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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6-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发展改革委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专项资金使用,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及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专项,项目采用项目经理人管理制度和“里程碑”考核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项目评审、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评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专项的组织实施单位,其职责是:
(一)梳理我市行业需求广泛的共性关键技术,遴选储备一批重大项目,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工作;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下达项目计划并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书,拨付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监督检查、变更核准、验收评价工作;
(三)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具体工作,签订委托合同书,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综合监督评估;
(四)受理对第三方专业机构、项目单位的申诉和举报;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反馈,并开展信用记录工作。
第四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担项目评审、管理、验收等环节具体工作,接受市发展改革委业务指导和监督,可由一个机构担任或几个机构分别担任,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材料查验和现场核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评审报告;
(二)开展项目日常管理、“里程碑考核”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等进行归档,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在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提出验收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五条 项目单位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项目执行责任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按照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自行组织项目申报,落实配套支撑条件,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在里程碑节点完成约定的内容、目标,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合法、规范使用资助资金;
(二)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内部项目管理规程或细则,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
(三)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项目日常调度、监督核查、验收评估工作,并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章  项目管理程序

第六条 遴选和储备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结合我市产业基础和发展趋势,梳理出重点发展领域的关键环节、具备相关研究技术和产业基础的关键企业,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遴选一批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方案,形成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申报。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方案,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经委专题会议研究后确定申报指南。项目单位按照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服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并根据评审报告,决定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名单。
第八条 签订合同。市发展改革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以及里程碑节点需考核的技术指标或产出成果,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书,明确项目管理内容、管理服务机构权责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按进度拨付项目资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经费。
第九条 日常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对项目进展进行监督核查、档案管理、里程碑考核等工作,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进展。市发展改革委定期核查合同执行情况,根据项目里程碑考核结果,对项目做出持续资金支持、进行整改、撤销、中止的决定。
第十条 项目验收。市发展改革委委托验收服务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并根据验收意见对项目做出通过、撤销、中止等决定。需延长建设期的项目应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后续管理。项目验收后,由管理服务机构开展项目成果汇总,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形成的成果档案交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管理。

第四章  项目经理人制度

十二 项目采用项目经理人管理制度,由管理服务机构指定项目经理人和技术顾问开展项目管理工作;上述机构及个人应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项目经理人相关管理办法开展工作,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监督。
管理服务机构应围绕所承担的管理任务,定期对项目经理人开展项目管理、研发动向调研、科技发展战略等培训工作,建立高水平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团队。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人是具备管理经验、熟悉产业情况、掌握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项目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及研究能力,熟悉项目相关背景及情况;科技产业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熟练掌握项目管理流程,具备相关的财务、法律等知识的运用能力;
(二)拥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沟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优先选择熟悉市发展改革委产业工作,或具有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等管理咨询资质的人员。
第十四条 技术顾问是国内相关领域顶级专家,接受管理服务机构委托,对项目实施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和建议,依法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管理服务机构应将项目经理人和技术顾问名单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后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当项目经理人不符合工作要求或严重失职时,市发展改革委可要求管理服务机构更换、撤销项目经理人和技术顾问。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人应切实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投资计划,每季度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明细,核查项目总投资实际进度,抽查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招标文件、采购合同、交易票据、财务报表、记账凭证等,并核查购置软硬件设备实物,可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专项资金银行专户的流水单、电子回单等。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人每周进驻项目现场办公时间累计应不少于8小时,出席项目相关会议,以文字、照片、视频等形式对项目进展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人应履行项目月度报告职责,梳理项目建设进度、技术成果、风险处理、整改建议、整改执行等情况,形成项目月度报告,于下一月份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其中7月份和1月份应报送半年度和全年度的项目执行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人应会同技术顾问开展相关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对项目主攻方向、技术路线和研发进度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人应从项目市场前景、技术实现、资源配合、建设进度和成本控制等方面,会同技术顾问识别潜在风险,预估各类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预案。
对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风险,项目经理人应对其产生根源、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进行全方位分析,提出应对策略,并组织论证会,由技术顾问、专家和市发展改革委审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项目经理人应组织项目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变更内容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根据专家意见出具同意调整或不予调整的批复。
(一)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核心成员发生变化;
(二)项目建设内容、目标、“里程碑”节点及考核指标发生调整;
(三)项目预计不能如期完成,需延长建设期;
(四)专项资金投资构成需要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人和技术顾问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管理项目涉密信息和档案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人和技术顾问在开展项目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索取或者接受项目单位的宴请、礼金、有价证券等;
(二)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专家输送利益,干预项目评审、里程碑考核、验收;
(三)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项目单位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同书到期或中止之日起一年内,项目经理人不得在项目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五章  项目里程碑考核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里程碑”节点到期后30个自然日内,项目单位应向管理服务机构提交项目自评价报告以及专项审计报告;管理服务机构收到后组织评审专家开展项目“里程碑”考核,30个自然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里程碑”考核报告。
项目“里程碑”考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里程碑节点的成果产出、软硬件性能参数指标完成情况,专家评估意见;
(四)项目相关技术发展情况,项目下一步资助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里程碑”考核报告核实项目情况,明确对项目持续支持、进行整改、撤销或中止意见。
(一)项目已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完成约定阶段目标和内容,资金使用符合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的,拨付下一阶段专项资金;
(二)项目未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完成约定阶段目标和内容,但专项资金使用符合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的,应终止合同并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收回专项审计报告核定的剩余专项资金;
(三)项目存在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范情形,如项目单位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或未经批准发生项目负责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技术路线等重大变更的,或专项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应终止合同并责令项目单位退回全部专项资金及其孳息。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未完成约定阶段目标和内容的,每个项目每阶段原则上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单位应在整改通知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项目自评价报告以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后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人应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项目建设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依据、核查内容、流程程序、处置决定等参照市发展改革现行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期结束后,管理服务机构应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在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对于具有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应按照“下家考核上家、系统考核部件、市场考核产品”的原则,将需求方和用户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纳入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服务机构,是指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承担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人,是指由管理服务机构指派,负责项目监管等相关工作的个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