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部委资助项目 >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11-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和《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行动方案(2021-2023年)》(深发〔2021〕3号),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强化绩效考核,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和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两个方向的扶持计划。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承担上述扶持计划涉及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扶持计划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分别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项目查重、公示及处理申诉、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根据具体项目要求配合完成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工作;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受理、审核等过程中的事务性与辅助性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方式、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包括以下类型:
(一)民营企业;
(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和微型企业;
(三)为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七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计划资金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创新发展培育,按照不同事项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
(一)事后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按照项目各类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具体标准以年度项目预算或申报指南确定为准。
(二)奖励。对获得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服务机构、改制上市培育企业、首次新增纳入国家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客中国”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相关获奖企业给予奖励。
(三)贷款贴保。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小微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并支付担保费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资助标准对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给予补贴,补贴年限按照年度项目计划或申报指南确定。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以及国家和广东省上级部门要求进行配套的支持方式。
第八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支持方向和资助标准。
(一)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支持组织开展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提升企业家及产业紧缺人才能力和素质,对有关培训项目予以资助。
2.资助标准: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按参与企业人次及天数对项目承办机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市委市政府及市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求实施的人才培训项目,按参与企业人次对项目承办机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专项审计审核确定培训项目承办机构的实际支出费用、参训人数。其中,支出费用主要包括专家讲师费(含授课费、交通食宿)、教材费、印刷费、培训组织宣传费、培训场地租金费用等支出。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1.支持方向: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的,获得国家、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对获得市级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且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按考核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考核奖励;对获得省级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认定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在省级或市级示范基地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认定奖励。
3.评审方式:无需评审。资助计划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励项目。
1.优质企业服务奖励项目。
1.1支持方向: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专精特新等优质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市场开拓等普惠服务。
1.2 资助标准:对服务质量高、效果好的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3评审方式:专家评审+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2.数字化转型服务奖励项目。
2.1支持方向:支持数字化服务机构面向市场主体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
2.2 资助标准:对示范效应好、降本增效明显的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3评审方式:专家评审+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第九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支持方向和资助标准。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以及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
(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奖励,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2)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集成电路企业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9〕4号)执行。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结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
2.资助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万-10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结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三)专精特新企业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对经上级部门或本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包括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资助。
2.资助标准:对经各级有关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按不同标准予以资助。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资助50万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最高资助10万元。2022年8月1日后,我市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省级(待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标准予以资助。上述奖励不予叠加,采取就高补差额方式。
3.评审方式:无需评审。被认定的企业可以“免申即享”。资助计划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
1.支持方向:鼓励我市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新增纳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且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对首次新增纳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且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3.评审方式:无需评审。经有关部门审核确定资助企业名单,结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
“创客中国”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项目。
1.支持方向;对“创客中国”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或团队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大赛企业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大赛创客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3.评审方式:无需评审。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批示文件办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申报条件。
(一)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服务机构;
2.培训项目已列入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训或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或市委市政府及市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求实施的人才培训项目;
3.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培训项目计划下达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并已实施完成。
(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服务机构;
2.获得国家、省工信主管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
3.获得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为优秀。
2、3两项满足其中一项条件即可。申报单位以国家级和省、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义已获得其他相关部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励项目申报条件。
1.优质企业服务奖励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服务机构;
(2)符合基本条件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3)为国家、省和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等优质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融资促进、人才招聘、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市场开拓、合规与风险防范等普惠服务;
(4)上年服务专精特新企业数量150家以上,企业用户满意度90%以上;
(5)上年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2.数字化转型服务奖励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服务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相应的服务设施,有健
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3)具备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领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能力,能够为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提供诊断咨询、系统应用、大数据、云计算、服务生态维护与推广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实现生产、管理、运营、营销等方面数字化转型,提升业务云化水平;
(4)上年为100家以上中小企业提供诊断咨询服务、数字化改造解决方案,或针对行业发展痛点组织10个以上产业场景向数字化服务商开放,产用协同开发出便捷、成本低廉的场景数字化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报条件。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募集资金返还深圳30%(含)以上的企业。
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获得过新三板挂牌资助或新三板进入创新层资助的,抵减后补足差额。
3.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或挂牌后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已获得过改制辅导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奖励;已获得“新三板”挂牌或进入创新层奖励的企业,如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改制辅导资助的企业,核减已领取的新三排挂牌及创新层资助款项;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企业。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境内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满一年,上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的实际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
企业可在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融资且发生实际担保费用。
(三)专精特新企业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
2.被上级部门或本市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被认定时已注册于深圳市),且在有效期内。
(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工业企业;
2.上一年度首次新增纳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且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企业(以市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3.申报时仍在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内。
(五)“创客中国”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项目。
1.符合本专项资金申报的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
2.“创客中国”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或团队。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程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的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要求,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指定申报途径申报,将相关纸质申报材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结合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申请指南等要求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三)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等审核程序。
(四)经过信用核查及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及项目资助计划。
(五)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下达资助计划,并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申报材料初审工作。
第十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金前,发现下列情形,可以撤销资助项目、终止资金拨付:
(一)受资助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二)发现受资助单位出现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影响财政资金安全和财政资金绩效的;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终止资金拨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申报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四)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部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现已资助的项目不符合本操作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项目实施单位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撤销资助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二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