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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补贴发放有关事项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报对象

(一)奖励补贴。2016年3月23日后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工作经费。2016年3月23日后我市当选的两院院士和引进经认定的杰出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二、补贴金额

(一)奖励补贴。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

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

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

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

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为120万元

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为60万元

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40万元

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32万元

(二)工作经费。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标准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


三、申报条件

(一)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二)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

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

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

4.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三)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发放条件:

1.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

2.与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职工作。


四、申报材料

1.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深圳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3)市住房建设部门出具的购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证明;

(4)我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所在单位申请工作经费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其他单位提供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法人证书;

(3)与全职在深圳工作的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五、申报时间

常年申报,分批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