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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深人社规〔2021〕10号

发布时间:2021-11-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切实提高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运营管理服务专业化、精准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优化港澳青年来深创新创业环境、拓展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空间,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同意,就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前海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示范引领作用,率先探索合作模式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点带面提升深港澳创新创业合作水平。依托现有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立足各区功能定位、区域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打造10家各具特色的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基地),到2023年市级基地辐射带动效应进一步发挥,以前海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为龙头的“1+10+N”空间布局基本成形。以市级基地建设为抓手,为港澳青年到深圳发展搭台搭梯,促进深港澳青少年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二、规范基地授牌管理,推动基地高质量发展
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从基地运营主体、场地面积、港澳项目入驻、孵化能力、服务对接机制等方面明确市级基地建设标准。建立健全市级基地授牌管理工作机制,对于条件成熟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经组织评估,认定为“深圳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牌匾落款为“深圳市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小组)。对未依程序申请授牌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市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一律不得对其授予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牌匾或称号。鼓励有条件的市级基地申请省级“粤港澳大湾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授牌。
三、加大资金资助力度,支持港澳基地载体建设
对市级基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场地租赁、孵化服务以及购置共享设备等。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博士创新创业载体、创业孵化基地、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每年根据市级基地创新创业服务提供情况、孵化培育成效、带动就业以及新增港澳创业项目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补。所需经费从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市级基地符合相应认定条件的,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优先推荐市级基地申请认定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载体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完善配套制度,拓展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空间
完善便利港澳青年来深工作各项配套制度,推动港澳青年同等享受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推动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发展成为就业见习平台,吸纳毕业2年内的港澳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港澳青年参与就业见习计划,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逐步推动具有国际通行职业资格的港澳专业人才在深便利执业。按照国家和省的安排,有序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青年工作。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深圳工作的港澳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实施创业启动资助,鼓励优秀创业项目入驻基地
对2年内在国家部委和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入驻市级基地的港澳青年创业团队,按其获得赛事奖励金额给予100%落地配套资助。多次获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从高资助。对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并入驻市级基地的创业团队,给予每个20万元的落地配套资助。享受配套资助的创业团队需入驻基地半年以上,且上述两项配套资助只能申请一项,所需经费从各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六、对接港澳资源,突出服务港澳青年基本定位
推动市级基地积极引入港澳专业人士加入运营管理团队,引入港澳专业孵化机构和社会团体,为港澳青年提供商事登记、人力资源、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融资对接、财税代理等配套服务,打造港式澳式特色服务,逐步建成适合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的综合服务平台,真正打通对接港澳双创要素的通道。依托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的“港澳青年在深创业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充分发挥深港澳天使投资人联盟专长,帮助港澳青年对接科研院所、投资机构、创业导师、头部企业等创业所需资源。
七、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营造宜居宜业双创环境
鼓励运输企业为往来深港的跨境创业人才提供“互联网+”一站式跨境出行服务。统筹辖区政府安排一定比例的人才住房房源,定向配租给市级基地中符合条件的企业,解决创业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市级基地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香港/澳门青年实习计划”“展翅计划”等活动,并协调基地为入驻基地实习的港澳青年提供食宿、交通以及保险等后勤服务。加强12355港澳青年热线建设,在市、区行政服务大厅设立“港澳居民公共服务引导台”,在全市统一电子政务平台设立港澳专栏,为港澳居民提供政策咨询、法律维权、资源对接、生活信息等服务。
八、强化部门统筹协调,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加强沟通协调和统筹规划,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打通港澳青年与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对接渠道,切实提升市级基地创新创业环境,扩大基地在港澳地区的影响力。加强宣传交流,认真做好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政策解读,探索创新对港澳宣传方式方法,让港澳青年愿意听、听得懂、听得进,吸引更多港澳青年来深创新创业。加强对基地运行管理的日常巡查、监督指导、跟踪统计,定期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九、附则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程
市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小组)统筹全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工作,为“深圳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牌匾的授予主体,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以“优中选优、示范引领”为原则,根据资金预算和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实施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基地)授牌和管理工作。
一、授牌对象
市级基地的授牌对象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的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一)纳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122号)重点建设范围的“1+12”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二)未纳入广东省重点建设范围,但港澳项目较为集中、以港澳青年为重点服务对象、工作成效显著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可按本规程有关要求申请授牌。
二、授牌条件
已纳入省“1+12”重点建设范围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由各区大湾区办或各区负责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前海深港合作区的牵头单位为前海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专项小组牵头单位)直接报市专项小组,审定后予以授牌。其他申请授牌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在提出申请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运营管理机构
1.运营单位是在深圳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和规范,创业孵化项目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
3.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二)具有充足创业场地保障:
1.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场地保障,场所相对集中,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2.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对物业拥有3年以上使用权。
3.具有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专业设备区以及休闲活动区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具有专业服务能力:
1.拥有专业服务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创业导师3名以上。
2.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可以提供商事登记、税务、社保、人才政策、财务代理、专利申请、融资担保等服务。积极协助入孵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申请各类政策扶持。
3.具有投融资服务能力,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至少有2家以上的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
4.入驻3个月以上的在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
(四)服务港澳特色突出:
1.在孵港澳创业项目或初创企业(港澳青年为创始人或控股股东)不少于10个或占比(港澳项目或企业占所有入驻项目或企业的比重)不低于20%。
