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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2019年度中国、省、市质量奖配套奖励工作

发布时间:2020-07-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8〕4号)文件规定,我局将对宝安区2019年度获得中国、省、市质量奖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
二、申报条件
申请宝安区2019年度中国、省、市质量奖配套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和统计关系均在宝安区;
(二)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达到规模以上条件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三)2019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含大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含金奖、银奖、铜奖)。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企业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企业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证明;
(五)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可登录深圳信用网、信用广东网查询并打印);
(六)近三年度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三年的,根据实际年限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
(七)近三年度社保缴纳证明(成立不满三年的,根据实际年限提供相应的社保缴纳证明);
(八)经办人联系方式(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
申请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
四、其他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逾期未申报将视为自动放弃受奖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