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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3-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以下简称产业用房),是指按照市政府投融资工作部署,由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投控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5个园区的产业用房。
第三条  深圳市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产业用房租金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市投控公司负责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租金补贴手续,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园区产业用房年度租金补贴额度不超过该园区产业用房年度租金总收入的20%,各区内园区租金补贴额度可以调剂使用。
市投控公司应当于每年2月前核算各园区上年度可用的租金补贴额度,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科技创新委。
第五条  服务中心每年定期发布上年度租金补贴申请指南,载明申请材料、实施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申请租金补贴的单位应当为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机构,与市投控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签订产业用房房屋租赁合同并已入驻,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五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二)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获得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或资助的;
(四)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认定或资助的;
(五)经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六)上年度为100家(含)以上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机构;
(七)获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含)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2件(含)以上,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营业收入不能为0)比例不低于4%的;
(八)市政府支持的对本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第七条  根据每年租金补贴额度和企业申报情况,补贴标准按以下公示计算:每月每平方米补贴金额=园区租金补贴总额度÷(所有拟补贴单位实际“租赁面积×租赁月数”之和);
南山区内各园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元,坪山区内园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元;每家单位最高补贴面积为10000(含)平方米;
按园区最高标准进行补贴后,租金补贴额度仍未用完的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下一年度仍未使用完的,市投控公司应于租金补贴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将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租金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根据租金补贴申请指南要求,向服务中心提交租金补贴申请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二)市投控公司向服务中心提供租金补贴申请单位租赁信息台账、违规行为核查情况;
(三)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无异议后服务中心发布租金补贴文件。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服务中心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
(四)市投控公司按照租金补贴文件办理租金补贴手续。
第九条  市投控公司应当按年度报告租金补贴执行情况。市科技创新委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委托第三方对租金补贴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  单次申请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原则上每家单位获得租金补贴期限(含原租金减免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租金补贴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