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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杰出人才培养专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9-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杰出人才培养专项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实施杰出人才培养专项,根据国家战略和深圳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需要,每2年遴选不超过10名具有成为战略科学家潜质的培养对象进行重点培养。
本办法中战略科学家级人才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美国、俄罗斯、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以色列等发达国家(地区)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第三条  深圳市杰出人才培养专项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立足培养,尊重同行学术评价,突出品德、业绩与发展潜力。
第四条  设立深圳市杰出人才培养专项联席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席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并决定深圳市杰出人才培养专项有关事项。联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培养对象应当已在深圳全职工作,不限国籍、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按选拔年1月1日前足龄计算)。
第六条  除符合本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外,培养对象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国家级重大科研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
(二)领导过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或重点学科建设;
(三)带领过省级以上高层次创新团队;
(四)在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始创新上有重大突破;
(五)在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及颠覆性技术上有重大贡献。
第七条  已成为战略科学家级人才或入选过培养对象的,不再参加深圳市杰出人才培养对象选拔。
任职期间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参加选拔,企业首席科学家、总工程师等技术负责人及所属研究机构负责人可视情况适当放宽。
候选人连续被推荐3次未入选的,暂停1次被推荐资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拔:
(一)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二)被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尚在影响期内的;
(三)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侵犯知识产权或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正在诉讼的;
(五)因品德失范、学术不端和违反科技伦理等问题受到处理的;
(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对工作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其他不宜参加选拔的情形。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重点针对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面向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发展关键领域,编制当年度选拔培养指南,明确选拔范围、培养要求等内容。
选拔培养指南经联席委员会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
第十条  选拔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推荐;
(二)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应对其学术成果真实性、科研诚信、作风学风等进行审核后上报;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开展材料审查;
(四)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开展同行专家通信评审、会议评审;
(五)专家评审确定建议人选、培养经费档次;
(六)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建议人选公示10个工作日,并征求市纪委监委机关等意见;
(七)联席委员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八)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审议批准后的情况公布最终名单。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个人在每个选拔年度可推荐1名候选人,推荐人专业领域与该候选人相同且未退休: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资深院士),或在我市全职工作的其他战略科学家级人才;
(二)本市的高等院校、公立科研机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广东省高水平医院;
(三)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的主体单位;
(四)经联席委员会审定,在科技创新领域发挥关键核心作用的我市骨干企业,或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可直接进入会议评审环节。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大会候选人,可直接列为建议人选。
适用本条款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科技创新部门依托市重大项目评审专家库等建立深圳市杰出人才培养专项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专家库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全球知名奖项(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以色列等发达国家(地区)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第一完成人;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科研人员;海内外权威学术期刊审稿专家、主编和编委会主任;香港、澳门高校和科研机构科学家;论文“高被引”科学家等国内外知名专家。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候选人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49名及以上单数专家,以通信评审方式确定20名左右人选进入会议评审。
当年总推荐人数少于25人的,无需进行通信评审。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11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确定不超过10名建议人选及培养经费档次。评审委员会中异地专家不少于50%。
会议评审采取答辩制和主审制,主审专家一般为与候选人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全部评委按20%差额对候选人进行投票,获得赞同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票数高低进行排序,排名前10的列为建议人选,并确定相应的培养经费档次。第10名出现并列时,在并列的候选人中进行第二次投票,得票数第一者列入建议人选。
第四章  培养及服务监督
第十六条  培养对象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培养协议。协议格式文本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培养对象的培养期为5年,培养期内应当在深圳全职工作,不得同时与深圳市外用人单位建立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且不得再申请市级及以下其他人才培养类专项资助。培养对象申报科技项目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培养经费分为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3个档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资金拨付事宜,资金主要用于提升科研能力和加强团队建设,可由培养对象根据培养协议支配使用。培养协议签订后拨付培养经费的50%,剩余50%在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用人单位为预算单位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为非预算单位的,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账户。
第十八条  培养对象所在用人单位应对培养对象开展中期、期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九条 培养对象中期、期满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培养对象根据培养协议,整理提供相关材料;
(二)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等;
(三)用人单位邀请3名以上院士(院士所在学部应与培养对象拟申报学部一致)召开评议会议,对培养对象的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团队工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单位服务保障措施情况等进行评议,确定评估结果;
(四)用人单位对评估结果进行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
(五)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联合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科技创新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每位培养对象的最终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终止项目并退回未使用经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估结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估的;
(三)已离职且不在深圳市内工作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五)有前述第八条所列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中期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规定拨付剩余资助资金;期满评估结果为“合格”的,项目结束,如有未使用经费的应退回。
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培养对象及用人单位应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整改后达标的评估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止项目执行,并按规定退回未使用经费。
第二十二条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创造宽松的科研氛围,提供配套支持措施。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取得战略科学家级人才业绩的,可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培养协议。如终止的,应退回未使用经费。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工作关系发生市内变动的,需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培养协议,剩余经费划转至新单位,培养期不延长;调离深圳市的,自动终止资助,提前进行培养期评估,退回未使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因客观原因导致培养协议约定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联席委员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可变更培养协议,继续参加培养。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在培养期内为培养对象搭建高水平交流平台,推动培养对象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定期不定期开展交流学习,持续跟进培养过程。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杰出人才培养专项,实行诚信承诺制。培养对象和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意见的客观性等作出承诺。
第二十六条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弄虚作假违反诚信承诺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取消其入选资格,列入人才信用记录,并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退回经费;该单位或者培养对象5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杰出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参照市科研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