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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2-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2〕5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第三条 本规程扶持方式为直接资助,本规程所有扶持项目均为事后资助。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初审,下达资金扶持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办理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核查、验收评价等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配合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提供专业性、辅助性服务的机构,包括评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项目评审,提交评审结果报告;
(二)组织专项审计,对项目总投资、总费用等进行核算;
(三)对项目的投资估算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
(四)承接开展项目初审、事后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交项目资金申请书等资料;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报送项目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基础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为成立满 1 年以上,在深圳市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项目实施地在深圳,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建设完成。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四)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六)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项目总投资原则上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流动资金和其他费用构成,其中:
(一)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改造与租赁费,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建筑工程费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二)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用和委托开发费用。其中,自主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及间接费用;委托开发费用主要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委托开发合同需提供相应备案手续)。
(三)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市场网络建设费、推广活动组织费、生产运营场地的租赁费、执行期利息等。市场准入扶持计划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包括专项审计后确定的生产检验场地和硬件改造费、产品试验和检测费、专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认证审查费、审图费、检验费、注册和认证费、体系认证费、专家咨询费、翻译费等。
第九条 各具体扶持计划的项目扶持内容、专项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如下:
(一)新产品应用推广项目扶持计划
1.项目扶持内容:
支持软件企业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组织实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主要性能指标取得突破的新产品应用推广项目。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1)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建设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20%;
(2)申报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开始建设,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3)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申报前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
(4)申报项目须至少达到其中一项条件: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可替代进口、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产品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产品实现商业化应用、具备规模化推广价值。
3.项目资助标准:
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
(二)重大项目配套资助扶持计划
1.项目扶持内容:
支持我市软件企业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对基础软件、工业软件领域的国家级和省级重大项目给予资金配套。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1)上级拨付资金已经到账;
(2)国家、省明确要求地方予以配套。
3.项目资助标准:
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含申报指南、项目或者课题任务书和合同等)有明确配套资助资金金额或者比例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配套资助要求,未明确配套金额或者比例的,地方配套比例不超过1∶1,且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对于单位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核拨的高校、科研机构及民间非盈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
(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扶持计划
1.项目扶持内容:
支持软件企业或相关机构建设开源社区、开源代码安全检测平台、软件测评中心、商用密码产品检测中心、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新技术验证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配置基本求解算法库、组件库、通用模型库等资源并实现开放共享。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1)新建平台项目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已建平台年度运营费用不低于200万元;
(2)新建平台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开始建设,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3)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主要面向我市软件产业领域企业和具有数字化转型需求的制造业企业提供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
3.项目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已建平台,按其上一年度审定运营费用的20%—4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四)开源贡献奖励项目扶持计划
1.项目扶持内容:
鼓励对国内重点开源社区关键技术贡献代码。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上一周期年度进入有关国内重点开源社区版本代码合入量排名前5;
(2)有关国内重点开源社区需通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
3.项目资助标准:
进入有关国内重点开源社区版本代码合入量上一周期年排名前5的,按照第1至5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400万、300万、200万、100万元奖励。
(五)优秀开源软件奖励项目扶持计划
1.项目扶持内容:
鼓励企业基于自主核心技术实施软件开源战略。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为申报单位开发并开源;
(2)申报项目具有高可靠性、高利用率、高下载量。
3.项目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每个给予其申报单位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六)高端展会、论坛、大赛项目扶持计划
1.项目扶持内容:
支持相关单位围绕软件开发及创新应用、开源生态培育、网络安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方面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展会、论坛、大赛等。鼓励相关单位开展开源大讲堂、开源竞赛、开源实践、开源国际交流等“开源进校园”活动。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举办,项目总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2)资助申报单位须是展会、论坛或大赛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
3.项目资助标准:
对以社会机构名义在深圳主办的活动,按照不超过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经国家部委、广东省或深圳市政府委托举办的活动,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七)深圳市软件名园项目扶持计划
1.项目扶持内容:
推动深圳市软件名园建设,打造国家、省、市软件名园体系,鼓励软件园区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综合或特色软件名园。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应为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软件产业园或特色产业园,且认定时间需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施行有效期内;
(2)申报单位应为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软件产业园或特色产业园的项目运营单位。
3.项目资助标准:
(1)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综合或特色软件名园的软件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于特色软件名园被认定为综合软件名园可以给予叠加奖励;
(2)对考核获评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综合或特色件名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八)软件企业做大做强项目扶持计划
1.项目扶持内容:
加大对重点软件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培育一批软件行业龙头企业。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2)申报单位需为纳入统计主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
