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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金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3-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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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技金融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金融项目)的受理、审核、立项、监督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金融项目分为科技类贷款、科技创新债券和科技保险等项目,具体如下:
(一)科技类贷款项目:企业向银行贷款,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产品设计、研发投入、项目建设、运营等,对贷款的利息、保证保险和担保费用等予以资助。
(二)科技创新债券项目:企业按照国家政策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产品设计、研发投入、项目建设、运营、并购等,对支付的利息和担保费用等予以资助。
(三)科技保险项目: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纳入科技保险目录(以下简称保险目录)的保险产品,用于降低或分散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生产经营等环节风险,对支付的保险费用予以资助;
保险目录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部门)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金融监管局)共同制定。
(四)经市政府批准或者按照深圳市相关政策要求,促进深圳市科技金融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科技金融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合法、规范、简明、高效”的原则,资助资金由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部门是科技金融项目的主管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及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
(二)组织开展项目全周期管理,包括指南发布、项目受理、立项审核、资金拨付、资金追偿、绩效自评等工作;
(三)加强与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接;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是科技金融项目的配合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配合市科技部门制定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协助提供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科技型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持范围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协助市科技部门指导商业银行等做好配套支撑服务;
(二)深圳金融监管局:配合市科技部门制定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配合制定保险目录;协助提供购买保险目录产品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协助市科技部门指导保险公司等做好配套支撑服务;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配合市科技部门制定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协助提供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科技型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
(四)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配合市科技部门制定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协助市科技部门指导金融机构等做好配套支撑服务;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市科技部门制定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协助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他科技型企业等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
(六)市财政局:配合市科技部门制定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协助提供市融资担保基金支持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
第七条 深圳市新质生产力科技促进中心(市新质生产力中心)是科技金融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承担项目的具体工作,实施包括项目受理、立项、资金拨付、资金追偿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二)配合开展项目的审计、检查和调查;
(三)对获得资助企业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涉及项目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为企业的贷款、科技创新债券、科技保险等提供服务的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是科技金融项目的配合支撑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要求提供科技金融项目审批所需的相关数据和材料;
(二)配合企业提供项目受理审核所需材料,并配合做好核验、审计、监督等工作;
(三)涉及项目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获资助企业是科技金融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提交资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资金;
(三)接受市科技部门及市新质生产力中心的指导,配合做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资金退回等工作;
(四)涉及项目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科技金融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当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实际从事研发或科技服务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诚信记录良好,项目申请时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不存在项目超期未申请验收和超期未退款情形;
(三)科技类贷款、科技创新债券和科技保险的资金用途和发行方式等符合第三条要求;
(四)利息、保证保险费用、担保费用、科技保险费用已结清,并且未获得市区财政资金资助。
第十一条 申请科技金融项目的企业在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一)科技类贷款项目
1.企业应当是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承担市科技部门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小微项目)、鲲鹏青年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鲲鹏项目)的企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入库企业,纳入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持范围中科技创新类贷款的企业;
企业同时符合前款两种及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申请科技类贷款项目。
2.企业通过在深圳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银行获得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科技类贷款,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
3.单笔放款金额150万元及以上,或者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担保费用单笔支付金额3万元及以上。
(二)科技创新债券项目
1.科技型企业发行90天及以上的科技创新债券;
2.单笔发行金额150万元及以上,或者科技创新债券担保费用单笔支付金额3万元及以上。
(三)科技保险项目
1.企业应当是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企业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申请科技保险项目。
2.企业在深圳辖内保险机构投保,购买科技保险时,该科技保险产品在保险目录;
3.科技保险费用支付金额合计达到10万元及以上。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科技金融项目对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费用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一)科技类贷款利息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所算利息中低值的50%予以资助,且每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每年获得本类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科技类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者担保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的50%予以资助,每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每年获得本类资助合计不超过20万元;
(三)科技创新债券利息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10%予以资助,每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每年获得本类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科技创新债券担保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担保费的50%予以资助,每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每年获得本类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五)科技保险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的50%予以资助,每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每年获得本类资助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为提升服务企业质量,积极探索“即申快享”或“免申即享”方式。
第十四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公开发布年度科技金融项目申请指南或“免申即享”通知,开展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未纳入“免申即享”范围的企业,应当按照申请指南向市科技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类贷款或科技创新债券项目
1.基本材料:项目申请书、借贷凭证、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借贷结清凭证。
2.专项材料:
申请保证保险费用资助: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及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保险费通知书。
申请担保费用资助:担保机构与申请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及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
(二)科技保险项目
项目申请书、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及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
第十六条 科技金融项目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指南发布:市科技部门定期编制和发布科技金融项目申请指南;
(二)形式审查和初审:企业在受理时限内向市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审。需要补充材料的,市科技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应当在收到市科技部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查不通过并说明理由;
(三)专项审计和市区核查:对于通过形式审查和初审的项目,市科技部门组织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完成后,市科技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对项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等进行核查;
(四)社会公示:结合专项审计、市区核查意见情况和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市科技部门拟定资助项目,并在市科技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部门重新审定。对核查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立项,并书面告知理由;
(五)立项资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查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市科技部门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免申即享”无需发布申请指南和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如下:
(一)推送数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科技部门要求提供企业名单和相关数据;
(二)审核数据:市科技部门结合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流程,进行市区核查和社会公示;
(三)发布通知:市科技部门结合审核数据情况,发布“免申即享”通知,公布拟资助企业名单;
(四)确认申领:企业登录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核对相关信息,并确认申领;
(五)立项资助:市科技部门审定申领企业名单后,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对资助资金专账登记、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企业研发活动,确保经费支出合规合理。配合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开展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在项目申请过程中违背科研诚信承诺,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将责任主体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施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等惩戒措施,追缴所获得的资助资金及利息,并将该情况抄送至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相关部门。
配合支撑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求:
(一)上年度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以及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二)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研发资金、诚信、科技伦理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