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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优秀人才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1-07-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以人才能力为基础、以人才业绩为标杆的科学化、规范化人才评价体系,鼓励现有人才通过培训、学习不断提升素质和水平,根据《大鹏新区党工委、大鹏新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中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鹏程计划”的意见》(深鹏工委〔2012〕18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鹏程计划”优秀人才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鹏程计划”优秀人才,是指在新区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贡献显著、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的人才,分为鹏程优秀专家、鹏程菁英人才、鹏程后备人才三个级别。
第四条 原则上每年认定鹏程优秀专家不超过 15 名,鹏程菁英人才不超过 30 名,鹏程后备人才不超过 50 名。
第五条 本办法由新区组织人事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范围、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鹏程计划”优秀人才人选不受国籍和户籍限制,原则上应在大鹏新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工作,并在大鹏新区缴交社保或纳税 1 年以上。
第七条 新区组织人事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情况,经调查研究并征求各界意见,制定“鹏程计划”优秀人才认定标准,经新区党工委批准后发布。新区组织人事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人才认定标准进行适时调整,按上述程序发布。
第八条 “鹏程计划”优秀人才除应符合认定标准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 5 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自主创新能力强,职业道德良好,具有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近 5 年在专业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申请时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四)鹏程优秀专家年龄应在 65 周岁以下(两院院士除外),鹏程菁英人才年龄应在 55 周岁以下,鹏程后备人才年龄应在 45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程序及政策待遇
第九条 新区组织人事局在工作日办公时间受理“鹏程计划”优秀人才认定申请。认定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每人每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类型优秀人才,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至所在单位。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加具推荐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新区组织人事局。
(三)核准及评审
1.符合以下直接认定标准之一的申请人,且申请认定的人才级别本年度名额有空缺的,经新区组织人事局核准,可列入相应人才级别的拟任人选:
(1)近 5 年,经深圳市人才工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后备级及以上高层次专业人才。
(2)近 5 年,获得过大鹏新区授予的“鹏程杰出人才奖”。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其行业专业符合《大鹏新区紧缺人才行业专业目录》,为所在单位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
2.其他类型申请人,由新区组织人事局根据申请受理及资格审查情况,结合本年度认定名额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方式方法参照《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有关专家评审的规定执行。评审通过的,列入相应人才拟任人选。
(四)公示及发证。拟任人选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 个工作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审定通过的,以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向人选颁发证书。
(五)公告。经认定的“鹏程计划”优秀人才通过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告(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并纳入新区人才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 “鹏程计划”优秀人才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人才津贴。鹏程优秀专家、鹏程菁英人才在任期内可分别享受每月 2000 元、1000 元的人才津贴,计发时间从获得认定批准当月起算,自“鹏程计划”优秀人才在新区缴交社保或纳税累计满 1 年后由新区组织人事局负责发放。
(二)安居保障。“鹏程计划”优秀人才在任期内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购房补贴、免租安居房或租房补贴等安居待遇。按新区人才安居规定(详见附件 2)执行。
(三)培养和提升资助。“鹏程计划”优秀人才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享受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培养和提升资助待遇,由新区组织人事局负责落实:
1.尚在“鹏程计划”优秀人才任期内;
2.已在新区缴交社保或纳税累计满 1 年。
(四)医疗保健。鹏程优秀专家、鹏程菁英人才在任期内可分别享受市二级、三级医疗保健体检待遇,由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落实。
第四章 培养和提升资助
第十一条 “鹏程计划”优秀人才培养提升资助分为 A 类(研究项目资助)、B 类(脱产学习或进修资助)、C 类(短期研修资助)、D 类(参加学术会议资助)四类。鹏程优秀专家、鹏程菁英人才可同时申请 A、B、C、D 四类资助,鹏程后备人才可同时申请 B、C、D 三类资助。
第十二条 A 类研究项目资助是指对“鹏程计划”优秀人才从事国家或省部级、市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所提供的科研经费资助。上述研究项目应与人才所从事的核心工作领域紧密相关,并具有较好的创新性和应用开发前景。