3.项目资助标准:
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软件企业增产增效项目扶持计划
1.项目扶持内容:
支持软件企业增产增效,加快“独角兽”等软件企业培育发展,推动软件产业持续高质量增长。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申报年度相较去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达到当年目标以上;
(2)申报单位需为纳入统计主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
(3)申报单位如为当年新纳统企业,不受成立1年(含)以上条件限制,其全年总营业收入视为本年度营业收入增量,且本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视为无穷大。
3.项目资助标准:
对年度营业收入及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按照不超过营业收入增量的1%及所在行业增加值贡献率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十)工业企业数字化技术中心项目扶持计划
1.项目内容:鼓励工业企业成立数字化技术中心,享受企业技术中心同等优惠政策。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纳入市统计局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有关数字化技术中心项目需通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
3.项目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现行企业技术中心相关政策(《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十一)软件企业落户奖励项目扶持计划
1.项目扶持内容:
鼓励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企业总部、重要软件研发机构,软件行业龙头企业落户深圳。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属于国内外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企业总部、重要软件研发机构,软件行业龙头企业;
(2)申报单位为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企业总部、软件行业龙头企业的,需为纳入统计主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5亿元(含)以上,上一年度营收达到10亿元(含)以上;
(3)申报单位为研发机构的,应具有自主核心技术且独立核算。申报单位所在企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且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在2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资助标准:
(1)对落户深圳的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企业总部、软件行业龙头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对于已获得市级其他部门总部企业落户奖励的企业,奖励金额应剔除已获得奖励;
(2)对落户深圳且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十二)开源组织、专业服务机构落户项目扶持计划
1.项目扶持内容:
支持国家重要开源组织、主要服务于软件行业的质量标准、投融资、产权交易、测评认证、人才培训、法务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落户深圳,为我市的软件企业提供支撑服务。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开源组织的需获得国家级开源组织认证;
(2)申报单位为专业服务机构的,需主要服务于软件行业,具备提供质量标准、投融资、产权交易、测评认证、人才培育、法务咨询等专业服务的资质,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需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在职员工数需达到20人(含)以上。
3.项目资助标准:
(1)对落户深圳的国家重要开源组织,根据其影响力,分类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落户奖励;
(2)对落户深圳的主要服务于软件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不超过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
(十三)提升软件企业质量品牌标准能力项目扶持计划
1.项目扶持内容:
引导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规范企业管理,支持企业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能力水平从而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优质率以及企业经济效益。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首次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CSMM(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四级、五级评估认证,或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
3.项目资助标准:
(1)对首次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CSMM(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已经享受上一级认证奖励的软件企业再次通过更高级别给予差额奖励;
(2)对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二级、三级评估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DCMM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已经享受上一级认证奖励的企业再次通过更高级别给予差额奖励。
(十四)国家部委荣誉奖励项目扶持计划
1.项目扶持内容: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部委的相关项目、案例、产品等荣誉,对获得相关部委认定的给予扶持奖励。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获得“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企业百强”等软件领域企业荣誉,且认定时间需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施行有效期内;
(2)申报单位获得工信部认定“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国家大数据应用解决方案”、“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区块链典型应用案例”、“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等优秀项目(方案),且认定时间需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施行有效期内。
3.项目资助标准:
(1)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企业百强”等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重复奖励);
(2)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国家大数据应用解决方案”“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区块链典型应用案例”“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等优秀项目(方案)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
(十五)重大开源项目商业发行版企业培育项目扶持计划
1.项目扶持内容:
鼓励企业基于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名单内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人工智能开发框架等重大开源项目开展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推广,支持重大开源项目相关商业发行版公司在深发展壮大。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1)有关重大开源项目需通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
(2)相关商业发行版软件产品应获得重大开源项目开源社区的认证。
3.项目资助标准:
企业发行版软件产品及服务上一周期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按照审定销售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
(十六)开源终端产品智能化项目扶持计划
1.项目扶持内容:
鼓励企业采购相关芯片模组等,开发生产重大开源终端操作系统相关智能终端产品。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1)有关重大开源终端操作系统需通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
(2)相关智能终端产品应获得重大开源终端操作系统开源社区的认证;
(3)相关智能终端产品应已实现销售。
3.项目资助标准:
(1)按照企业生产的开源终端操作系统智能终端产品产量分级分类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
(2)使用开源终端操作系统的智能终端产品资助基线为轻量设备(1MB>参考内存≥128KB)10元/台、小型设备(128MB>参考内存≥1MB)40元/台、标准设备(参考内存≥128MB)150元/台;
(3)本项目实施3年,第1至3年资助比例分别为资助基线的50%、40%、30%。
(十七)重大开源项目应用示范项目扶持计划
1.项目扶持内容:
支持用户企业采购重大开源项目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打造应用示范项目。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1)有关重大开源项目需通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
(2)申报项目须至少达到其中一项条件: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可替代进口、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产品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产品实现商业化应用、具备规模化推广价值;
(3)所采购的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应获得开源社区的认证;
(4)申报项目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采购额为50万元以上。
3.项目资助标准:
(1)单个企业所获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采用开源终端操作系统的智能终端产品按轻量设备(1MB>参考内存≥128KB)10元/台;小型设备(128MB>参考内存≥1MB)40元/台;标准设备(参考内存≥128MB)150元/台为标准资助。终端产品不包含个人使用的手机、平板等智能终端产品;
(3)对重大开源项目的软件产品,按照不超过采购额的30%给予资助。
(十八)工业软件应用试点项目扶持计划
1.项目扶持内容:
