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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6-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各类扶持计划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取多元化扶持方式:
(一)分阶段资助方式。对创新能力建设、基础能力建设、前沿领域中试、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研制、国家/省配套等类别项目,主要采取分阶段资助方式,资金分期拨付。
(二)事后资助方式。对产业化、注册许可认证、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推广、高端论坛和展会、创新创业活动等类别项目,在项目获得批复或通过验收后按照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三)其他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扶持方式和计划类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基本业务流程主要分为:编制及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项目初审、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确定拟扶持项目计划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集体决策、项目公示、编制项目库和部门预算草案、下达扶持计划、签订项目合同或下达项目批复文件、拨付资助资金、项目日常管理和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和资金进行全周期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及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负责项目受理审核、现场核查、下达批复或签订合同、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审核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申请;
(二)编制、执行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办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四)按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求,按领域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自评等工作;
(五)办理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评审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机构、专业审计机构、验收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机构等,各机构分别负责下列工作:
(一)评审服务机构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会议评审、材料查验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二)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开展项目日常监管、中期评估、中止核查等工作,采用“项目经理人”制承担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研制等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三)专业审计机构主要负责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四)验收服务机构主要负责项目现场验收工作;
(五)绩效评价机构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的执行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按照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自行组织项目申报,按照批复文件或合同内容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和计划进度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合法、规范使用专项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报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的为牵头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本规程第二条所指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通知和指南列明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规程第二条所指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有关规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
(三)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申报通知和指南列明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扶持计划类别、重点领域、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受理时间、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办理流程等。项目单位依照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线申报(涉密项目书面申报)。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每批次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日期截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工作(常年受理类项目初审程序为“即来即办”),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与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项目有无重复、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项目通过初审的,市发展改革委进一步组织项目评审或核查;项目未通过初审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向申报单位反馈初审的结果及未通过原因。
对国家或省项目配套、高端论坛和展会扶持计划,以国家或省批复文件、市政府有关文件为立项依据,将项目纳入拟扶持项目名单;高端论坛和展会扶持计划应核验其票据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在完成项目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服务机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开展评审或核查。评审服务机构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结合专家评分形成项目评审报告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项目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在审核后无异议的项目中择优纳入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就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在建项目逾期未验收等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各部门反馈意见编制扶持计划提请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 拟资助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集体研究决策无异议的,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涉密信息除外)。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周期、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总投资、拟补助资金、专家评审分数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委将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分年度编入项目库和部门预算草案。对于公示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资助,待调查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应向未予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反馈不予支持的原因。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所属计划类别和项目单位预算管理方式,分类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一)对于分阶段资助类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资助资金分期拨付至非预算管理单位的专用账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单位部门预算;
(二)对于事后资助类项目,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节点,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的银行账户;
(三)对于其他资助类项目,按照相应的预算管理方式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复文件或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和计划进度等要求实施项目建设,每月填报单位经营数据、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进展等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定期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或委托管理服务机构对项目完成进度、资金投入和专项资金使用、项目重要信息变更等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延迟项目进度。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通过产业项目管理系统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变更备案或变更申请。
(一)项目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或法人发生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提交变更备案。
(二)如因以下情况导致项目批复内容或合同内容需要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一般变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反馈明确的审核结论:
1.项目建设地点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变化的;
2.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3.项目建设期延长累计不超过2年的;
4.与项目相关的服务器或部分设备存放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以外地区,但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以及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的;
5.项目计划总投资及投资结构需要变更的;
6.项目拟购置设备清单需新增设备且累计新增设备金额不超过计划总投资20%的。
7.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预期性指标发生调整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调整的;
(三)如因以下情况导致项目批复内容或合同内容需要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提出重大变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按程序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后,向项目单位反馈明确的处理结论:
1.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更的;
2.项目建设期延长累计超过2年不超过3年的;
3.项目拟购置设备清单需新增设备且累计新增设备金额超过计划总投资20%的。
4.建设内容和目标中约束性指标发生调整或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调整的。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可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应要求项目单位整改或中止、撤销项目。
(一)出现以下情形,市发展改革委可责成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1.项目单位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组织管理不力;
2.项目未能按照规定进度实施;
3.项目未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或合同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
4.项目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二)出现以下情形,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中止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追回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
1.因自然灾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项目;
2.因技术、市场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项目;
3.因项目单位经营业务停止、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项目。
(三)出现以下情形,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
1.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项目未按要求整改、长期没有实质性进展、建设内容和目标无法按期完成;
2.项目单位未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或专项资金使用进行重大调整的;
3.项目单位存在重复申报、弄虚作假、违规挪用专项资金等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验收申请材料(涉密项目书面报送),项目验收内容、程序、标准根据市发展改革委项目验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已被撤销或者中止的,项目无需验收。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发生利息支出、资助比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终应资助金额(不高于计划资助金额),开展后续拨付或收回资金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中止或撤销处理:
(一)项目单位因自然灾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经营业务停止、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中止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并追回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
(二)对于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研制等扶持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专项资金使用合理,但因指标未完成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相应指标完成个数占总指标个数超过60%,且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占计划总投资超过60%的,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中止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并追回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
(三)因技术、市场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市发改委对项目予以中止处理,停止拨付后续资助资金,按照已拨付资助资金的50%、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两者较高者确定追回资助金额。
(四)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外,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并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要求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自评。项目验收通过后,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绩效评价机构抽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受委托的绩效评价机构应对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合同、项目单位验收报告等材料进行资料查验和现场核查,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涉及的项目投资构成主要包括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应符合对应的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其中:
(一)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定制、云服务器租赁、基站租赁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建设投资费用)等;
(二)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含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三)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项目执行期利息等。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发改规〔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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