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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

发布时间:2019-05-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资助对象

经我中心备案登记,完成改制、辅导和上市三个阶段中任一阶段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二、资助条件

(一)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改制阶段的资助;
(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辅导,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辅导阶段的资助;
(三)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且募集资金的30%以上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深圳的企业,可以申报上市资助。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本通知不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及拟挂牌企业。

三、资助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的范围: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二)资助标准:
1.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2.拟在深交所上市完成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3.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30%以上已返回深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资助额度根据2016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企业申报数量作相应调整。

四、申报材料

(一)基础资料: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2.《深圳市拟改制上市中小企业登记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
3.改制后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由税务部门(地税和国税)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二)申报改制阶段资助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
4.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申报辅导阶段资助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监督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相关凭证复印件如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等(验原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
3.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四)申报上市阶段资助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批复复印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通知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
在海外红筹上市的,还需提交:
1.《IPO招股说明书》;
2.证明我市企业的控制人为海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有效法律文件复印件;
3.外汇登记证和结汇备案记录复印件,或其它证明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返回我市企业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