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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理指南(2023年修改版)

发布时间:2023-06-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请内容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已订立合同且具备相应减免税资质的当事人应当先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可取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登记证明,再向市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归集和留存技术合同相关资料,以备市税务主管部门核查。
未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市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相关税收优惠申请。
二、认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三)《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四)《深圳市技术合同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科技创新规〔2021〕4号;
(五)《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97号;
(六)《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2016〕36号;
(七)《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11号;
(八)《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159号。
三、优惠政策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兑现各级各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转让方或开发方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减免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应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作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
(四)政策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提取,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资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可用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投入绩效评价等。
四、认定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技术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以下五种类型技术合同可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一)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当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与实施许可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三)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目前我市技术许可合同在认定登记时可按技术转让合同予以登记,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也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在认定登记时按技术服务合同予以登记:
1.技术中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并履行技术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五)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五、登记类别
对于申请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出具以下两类认定登记证明:
(一)《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免征流转税,用于办理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及相关咨询、服务合同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事项;
(二)《深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其他,用于办理享受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收优惠事项。
同一份技术合同只可以选择一种登记类别,不可同时以及重复申请。
六、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在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为生效并在有效期内合同,且由技术交易卖方提出申请,涉外技术引进合同可由技术交易买方提出申请。
备注:技术交易卖方是指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的受托方,或者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方,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方等;技术交易买方是指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的委托方,或者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等。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合同信息,并提交合同书原件(加盖双方骑缝章)和相关附件。
(二)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
视不同情况,申请人还需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三)对于非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签名的合同,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负责人授权签订合同的书面授权证明(加盖公章)。
(四)对于涉外合同,应当提交中文合同或者双语对照合同,合同为外文形式的,应当同时提交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及一致性承诺书(加盖公章);合同中金额为外币的,按结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申报,并附上相应的财务收入说明(加盖财务专用章)。
(五)对于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合同,应当载有知识产权归属的相关条款,且附上相对应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与实施许等)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于以技术入股和技术股权转让方式订立的合同等,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
    (七)对于提成支付或者分期支付(月、季度或年度)的合同,按实际发生金额填报,并附上当期财务收入说明(加盖财务专用章)。
(八)对于人力资源外包合同,除合同(包括框架协议书)外,应当附上当期财务收入说明、当期所开发项目内容情况及人工时计算说明(加盖财务专用章)。
(九)对于与技术开发、转让(许可)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应当附上此前已认定登记的相关技术开发、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原件。
(十)对于涉及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的合同,应当附上详细费用清单,列明不属于技术性收入部分的合同价款(加盖财务专用章)。
(十一)合同内容不明确、不完整的,或者材料不齐全,或者材料真实性存疑等,应当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须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材料原件彩色电子版(PDF格式),其中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
特别提醒:对虚构、伪造技术合同骗取财政资金补助、减免税、资质认定、奖酬金提取等优惠政策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九、办理流程
申请人网上申报——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预审——市科技创新委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线出具电子认定登记证明(申请人自行下载)。
十、注意事项
(一)合同范本格式
合同文本建议采用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可通过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的“资料下载”页面下载相关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二)合同内容规范性
合同文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包括项目名称、双方当事人名称、标的内容、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等条款。
合同内容应当主体清楚、标的明确、金额明确、条款完整、签署齐全、文字和印章清晰,有明确的起止日期,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日期等内容。不明确、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面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三)合同签字盖章
申请人为法人的,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签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签章;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签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也应当参照上述要求盖章,已按照“第七条‘申请材料’的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要求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补充材料不受此项要求限制。
(四)合同有效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已过有效期的一律不予登记,有效期不明确的,视为已过有效期。
对于已过有效期但实际仍在执行的合同,申请人应当附上相关合同延期的补充协议,包括项目开展情况、延期期限、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以及签署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