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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二批利用外资奖励计划(配套2019年度省利用外资奖励计划)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0-08-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领域
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市新设项目,鼓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深府〔2018〕1号)
2.《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深府〔2019〕63号)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方式
利用外资奖励计划采用事后奖励方式。
四、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一) 奖励外资新项目。
奖励条件:对2019年已获得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予以配套奖励。
奖励标准:予以1:1配套,最高配套1亿元。
(二)鼓励外资增资扩产。 
奖励条件:对2019年已获得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予以配套奖励。
奖励标准:予以1:1配套,最高配套1亿元。
(三)受利用外资奖励资金年度预算控制,市商务局可按规定调整配套奖励比例和奖励金额。
五、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获得2019年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
六、申报材料
(一)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到账凭证;
(三)原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申报表;
(四)申报单位批准文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如非自身原因无法提供,则提供其他登记注册文件或信息报送证明);
(五)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六)原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申报承诺书;
(七)申报单位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会同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五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受理时间:
网络受理时间:2020年8月26日- 9月1日17时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8月31日-9月11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