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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发布时间:2020-07-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支持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的,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
直接奖励。凭国家、省、市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文件申请。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获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或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获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在有效期限内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80万元;省或市级示范平台(基地)50万元。国家和省市级奖励按不重复资助原则,即如已获得省或市级奖励资金50万元的,再申请国家级奖励资金时,按3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五)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六)项目单位不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形。
专项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推荐,获得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且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
3.经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审核认定获得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
说明:2、3两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已获得其他相关部门市级财政资金同类奖励资助的,不得再申请本项目资助。
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1.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项目单位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项目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提交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纳税证明(直接到税务部门网站打印或出具);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二)选项材料
1.上一年度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发展及服务实施情况。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以及目前的基本情况);(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可持续发展等);(4)上年度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规模、方式、收费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情况);(5)服务特色(包括: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等方面的示范性);(6)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服务效果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7)下一步发展设想。
2.国家或省市认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文件(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按资金申报系统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PDF格式或WORD格式),提交纸质材料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按申请材料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