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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7-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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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工贸〔2025〕16号)、《深圳市发展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2025〕5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战新产业专项资金)领域各类扶持计划。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经深圳市批准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医药、医疗器械、大健康、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政策措施,按照分阶段资助和事后奖补等方式对战新产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一)分阶段资助类。对创新能力建设、核心技术攻关、国家和省配套等类别项目,主要采取分阶段资助方式,资金分期拨付。
(二)事后奖补类。对产业化、注册许可认证、应用示范推广、论坛展会活动、特色园区等类别项目,在项目获得批复或者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规定的其他资助方式。
第四条 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处置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对市政府明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设立的战新产业专项资金,市发展改革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及发布申报指南,负责项目受理审核、评审立项、下达批复或签订合同、日常监督检查、验收处置等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
(二)编制、执行本部门战新产业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办理信息公开;
(四)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并对第三方专业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六)办理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后,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项目立项评审、监督检查、专项审计、验收服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评审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协助组织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等工作,出具项目评审报告;
(二)管理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协助开展核心技术攻关等类别项目日常监管和里程碑考核工作,出具项目里程碑考核报告;
(三)专业审计机构主要负责协助核定项目完成投资金额及各类支出明细,真实完整地反映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四)验收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协助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现场验收、形成专家组意见,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
(五)绩效评价机构主要负责协助围绕绩效管理重点开展战新产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 项目单位负责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自行组织项目申报,按照项目批复或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目标、地点和期限等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时提出项目变更备案或者变更申请,建设完成后按规定申请验收;履行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配合市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巡察审计、验收评价、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 专家受邀请参与项目评审、核查、检查、验收等项目咨询工作,遵守《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专家库管理办法》和专家工作纪律,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初审
第九条 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须满足本条款要求;
(二)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活动,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三)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条 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者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材料;
(四)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五)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手续;
(六)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七)项目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条件。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在市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各发布一批申报指南,明确扶持计划类别、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办理流程等。
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涉密项目书面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每批次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日期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工作,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有无重复资助、项目单位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常年受理类项目,按月分批审核。
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若因同一时间段申报项目数量过多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按期完成初审的,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项目通过初审的,市发展改革委进一步组织项目评审或者核查;项目未通过初审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向申报单位反馈初审结果及未通过原因。
第十三条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属于国家/省配套等类型项目和重点支持领域的,以国家或者省批复等有关文件为立项依据,直接将项目纳入拟扶持项目名单;属于其他类型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完成项目初审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服务机构开展会议评审,并明确送审项目名称及类型、评审标准、专家要求、评审完成时限等具体要求。其中论坛展会活动类项目,应当核查其票据及专项审计报告,无需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
第四章 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评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评审工作规范组织开展会议评审,重点评估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创新性和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等情况并形成会议评审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会议评审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向评审机构反馈现场核查项目名单,审定现场核查方案,派员参与项目现场核查。
评审服务机构应协助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做好现场核查工作,结合项目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等情况,梳理形成项目评审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评审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评审、现场核查和评审报告出具工作。若评审项目情况复杂或者同一时间段评审项目数量过多,确实无法按期完成评审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当在收到项目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就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在建项目逾期未验收等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各部门反馈意见编制扶持计划提请集体研究决策。若项目情况复杂或者同一时间段审核项目数量过多,确实无法按期提请集体研究决策的,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拟资助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集体研究决策通过的,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期限、总投资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批复文件或者签订项目合同,将拟补助资金分年度编入部门预算草案;对于公示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资助,待调查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对未纳入拟扶持项目名单的项目,向申报单位反馈不予资助的原因。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目标、地点和建设期限等要求实施项目建设,每月在线填报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进展等信息,按季度填报单位主要经营数据。
第二十条战新产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使用资助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的,应当按照《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定期跟踪项目进展情况,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开展必要的检查或者抽查。对采用分阶段资助的项目,中期款下达前须开展中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一步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者延迟项目建设进度。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变更备案或者变更申请:
(一)以下情形项目单位应当提交变更备案:
1.项目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2.项目资助资金用途需要调整,且累计调整金额不超过拟资助金额10%(含)的。
(二)以下情形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一般变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反馈明确的审核结论:
1.项目建设地点在深圳市内发生变化的;
2.项目建设期需要延长且累计延长时间不超过2年(含)的;
3.项目相关设备需转移到深圳市外的;
4.项目计划投资结构需要变更的;
5.项目资助资金用途需要调整,且累计调整金额超过拟资助金额10%但不超过30%(含)的;
6.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合同规定的预期性指标发生调整的。
(三)以下情形项目单位应当提出重大变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按程序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后,向项目单位反馈明确的处理结论:
1.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更的;
2.项目建设期延长累计超过2年的;
3.项目资助资金用途需要调整,且累计调整金额超过拟资助金额30%的;
4.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合同规定的约束性指标发生调整的。
