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商业、电子商务、物流业资助项目
申报条件:
(一)商业企业规模成长奖励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属于纳入本区商业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
3.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且增长率在15%以上。
(二)商贸企业连锁经营认定奖励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属于上一年度获得“中国连锁经营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认定的总部企业。
(三)电子商务企业配套奖励的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或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奖励。
(四)物流装备购置补贴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主营业务为综合性供应链管理服务、专业性物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物流信息处理等)、提供物流辅助配套服务的企业;
4.企业的物流或供应链服务收入占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装备购置相关财务凭证日期应在2017年1月1日后。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广东省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3A-5A级物流企业;
4.截至申报日,企业获得认定称号不足两年。
资助标准:
(一)商业企业规模成长奖励
1.对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2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2.对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2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3.对上一年度年营业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或餐饮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
(二)商贸企业连锁经营认定奖励
1.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电子商务企业配套奖励
1.按市奖励金额的1.2倍给予奖励,最高奖励600万元。
2.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奖励不受企业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物流装备购置补贴
1.按企业上一年度购置先进物流装备实际购置费用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2.先进物流装备实际购置费用基数为实际购置发票金额去除进项税抵扣部分,且不含附带的保险、购置税费、培训费、维护保养费、易耗性配件费用、装饰性配件费用等非必要费用。
3.先进物流装备类型包括企业用于主营业务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物流信息处理等环节的标准化装备或使用自动化、智能化、环保化技术的特殊设备,不含一般非标准化装置、日常办公设备、不符环保要求或显著不符合产业扶持导向的装备。
(五)物流企业认定奖励
1.对省级认定的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按首次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对经中国物流及采购联合会认定的3A-5A级物流企业、经市政府物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按首次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同时获得A级物流企业、市重点物流企业多个认定或认定等级升级时,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年度纳税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