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部委资助项目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深圳市市级就业帮扶基地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根据《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29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就业帮扶基地,是指经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评选,主动承担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依法、规范用工,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招用脱贫人口达到一定数量,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包括劳务派遣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第三条 凡在我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热心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报市级就业帮扶基地评选:
(一)招用本省和对口协作地区脱贫人口达到一定数量。对口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昭通市、重庆市巫山县、江西省寻乌县,对口协作地区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仍在岗,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50%以上的在岗脱贫人口近6个月平均每月劳动报酬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四)近3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近3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近1年脱贫人口在深就业情况,每年下半年发布当年度市级就业帮扶基地评选申报指南,明确基地评选数量、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数量标准、受理截止时间等事项。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其注册地或者经营地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市级就业帮扶基地申请表(附件1);
(二)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花名册(附件2)、劳动合同复印件和近6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明细回单(或者近6个月工资相关材料,需员工本人签名确认);
(三)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记录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附件3)。
申请材料齐全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受理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开展实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在《申请表》加具退回意见退回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加具核对意见,上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各区申报材料后,通过组织专家会商、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官网公示7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当年度参评资格。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授予当年度市级就业帮扶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级就业帮扶基地每年评选一次。上年度评选为市级就业帮扶基地且继续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在下一年度市级就业帮扶基地评选时,参照评选程序申请复评。复评通过的,授予当年度市级就业帮扶基地称号。申请复评的市级就业帮扶基地,不受当年度基地评选名额限制。
2021年度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可申请参加2022年度市级就业帮扶基地的复评。
第九条 市级就业帮扶基地评选后,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20万元奖补,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每个基地只能享受一次奖补,经复评再次获得市级就业帮扶基地称号的,或者该称号失效后再次申请获得该称号的,不再享受奖补。
第十条 用人单位以虚报、伪造、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市级就业帮扶基地称号,由区人力资源部门提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其市级就业帮扶基地称号。基地被取消称号后应当主动退回奖补;不予退回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