约定相应违约责 任;有除外情形及在上述条件基础上实行更高要求的,资金主管部门应在支持措施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条件约束的无偿支持:
(一)支持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资金总量控制相结合原则;
(二)按支持事项实施进度,分为事前支持、事后支持、奖 励支持等方式;
1 .事前支持方式,是指具有一定项目实施基础,经资金主管 部门审核给予立项并同步下达支持经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按 照项目合同书约定使用财政资金开展活动的支持方式;
2 .事后支持方式,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已先行投入资金 开展工作,资金主管部门对其研发费用、绩效等进行审计、评估 或验收,并给予财政资金相应支持;
3 .奖励支持方式,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 资额、工业增加值、营业收入、科研成果、贷款利息以及获得上 级支持金额等客观指标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奖励支持;
(三)资金主管部门可对重点单位或领域与相关部门开展联 合支持,共同监管项目;
(四)资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评估效果,对资金投入方式或模式适时作出调整,优化支持机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主体不得就同一事项多头重复申报,同一事项符 合多项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 持。鼓励申报主体先行申报国家、省、市级相关项目;
(二)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支持总额控制,原则上同一主体每 年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事前支持评审类项目每年支持不 超过3项且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在上述条件基础上实行更 高要求的,各资金主管部门应在支持措施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三)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分解管理,根据上级和新区最新政 策精神及上年度支持情况,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和重 点,提出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年度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情形消除前暂不予支持:
(一)正在进行有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的项目有关的知识产 权诉讼或仲裁的;
(二)有可能影响重大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三)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四)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或暂扣经营许可证的。
第十七条 申报前两年内,申报单位(个人)或项目负责人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批次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列入申报支持异常名录且支持资格仍受限制的;
(二)在税收、环保、消防安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劳 动等方面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且单项处罚金额达到20万元以 上的,或相关职能部门不建议支持的其他情形;
(三)事前支持项目中,经评估,资产负债率过高的;
(四)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拒绝配合专项资 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五)同一主体就同一事项多头重复申报并获得支持的。
第十八条 各支持措施暂未涵盖,但对新区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对新区有重大贡献的事项,经申报单位或个人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资金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报批流程执行。
第五章 受理与审核
第十九条 资金主管部门采用“集中受理,分批拨付”的受理审核模式,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路径、申报条件和申 报资料。原则上同一支持措施每年公开受理不越过3次。
第二十条 资金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 可以实地考察,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 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须补齐的资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项目评审。资金主管部门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三)公示。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拟支持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资金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结果,复核的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 反馈给异议人。异议成立的,不予支持;
(四)下达拨付。拟支持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由资金主管部门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后下达支持计划。资金主管部 门根据支持计划、项目类别办理合同签订、资金拨付手续,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资金拨付至牵头单位。
第二十一条 事前支持项目确需进行项目变更(含核心团队 人员和执行周期等)、项目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须在变 更之前三个月向资金主管部门申报且经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撤 销的,已支持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收回,无法收回的由资金主管 部门追回,财政部门予以协助。支持资金尚未拨付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二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 息,包括申报指南、拟支持计划、投诉处理情况及其他按规定应 公开的内容。确因保密需求无法公开的,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办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在项目合同规定的项目执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或上级部门下达主项目验收结果后三个月内,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 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 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上级部门同意延期的,新区项目执行期自动顺延,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须及时将延期批复文件报资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事前支持或事后支持类科研项目,原则上根据验收专家小组的意见批复验收结果;奖励支持类科研项目采用结 题备案制,上级部门验收通过的,原则上给予备案结题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新区验收的科研项目,由资金主管部门 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 在收到通知后12个月内须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并自完成之日 起30天内提出再次验收申请。逾期或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由 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支持资金。由上级部门组织验收 (含新区协同的)但未通过验收的,新区参照上级部门模式给予 相应处理,须收回支持资金的按程序实施收回。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科研项目创新,对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 单位或个人确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但确因不可抗力(如科 学探索风险、市场变化等)导致项目主要指标无法完成的,经专家评议、资金主管部门核实后可免除相应责任,自下一年度起可 继续申请科研支持;存在剩'余支持资金的,由资金主管部门收回。
第七章 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七条 资金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对上一年度支持 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并向联席会议报告,评估结果将作为未来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获得支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资金主管部门做好绩效评估工作,在受支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要求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与 申报单位或个人串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相关部门按有 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纪或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监 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评审、验收专家应实事求是,独立、 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保证工作的严肃性;违反相关规 定在评审、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永久取消其专项 资金的评审、验收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各环节存在弄虚作 假、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非因不可抗 力因素违反合同规定的,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情况 采取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限制申报支持资格等措施, 将其列入申报支持异常名录,会同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科技人才的支持,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 支。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验收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的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支持比例 等未尽事宜由资金主管部门在支持措施或申报指南中予以规定, 支持措施和申报指南由资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本办法由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鹏办规〔20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