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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项目申请

发布时间:2019-05-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领域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2014年1月3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我市农业生产企业在市内外的生产基地推进无公害生产、标准化生产、生态养殖、种养业防疫、农产品标识建设等完成建设项目实施补贴。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

(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3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受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40%,且每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资助方式:本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资金拨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本市农业事业单位和涉农企业,其中涉农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请单位在深圳市注册、经营2年以上,单位发展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

2、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土地为本市基本农田的除外);

3、项目由企业(单位)自主实施,单个项目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

4、申请项目未获得过本级财政的其他专项资金资助;

5、项目申请单位无违法违纪和不诚信记录,近2年未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未拖欠财政资金,无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行为。

(二)本市农业事业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2、4、5项的规定,但不受上述第1、3款的限制。

(三)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不予安排:

1、应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2、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3、政策法规规定不允许兴办的项目;

4、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资金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被查处的;

5、申报单位违反《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6、由市农业、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

7、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2015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上年度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六)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预(决)算报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七)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申请单位可以提交以下辅助材料: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有关证书、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场)证明材料、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证明材料、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农产品证书、有机农产品证书、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等(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