“鹏程计划”优秀人才任期内在新区参加科研项目研究,新区人才发展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鹏程优秀专家经批准可获得每个项目最高 20 万元、每年累计最高 20 万元的资助;
(二)鹏程菁英人才经批准可获得每个项目最高 10 万元、每年累计最高 10 万元的资助。
上述资助主要用于项目研究经费补助,人才所在单位应提供不低于 50%的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B 类脱产学习(进修)资助是指对“鹏程计划”优秀人才赴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参加 4 个月以上、2 年以内脱产学习(进修)所提供的经费资助。脱产学习(进修)内容应与人才所从事的核心工作领域紧密相关。
“鹏程计划”优秀人才在任期内参加上述脱产学习(进修)的,新区人才发展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鹏程优秀专家经批准可获得每个学期最高 5 万元、每年累计最高 5 万元的资助;
(二)鹏程菁英人才经批准可获得每个学期最高 3 万元、每年累计最高 3 万元的资助;
(三)鹏程后备人才经批准可获得每个学期最高 1 万元、每年累计最高 1 万元的资助。
上述资助主要用于学费、交通费补助,人才所在单位应给予不低于 50%的配套资助。
第十四条 C 类短期研修资助是指对“鹏程计划”优秀人才短期(20 天以上、3 个月以内)赴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学术组织、高等院校进修或开展学术项目合作、做访问学者的学术交流活动所提供的资助。上述研修活动内容应与人才所从事的核心工作领域紧密相关。
“鹏程计划”优秀人才在任期内参加上述短期研修的,新区人才发展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参加国外短期研修,鹏程优秀专家经批准可获得每期最高 1 万元、每年累计最高 1 万元的资助;鹏程菁英人才经批准可获得每期最高 8000 元、每年累计最高 8000 元的资助;鹏程后备人才经批准可获得每期最高 5000 元、每年累计最高 5000 元的资助;
(二)参加国内(含港澳台)短期研修,鹏程优秀专家经批准可获得每期最高 5000 元、每年累计最高 5000 元的资助;鹏程菁英人才经批准可获得每期最高 4000 元、每年累计最高 4000 元的资助;鹏程后备人才经批准可获得每期最高 3000 元、每年累计最高 3000 元的资助。
上述资助主要用于交通费、食宿费、研修费等补助,人才所在单位应给予不低于 50%的配套资助。
第十五条 D 类参加学术会议资助是指对“鹏程计划”优秀人才应邀参加由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学术组织、高等院校举办或者由政府机构、著名企业举办的本学科、本研究领域的高层次学术会议、培训与交流活动所提供的资助。上述学术会议内容应与人才所从事的核心工作领域紧密相关。
“鹏程计划”优秀人才在任期内参加上述学术会议的,新区人才发展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参加全球性国际学术会议,经批准可获得每次最高5000 元、每年累计最高 5000 元的资助;
(二)参加全国性(含港澳台)学术会议,经批准可获得每次最高 3000 元、每年累计最高 3000 元的资助。
上述资助主要用于支付交通费、食宿费及会议费等,人才所在单位应给予不低于 50%的配套资助。
第十六条 “鹏程计划”优秀人才培养提升 A 类资助项目采取由新区组织人事局在每月上旬集中受理申请和审批的方式。新区组织人事局审批通过并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后,直接将资助资金拨付到人才所在单位设立的专用账户。
人才所在单位应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并于科研项目完成后将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科研成果报新区组织人事局备案。
“鹏程计划”优秀人才培养提升 B 类、C 类和 D 类资助项目采取由新区组织人事局在每月上旬集中受理申请和审批的方式。
新区组织人事局审批通过并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后,直接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资助人才个人账户。受资助人才应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并于培训、研修或会议结束后将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培训、研修小结(或参会情况)报新区组织人事局备案。
第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人才资助经费的申请人,新区组织人事局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直至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鹏程计划”优秀人才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存在审核把关不严、虚假配套资助等问题的单位,新区组织人事局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 任期和考核
第十八条 “鹏程计划”优秀人才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后,不再享受相关资助待遇。
第十九条 鹏程后备人才在任期内或任期届满后,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鹏程优秀专家或鹏程菁英人才;鹏程菁英人才在任期内或任期届满后,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鹏程优秀专家。
第二十条 “鹏程计划”优秀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
由新区组织人事局牵头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重点包括人才条件复查、业绩贡献检查、创新能力评估等方面,考核结果反馈人才本人和其所在单位。。
新区组织人事局根据考核情况对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期中或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其“鹏程计划”优秀人才资格,收回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享受相关资助和津贴待遇,其荣誉称号可予保留: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新区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列人才认定的相关范围和条件的;
(二)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鹏程计划”优秀人才工作岗位、业绩和奖惩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所在单位应在 30 日内及时报告新区组织人事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鹏程计划”优秀人才资格,并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进行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鹏程计划”优秀人才资格的;
