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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出站留用资助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6-01-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实施“凤凰英才计划”进一步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发〔2022〕7号):对设站单位给予日常经费支持。
(二)申报对象:
宝安区设有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且正常开展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
1.宝安区企事业单位在宝安区设有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
2.博士后出站时间在政策实施之日(含)后,在出站满6个月之前与原设站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以《博士后证书》显示的出站次月(非落款时间)为计算标准);
3.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在该单位连续缴纳12个月社保后的6个月内,由设站单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资助;
4.博士后在宝安设站单位的集团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工作的,经批准后可按同一单位(集团)申报出站留用资助。
(四)补贴标准:
按每名博士后10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出站留用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出站留用资助申请表》;    2.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设立批准文件或证书;
3.博士后出站证明文件;    4.企业与出站博士后签订的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5.博士后出站后在原设站单位连续缴满12个月的社保清单、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配置科,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53室。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按照核准类项目(简易程序)审核要求执行以下程序:
1.名单匹配:责任部门对工作站建站单位名单进行梳理、审核、初步确定符合条件企业名单。
2.企业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申请,根据要求报送材料。
3.智能审查:由系统对企业是否符合资助条件、是否列入限制与除外情形等进行智能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流程;对经智能审查不通过的,转入人工审核进行确认。
4.公示:智能审查通过的项目,在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下一审批流程;存在异议的,转入人工审核进行确认。
5.上会审议: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提请上会审议。
6.资金拨付:项目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现场抽查、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出站留用资助尚未发放,取消其资助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资助的申请。申报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出站留用资助,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经催告仍拒不退还资金的,区人力资源局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3.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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