项目变更情况复杂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审核时限可顺延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检查和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或者中止、撤销项目:
(一)出现以下情形,市发展改革委应当责成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1.项目单位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组织管理不力的;
2.项目未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或者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建设期限组织实施的;
3.项目单位未按照第十九条要求及时、准确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的。
(二)项目单位应当在发生下列情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可对项目予以中止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追缴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
1.因自然灾害、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
2.因项目单位经营业务停止、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
3.因技术、市场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出现以下情形,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追缴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
1.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外项目未按要求整改、长期没有实质性进展、建设内容和目标无法按期完成;
2.项目单位未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建设地点或者资助资金用途进行重大调整的;
3.项目单位存在重复申报、弄虚作假、违规挪用专项资金等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情形的。
4.项目主动申请撤销的。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材料。项目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前申请验收。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由牵头单位统一组织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验收申请材料一般应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真实性承诺书,以及与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完成情况有关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反馈意见,主要审查材料完备性、规范性,项目合同的项目总投资(以下简称“计划总投资”)和建设投资(以下简称“计划建设投资”)完成情况等。
审查通过的,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移交专业审计机构;审查未通过的,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次性反馈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在收到反馈后20个工作日内完善并重新提交材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结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实际总投资不低于计划总投资的80%。
(二)项目实际建设投资占实际总投资比例不低于合同或申报指南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如项目实际总投资超过计划总投资的,实际建设投资应不低于计划建设投资,不再考核比例要求。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直接判定项目验收结论为“未通过验收”:
(一)委托中介代为申报或以相同建设内容多头申报、重复申报项目。
(二)未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建设地点、资助资金用途、约束性指标等发生重大调整。
(三)存在虚构项目、提供虚假验收材料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任何一种违规情形。
(四)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后6个月以上未提交过验收申请材料。
(五)因项目单位原因,项目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后1年内未通过专家组验收的。
(六)发生与本项目申报、建设实施、验收直接相关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专业审计机构原则上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补充专项审计佐证材料,项目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专业审计机构根据项目验收工作规范独立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及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专项审计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开展后续验收工作:
(一)通过专项审计的,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专项审计报告登记后移交验收服务机构。
(二)存在不符合第二十七条要求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应下发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项目单位应按时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若第二次专项审计结果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发展改革委可直接判定项目验收结论为“未通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验收服务机构应在现场验收前将项目验收专家、时间安排、验收评价重点等内容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根据项目验收工作规范组织开展现场验收。验收服务机构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结合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原则上在收到项目验收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项目验收意见书及项目实际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限期整改、未通过验收三种。
(一)通过验收。项目验收综合得分60分(含)以上并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无误的。
(二)限期整改。项目验收综合得分60分以下或“专家组认定项目存在严重问题需要整改且能够整改”的,市发展改革委应下发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项目单位应按时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三)未通过验收。若未完成整改或第二次验收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经市发展改革委集体研究决策无异议的,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官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及验收结论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发展改革委向项目单位书面反馈验收结论。
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申诉申请或投诉举报,市发展改革委于20个工作日内核查并答复,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复核。根据公示及复核结果,向项目单位书面反馈验收结论,同时告知申请人或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终资助金额,开展后续拨付或者收回资金工作:
(一)存在结余资助资金的,核定资助资金应对该部分金额予以核减。
(二)整改期间新增投入的,可纳入项目完成投资额,但核定资助资金原则上对该部分投入不予资助。
(三)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核减资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终止或者撤销处理:
(一)项目单位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经营业务停止、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终止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并追缴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
(二)对于核心技术攻关类项目,项目单位已按项目合同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专项资金使用合理,但因指标未完成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指标完成个数占总指标个数超过60%,且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占计划总投资超过60%的,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终止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并追缴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
(三)除以上规定情形外,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并追缴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三十六条 对予以中止、终止或撤销处理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向项目单位印发行政决定书,行政决定书应当载明对项目予以撤销(中止、终止)、追缴资助资金及孳息的处理决定和相关依据、资金金额、期限方式等事项,并责令项目单位在收到行政决定书20日内退还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绩效评价相关规定设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并委托绩效评价机构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采取不定期检查、事后评价、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的指导和监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及其相关人员因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多头申报、委托中介代为申报、申报材料数据不真实、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请项目验收或者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及下达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复制商业技术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复制项目单位商业技术秘密的,市发展改革委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项目投资构成主要包括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其中:
(一)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定制、云服务器租赁、基站租赁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建设投资费用)等。
(二)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含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注册许可认证类项目可将研发场地改造费、研发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纳入研发费用。
(三)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等。
第四十三条 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计划项目参照本规程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2025年9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发改规〔2023〕13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扶持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深发改规〔2023〕1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22〕1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发改规〔2020〕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