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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项目

发布时间:2020-05-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请内容
为引导技术转移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目标,对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提供概念验证服务的创新验证中心予以资助。
本指南中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是指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同)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批准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全日制大学和职业技术学院。
(二)强度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1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且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项目包括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和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两个类别:
1.对于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按照申请单位上年度投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创新验证中心的技术转移服务费,分别予以等额资助,最高资助分别为100 万元,可连续申请三年;
2.对于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按照申请单位上年度实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予以等额资助,最高资助50 万元,申请单位为高校设立的,仅能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其中之一来申请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补助。
(三)办理条件
    1.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或者由深圳高等院校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
(2)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在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进行备案,且在提出资助申请时仍符合备案要求;
(3)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应当拥有专职的服务工作团队或者专家顾问团队,其团队规模适度和知识结构合理,能够提供专业的技术转移服务,拥有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创新验证中心的专职工作人员中应包括1名以上创业导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作要求),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职称1名以上,且中级职称2名以上,或者博士1名,或者硕士2名;
(4)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应当财务独立核算,具有独立固定办公场所。
(5)属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上年度促成的技术合同3项以上或者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合同总额达500万元以上,技术交易买卖方中至少一方为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的单位,且要有明确的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条款;
(6)属于创新验证中心的,上年度对外提供项目概念验证服务1项以上,加上创业孵化服务或者投融资服务,共3项以上,这里所指的创业孵化或者投融资的服务对象应是面向通过概念验证的项目(以下同),申请单位应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运作良好。
2.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
(2)属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应当在市技术转移促进中
心进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且在提出资助申请时仍符合备案要求;上年度有与技术交易双方(至少一方是深圳单位)共同签订三方技术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且技术合同中载有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相应条款;
(3)属于创新验证中心的,应当由高等院校设立;上年度
对外实际提供项目概念验证服务以及后续的创业孵化服务或者投融资服务;
(4)信用记录良好。
3.其他条件
(1)高校设立的申请单位应该先申请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在其享受连续三年资助满后,方可申请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
(2)已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报;
(3)同一申请单位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类别。
(四)申请材料
1.登录申报网站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交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申请单位申请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4.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其他设立文件;
5.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的专职人员社保清单(连续12 个月)、学历和职称证书;
6.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办公场所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7.高等院校上年度投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的技术转移服务费专项审计报告;
8.属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应提供:(1)技术转移管理、考核、收入分配、奖励激励等内部制度文件;(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上年度开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技术合同不在我市申请认定登记时需提供);
9.属于创新验证中心的,应提供:(1)概念验证项目专家顾问团队的设立文件;(2)创业导师专职人员名单及简历;(3)自有种子资金或者可支配孵化资金相关文件;(4)对外提供概念验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或投融资服务的案例清单以及相关材料。
申请单位申请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4.属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应提供:(1)上年度技术合同复印件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上年度开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经过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无需提供);(2)上年度技术合同对应的税务发票(包括技术转移服务费用)及银行流水账单复印件(可向技术交易卖方索要)。
5.属于创新验证中心的,应提供:(1)上年度提供概念验证服务合同复印件;(2)上年度提供概念验证服务合同发票及相应的银行流水账单复印件。、
(五)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5月18日至6月30日(截止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