(二)在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享有“鹏程计划”优秀人才称号情况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鹏程计划”优秀人才认定、考核、管理服务、培养提升等相关经费按规定从新区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之后生效,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优秀人才认定标准

 2.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优秀人才安居规定

附件 1

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优秀人才认定标准
一、鹏程优秀专家认定标准
(一)近 5 年,经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副省级城市认定为地方级领军人才以上高层次人才。
(二)近 5 年,经深圳市人才工作部门认定为鹏城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近 5 年,因在专业技术领域作出重大贡献而获得国务院或中央部委、省级政府颁发的科学进步类奖项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
(四)近 5 年,获得过大鹏新区授予的“鹏程杰出人才奖”。
(五)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在大鹏新区鼓励发展产业领域创办规模以上企业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现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专家或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担任过世界 500 强企业或其独资、控股企业的总经理、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研发部门主要负责人,现受聘为大鹏新区规模以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居全区前 3 位并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二、鹏程菁英人才认定标准
(一)近 5 年,经深圳市人才工作部门认定的后备级高层次专业人才。
(二)近 5 年,因在专业技术领域作出显著贡献而获得计划单列市或副省级城市以上政府颁发的科学进步类奖项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或在专业技术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科技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前沿,获得业内普遍认可。
(三)拥有发明专利,其专利技术属国内先进水平,在大鹏新区鼓励发展产业领域创办企业,所属企业的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居全区前 3 位并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鹏程后备人才认定标准
(一)近 3 年,因在专业技术领域作出重要成果而获得区级(或地市级)或以上政府(新区管委会)颁发的科学进步类奖项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潜力大的人才。
(二)大鹏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在任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居全区前10 位并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为企业取得经济效益作出主要贡献的人才(原则上每个单位 1 年内限报 1 人)。
(三)拥有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其行业专业符合《大鹏新区紧缺人才行业专业目录》,为所在单位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原则上每个单位 1 年内限报 1 人)。
(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其行业专业符合《大鹏新区紧缺人才行业专业目录》,为所在单位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原则上每个单位 1 年内限报 1 人)。
(五)具有特殊专长,其行业专业符合《大鹏新区紧缺人才行业专业目录》,为所在单位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原则上每个单位 1 年内限申报 1 人)。
附件 2

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优秀人才安居规定
一、申请条件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范围内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领取过租房补贴且未租住政策性住房。
二、人才住房面积标准
1.鹏程优秀专家:免租金住房 100 平方米左右;
2.鹏程菁英人才:租赁人才住房 80 平方米左右;
3.鹏程后备人才:租赁人才住房 60 平方米左右。
所有人才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人才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基准租金(以下简称市场评估基准租金)缴交。
三、人才住房租赁期限
1.鹏程优秀专家: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 3 年。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 3 年,但应当按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2.鹏程菁英人才、鹏程后备人才:首次租住人才住房的期限不超过 3 年且未领取租房补贴的,租金按市场评估基准租金 30%收取;首次租赁期限届满的,可申请续租,续租期不超过 3 年,续租期内租金按人才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四、购房补贴标准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深圳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深圳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的鹏程优秀专家,可以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由新区补贴每年 13 万元,总额 65 万元。
五、租房补贴标准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未拥有商品住房的鹏程优秀专家、鹏程菁英人才、鹏程后备人才标准为:
1.鹏程优秀专家 3200 元/月;
2.鹏程菁英人才 1200 元/月;
3.鹏程后备人才 800 元/月;
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 3 年,不可同时享受领取租房补贴和租住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