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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1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0-09-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领域
为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市场拓展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鼓励支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为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项目,对其参展项目所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
(二)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对参展项目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根据当年度项目资金预算规模和申请情况确定年度资助比例,年度资助比例最高5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且成立时间1年及以上(2017年12月31日(含)前成立)。
(二)项目单位自行参加了《2021年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内展会(详见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网站7月20日公布的《关于2021年度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公示》,目录所涵盖的展会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项目单位参加的列入《2021年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内的展位费用累计不低于2万元。
(四)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在本资助计划资助范围之列。
(五)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六)项目单位不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形。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项目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019年纳税证明,企业纳税不能为零。
4.2019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注意需为财务审计报告,不可用其他报告代替。
5.2019年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社保部门提供的,含子公司、分公司。要求企业社保职工人数不能为零,否则不予通过。
6.展会合同(与组展主办或承办机构签定租用展位的)(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7.发票(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8.会计记账凭证(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9.银行付款凭证(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10.银行对帐单(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11.企业参展现场照片(要求4R或4D彩印冲洗,照片清晰,必须能体现出整个展位全貌及参展公司名称或企业标识等)。
1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二)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均需按资金申报系统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PDF格式、WORD格式或EXCEL格式),提交纸质材料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按申请材料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21日 17: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25日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