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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社会组织项目扶持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 -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加大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办发[2018] 25号)《深圳市大鹏新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暂行办法》(深鹏统建规[2020] 1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会组织]本实施 细则中的社会组织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含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和依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以下A类、B类、C类、D类四类:
A类社会组织为在大鹏新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B类社会组织为在大鹏新区各办事处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
C类社会组织为在深圳市或市内各区级民政部门(大鹏新区除外)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D类社会组织为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深圳市除外)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部门职责]新区民政部门负 责实施细则统筹实施;
项目扶持经费由新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纳入新区民政部门部门预算,新区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扶持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扶持项目]扶持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公益服务类项目:针对弱势群体开展的救助帮扶和志愿服务公益项目。
(二)社会治理类项目:围绕新区重点工作,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治理项目。
(三)培育发展类项目:围绕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开展的提高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提升项目,以及促进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管理的项目。
第五条[扶持原则]新区民政部门按照 “对比择优、重点扶持、需求导向、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扶持项目和金额。
(一) A类社会组织:每个社会组织年度内申报的所有项目总的扶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
(二) B类社会组织:备案6个月以上的,每个社会组织年度内申报的所有项目总的扶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备案12个月以上的,每个社会组织年度内申报的所有项目总的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C类社会组织:每个社会组织年度内申报的所有项目总的扶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四)D类社会组织:每个社会组织年度内申报的所有项目总的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优先扶持]在同等条件下, 以下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资助资格:
(一)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
(二)各级民政部门评估中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
(三)上一期扶持项目评估为“优秀”级别的社会组织。
(四)与各办事处备案社区社会组织联合申报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项目征集与评审
第七条[项目申报]扶持项目原则 上每年征集评选一次,每次集中申报前,新区民政部门可通过广泛征求意见的方式确定服务需求,通过新区政府在线发布项目征集公告,项目征集时间不少于15个自然日。
第八条[征集原则]项目征集应 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项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对社会组织扶持政策的规定。
(二)规范科学和节俭高效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项目预算经济合理、节俭高效,除合理成本与劳务报酬外, 项目经费不得向举办者、会员及工作人员分配。
(三)对比择优、重点扶持原则,综合考虑新区实际和项目情况,择优扶持申报项目。
第九条[评审环节]项目评审 包括项目初审、政策指导、专家评审及项目公示四个环节。
(一)项目初审。新区民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项目在新区政府在线公示3个工作日。
(二)政策指导。新区民政部门组织开展问需答疑,就项目申报提供政策指导。
(三)专家评审。新区民政部门组建由社会领域专家、财务专家、以及部门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现场答辩的形式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扶持意见,在评审小组认为必要时,可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审规则由新区民政部门审定。
(四)项目公示。项目经新区民政部门结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后,在新区政府在线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项目 实施与评估验收
第十条[协议签订]经新区民政部门审 核通过的项目的申报单位确认为实施单位,与新区民政部门签订资助协议(B类社会组织与新区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代管机构签订代管协议)资金拨付方式按照资助协议拨付,资助的项目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完成。
第十一条[协议改变]实施单位签订项目 资助协议后,发生放弃、变更、延期结束等情形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因客观原因无法承办该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相关原因,提交审计报告,经新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放弃。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退回相应款项,因放弃资助产生的审计等费用由实施单位自行承担。
(二)资助协议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实施时间、内容等进行调整的,实施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及变更内容,经新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测和结项评估的相关工作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三)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实施单位应当自协议约定的项目完结之日前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新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实施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以协议约定的项目完结日期为准进入结项评估程序。
(四)项目调整、取消、中止、撤销时,实施单位应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如产生资金结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资助项目应当单独立账, 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协议的约定使用资助资金,超出的部分不予追加。
项目完结时如产生资金结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办理。
实施中发生影响资助资金正常使用的,应及时向新区民政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结项评估]项目结束后 须经新区民政部门结项评估。对结项评估为优秀的项目,进行通报表扬,实施单位在下-期项目申请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资助;结项评估不及格的项目,其实施单位纳入负面清单,取消其申报扶持项目资格两年,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责任承担]
新区民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
展项目征集、监测及评估工作。第三方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相应委托事项的承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解释部门]本实施细则 由大鹏新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根据需要可适时修订。实施细则所依据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发生变化,则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有效期]本实施细则自 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大鹏新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暂行办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