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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原创文化产业项目研发投入资助
发布时间:2020-07-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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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支持原创研发投入”:对原创的动漫、舞台演出剧、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产业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内容属于动漫、舞台演出剧(包括歌剧、舞剧、话剧、音乐剧等)、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产业重点领域;
(2)项目自主创新,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
(3)项目已于当年度或上年度在我区完成。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
1.资助标准:每个项目给予项目实际研发创作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1个。
2.资助范围:申请单位实施项目研发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研发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 证费用。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
2.项目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
3.原创动漫产品、舞台演出剧的播出、发行、商业演出的相关许可证、合同等证明文件;
4.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7.费用开支汇总表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合同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申请时间
7月27日前
注意事项
1、申报项目资助范围:申请单位实施项目研发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研发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请申报单位严格按照资助范围,提供相关费用开支的发票、合同、付款凭证、银行单据,并填写原创文化产业项目费用汇总表。
(1)实施项目研发的仪器设备费用:专指在2019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研发项目所用仪器设备折旧并按同时期实施研发项目数进行分摊;
(2)研发人员费用:专指在2019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研发人员费用按同时期实施研发项目数进行分摊。
2、我局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财务票据审查处理原则》开展申报项目的费用审计工作,在费用审计环节核减无关费用超过20%的项目,审核结果为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