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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股权投资标的企业奖励

发布时间:2020-04-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报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机构投资或金融超市合作机构的投资;
(2)获得宝安区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
3. 本次申报项目的投资资金到位时间应在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以股权投资的验资报告为准。
二、奖励标准
1. 对获得由区政府认可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按其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 对获得宝安区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的企业,按其获得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3. 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申报材料
1. 《宝安区股权投资标的企业奖励申请表》;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人(机构)授权委托书,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应于申报截止日期一个月内,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股权变更等信息);
5. 本次股权投资验资报告复印件;
6. 企业获得融资款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7. 银行开户证明;
8. 企业获得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的需提交该基金的推荐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