支持工业企业、软件企业、各类院校使用具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的工业软件,组织开展工业软件应用试点。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1)有关工业软件需通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
(2)应用试点项目须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且供需双方在试点应用前,组织实施了有效地协同攻关;
(3)申报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开始建设,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3.项目资助标准:
对供需双方协同攻关实施的应用试点项目,按照审定软件委托开发服务费(购置费)及咨询服务、二次开发升级、运维费用、适配测试、人力成本等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用户方委托开发的应用试点项目,按照审定软件委托开发服务费(购置费)及咨询服务、二次开发升级、运维费用、适配测试、人力成本等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九)软件云服务及低代码产品推广应用项目扶持计划
1.项目扶持内容:
支持企业推广应用软件云服务及低代码产品。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1)有关软件云服务及低代码产品需通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
(2)相关软件云服务及低代码产品具有一定推广应用价值、推广应用效果显著;
(3)软件云服务、低代码产品上一年度采购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
3.项目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云服务、低代码产品推广应用项目,按照审定采购额的3%—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人工智能软件应用示范项目扶持计划
1.项目扶持内容:
支持企业使用具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的人工智能软件,对现有生产、服务和管理方式进行智能化升级,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领域开展试点应用。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以人工智能软件应用为核心内容,在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民生服务等领域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探索新的方法、路径、模式,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生产能力和管理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市场前景广阔、带动效应明显;
(2)申报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开始建设,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3)相关软件已实现商业化应用,具有可预见的广泛应用价值或在某一重要领域具有关键支撑作用;软件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软件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软件核心技术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智能语音、机器学习、虚拟现实智能建模、群体智能、仿真推演、智能预测、认知推理、优化决策、专家系统、治理大脑;拥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
3.项目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应用示范项目,按照审定软件委托开发服务费(购置费)及咨询服务、二次开发升级、运维费用、适配测试、人力成本等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十一)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项目扶持计划
1.项目扶持内容:
首版次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主开发,符合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领域范围,其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运行安全可靠,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创新性或者打破市场垄断,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关键支撑作用的软件产品。支持企业开发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的软件产品或服务,推动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1)申报产品符合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并进入《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2)申报单位主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服务,申报前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
(3)申报产品已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时间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一个自然年度内,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权利人,且须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
(4)申报产品须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的产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须为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具有核心知识产权、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
(5)申报产品已实现销售并完成交付。
(6)对符合条件的深圳市用户单位,可由软件开发商与用户单位联合申报,根据审定销售额分别给予对应金额资助。
3.项目资助标准:
按照自然年度内审定销售额的30%,给予软件开发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按首个销售合同对应用户的审定采购额的10%,给予用户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二十二)首版次软件保险项目扶持计划
1.项目扶持内容:
支持通过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首版次软件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网络安全软件产品险等软件安全相关险种”。
2.项目专项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投保产品纳入《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国家、广东省有关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纳入时间需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施行有效期内。
3.项目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并投保首版次软件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网络安全软件产品险的,按照不高于3%的费率、8倍倍率及年度投保保费的80%给予资助,且同一企业每年相关保险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产业规划确定年度支持领域,依据本规程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方式为独立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系统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受理窗口,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申报日期截止后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申报材料合规性初审。
第十四条 项目初审完成后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得分 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通过。对需进行审计的项目,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需现场考察或现场考核的项目,组织实施现场考察或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使用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作为审核必要条件或者重要参考条件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市统计部门提供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数据,市统计部门予以核实。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统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综合评审结果、项目核查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对资助项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简介、总投资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期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依照有关规定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专家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验收、后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列入失信提示名单提交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已取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决定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实施联合惩戒,不予财政资助;
(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的;
(四)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五)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申报单位多次出现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列入失信提示名单,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涉密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执行期间,我市新出台的软件产业扶持政策或措施在重点领域、计划类别、资助标准等方面与本操作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出台的政策或措施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