2.具备港澳对接渠道,能够保持与港澳社会团体、高校、科研院所、孵化平台载体等资源的合作交流,积极引入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和项目。
3.为入驻港澳青年提供居住、交通、教育、医疗、生活等综合信息咨询服务,便利港澳青年在深圳工作和生活。
三、授牌程序
已纳入省“1+12”重点建设范围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经申请可加挂“深圳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牌匾。
其他创新创业载体条件成熟的,按照以下程序提交授牌申请。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方式,于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度的评分表和申报材料说明向社会公布。
(一)申报。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经自评符合条件的,向注册地所在区专项小组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区专项小组牵头单位进行初审。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1.深圳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授牌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等材料。
3.各项说明符合授牌条件的材料。
若运营场地产业空间权属单位与政府部门签订了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区专项小组牵头单位需了解其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于违反监管协议的,不得申报市级基地。
(二)组织评估。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整理各区推荐材料,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实地考察,形成复核评估意见,提出拟授牌基地名单。
(三)社会公示。在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网站将拟授牌基地名单公示7日。
(四)确定授牌对象。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后,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将拟授牌基地名单提交市专项小组审定。
(五)予以授牌。对经审定的基地授予“深圳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牌匾,牌匾落款为“深圳市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
(六)奖补发放。对授牌的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授牌次年第二季度前,按每个基地5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四、基地考核
(一)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对市级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授牌满1年的市级基地,应当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地运营情况、孵化服务能力以及日常工作管理等。
(三)年度考核流程为基地提交自评报告、区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初核、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复核、公布考核结果。
(四)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发布当年度市级基地考核通知,明确考核标准和详细流程等。
五、基地监管
(一)申报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应当取消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格、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且向社会公开。
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将属于前款情况的申请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用人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建立信息统计制度,每半年对市级基地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各区专项小组牵头单位负责市级基地的日常巡查、监督指导、跟踪统计,引导市级基地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制度和软硬件设施,确保市级基地围绕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市级基地应当配合市、区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做好数据统计、监督指导、调查研究等工作,做好服务台账并定期报送,包括基地服务港澳青年创业人数、项目孵化记录等。
(四)不配合市、区专项小组开展基地日常管理工作达到2次以上,以及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格。
(五)市级基地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报告。市专项小组牵头单位组织实地核查后,符合本规程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取消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格。
(六)申报单位因使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被取消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格的,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六、其他事项
(一)初创企业是指在深圳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间要求在3年内。
(二)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参照适用。

附件2:港澳青年初创企业配套资助申领指南
一、初创企业配套资助
(一)获奖配套资助。
1.资助对象:
在国家部委或广东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携获奖项目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2.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址在市级基地内。
(2)在市级基地入驻半年以上。
(3)申报单位获奖时间在申报时间前2年内。
(4)初创企业股东有获奖项目团队的港澳青年成员。
3.资助标准:
(1)按获奖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2)多次获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从高资助。
(3)资助后再获得更高奖励的,可申请差额部分资助。
4.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已经在市电子证照系统签发“电子营业执照”的,通过系统直接调取核实;尚未签发“电子营业执照”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身份材料。香港、澳门永久居民应当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和港澳身份证,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
(3)获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获奖证书、公示材料、奖金发放记录等。
(4)能说明入驻基地时长的材料。
(5)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
(二)政策性配套资助。
1.资助对象:
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业资助计划”、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以下简称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且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
2.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址在市级基地内。
(2)申报单位出具承诺书,承诺该单位是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的初创企业出资成立的。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的初创企业在深圳注册多家企业的只有1家可以申请配套资助。
(3)在市级基地入驻半年以上。
3.资助标准:
一次性资助20万元。
4.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已经在市电子证照系统签发“电子营业执照”的,通过系统直接调取核实;尚未签发“电子营业执照”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业资助计划”、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的凭证,例如获得资助的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扫描件等。
(3)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企业的公司注册证书或商业登记证明扫描件等。
(4)承诺书。
(5)提供申报单位的股权关系材料(包括加盖档案查询章的在深工商登记备案的企业章程等)。
(6)能说明入驻基地时长的材料。
(7)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
所提交材料如是英文或其他外文文本,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简体翻译件(注明“翻译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办理流程。
1.注册和申请:
拟申请配套资助的申报单位,应当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后,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进行单位注册立户。初创企业在完成注册立户后,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
申请单位到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配套资助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及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对。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
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3.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拟资助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4.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资助拨入申报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二、其他事项
(一)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港澳高校毕业的18-45周岁内地居民只可申请初创企业配套资助。
(二)初创企业是指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间要求在3年内。
(三)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资助和补贴资金规范发放,对于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和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并追回其所领资助或补贴,并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区配套资助和补贴标准高于市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