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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3-04-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请内容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二)《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三)《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174号);
(五)《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2〕4号)。
三、办理数量与方式
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发放证书。
四、申请条件
(一)依法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2023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满终止,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指南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报认定。
(二)从事《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详见附件1),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主要范围如下: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4.服务贸易类: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等。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其中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与境外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为境外单位提供《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所规定服务并从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申请企业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
(六)申请企业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原有系统账号已停止使用,需使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号进行登录(https://sticapply.sz.gov.cn)。办理人员通过“个人登录”和“法人登录”完成账号注册。办理人员通过路径(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先进服企)点击“申报项目”按钮,打开先进服企认定申报书,进行填报并提交(系统帮助手册详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上一个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特别提醒:
1.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
2.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包括主表、与企业不征税收入相关的附表;
3.上一个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营业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及占总收入比重、离岸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及占总收入比重、收入明细、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证明;
4.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应由具备独立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具备防伪标识封面,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四)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加盖公章),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研发活动情况;3.企业提供服务及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6.主要客户及其对企业增值服务的评价等。
(五)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活动相关佐证材料(加盖公章),包括:1.企业上一年度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2.企业上一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票据复印件;3.企业上一年度离岸外包业务外汇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票据复印件。
(六)企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企业员工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包括:1.企业员工名册(注明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其中企业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学历证书复印件由企业造册留存备查;2.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八)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或具备先进技术研发能力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包括国家、省和市科技奖励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   
(九)企业可提供有关国家组织认证的国际资质认证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认定证书、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认定证书、IT服务管理认定证书等。
(十)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模板详见附件3)。
(十一)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加盖公章)(模板详见附件4)。
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行无纸化申报,专家评审依据以电子材料为准。申请企业提交电子材料后不需要向我委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但需要用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方式,打印胶装一套完整纸质申请材料并加盖印章后自行存档待查(存档时间不少于六年)。我委将会同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企业存档纸质申请材料进行抽查或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提供,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与电子申请材料不一致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六、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3年5月15日—7月3日(截至18:00)。
七、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市科技创新委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审定——社会公示——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网”和市科技创新委网站公告——市科技创新委颁发认定证书。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uploads/allimg/230504/1-23050414322453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