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部委资助项目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5-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绿色低碳产业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宗旨,提供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良好的产品或服务的产业。

第三条【原则】绿色低碳产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监督制度。

第四条【分级管理】依据本办法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项目分别进入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库、项目库,分为深绿、中绿、浅绿三个等级,享受相应政策优惠和服务便利。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相关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共同指导、管理和监督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绿色低碳产业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认定管理规程、指导目录、相关评价标准、扶持政策等管理制度。

(二)负责开展绿色低碳产业认定与支持优惠政策宣贯。

(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和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工作,并审议结果。

(四)负责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库、项目库动态管理,受理、核实对已认定绿色低碳产业企业/项目的举报及资格复核申请。

(五)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六)与认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有效期限】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资格自备案认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企事业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当年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者重新认定不通过的,其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资格自动失效,移出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库。

绿色低碳产业项目认定资格自备案认定之日起有效期5年,逾期自动失效。

第三章   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申报条件】申报绿色低碳产业认定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注册满一年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总部设立在深圳的集团公司可联合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外的控股子公司共同申报;

(二)主要从事《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中的一种或多种业务、产品或服务,并满足相应要求;

(三)在申报、认定及结果公示期结束之前均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前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被列入省级环境违法“黑名单”,未违反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相关规定要求,未受到安全、环境、质量主管部门处罚;

第八条【企业申报】企事业单位通过深圳市双碳云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填写和提交绿色低碳产业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一)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三)知识产权凭证材料、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降碳减污、资源综合利用等环境效益、能源资源消费与利用、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碳排放核查报告等佐证材料;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近1个会计年度绿色低碳领域研究开发费用和绿色低碳产业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盈利模式等说明材料;

(六)企业在绿色低碳领域获得的荣誉称号、奖项与资质认定;

(七)其他反映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和企业治理ESG)情况的说明材料及佐证材料。

第九条【核准及入库】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参照《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认定评价导则》等标准规范,对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表现、业务表现、环境表现及社会表现进行评估,确定绿色等级。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技术服务机构评估结果,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拟认定名单及对应绿色等级,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纳入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库。

第四章   绿色低碳产业项目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入库条件】绿色低碳产业项目入库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需满足第七条(除第二款外)要求。

(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深圳市双碳云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填写和提交绿色低碳产业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绿色低碳产业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三)项目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知识产权凭证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商业模式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社会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等相关材料;

(五)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绿色低碳产业相关项目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低碳领域扶持项目、绿色制造体系创建项目、近零排放试点项目)。

第十二条【入库审核】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根据《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认定评价导则》及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确定绿色等级。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拟认定名单及对应绿色等级,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纳入绿色低碳产业项目库。

(二)经市生态环境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直接认定为绿色低碳产业相关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将项目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对项目进行备案,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浅绿”等级纳入绿色低碳产业项目库。如需调整绿色等级的,可按第十一条要求进行申报。

第五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入库的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进行动态管理,以保证认定企业和项目持续符合本办法认定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可采取抽查、复核等方式进行动态监管。若有关部门及组织发现认定企业或项目存在不合格项,应提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复核。企业或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四条【入库义务】经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应在有效期内,按有关规定加装能耗、环境等监测设备(绿色低碳服务业企业除外),并接入深圳市双碳云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经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每年需于深圳市双碳云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上报企业经营情况、绿色金融资金使用情况、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信息。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应按年度主动公开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相关信息,包括环保投资及环境技术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碳排放、气候变化风险,能源使用、土地使用、原材料来源、供应链管理、废弃物循环利用、水资源管理等。

(二)社会责任相关信息,包括产品质量、顾客关系、员工关系、健康与安全、人权保护、利益相关者沟通、社区关系等。

(三)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权利、反贪腐、反恶意收购措施、高管薪资、所有者结构、决策透明度、投票流量、内幕交易、风险防控等。

入库绿色低碳产业项目需每年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进度、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项目成果、项目环境效益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变更报备】入库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和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或项目主体应自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深圳市双碳云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变更材料进行报备:

(一)认定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认定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变更;

(三)认定项目重大设备选型和主要生产工艺发生变更;

(四)认定企业核心信息发生变更,如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离重组和迁移等。

市发展改革部门评估变更企业和项目是否需要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政策优惠】依据本办法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项目,在有效期内可依照有关规定优先享受相关产业扶持、绿色信贷、上市辅导、市场拓展、技术推广、审批流程简化、财税优惠、人才引进等支持政策:

(一)专项资金扶持。优先享受《深圳市关于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等绿色低碳领域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扶持,在资金扶持评审中,“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视同市级以上荣誉/奖项,结合对应绿色等级予以相应加分。

(二)绿色称号申报。在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绿色工业园区、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工厂等绿色领域荣誉称号申报与推荐工作中优先考虑,在相关评审中,“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视同市级以上荣誉/奖项,结合对应绿色等级予以相应加分。

三)简化审批流程。经认定的“深绿”企业,就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用水节水评估、中长期外债借用、债券发行注册、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核发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

(四)绿色金融扶持。建立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库、项目库与深圳市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公共平台(以下简称“绿色金融平台”)对接机制,及时向绿色金融平台推送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和项目。绿色低碳产业企业与项目在申请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时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按规定享受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政策扶持,优先获得绿色低碳领域产业投资基金投融资支持。

(五)科技资源要素支持。可申请绿色低碳产业高端技术成果、技术产品的跨境保税交易,按国家税收法规有关规定,享受绿色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外籍高端人才来深工作的,予以延长商务签注有效期,优先将企业员工纳入绿色低碳技术人才实训。

(六)市场拓展支持。在向国家报送先进绿色推广技术、编制深圳市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等工作中,优先纳入经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申报的绿色技术。对经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参加绿色低碳领域境外重点展会项目的展位费予以补贴。 

(七)培育壮大辅导。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有关规定,享受“小升规”“规做精”“优上市”和总部企业申请等支持和服务。

(八)企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专项服务机制,定期走访座谈、主动服务,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出库规定】入库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和项目,在认定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移出企业库或项目库,停止其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企业或项目主动申报变更后不符合相关条件的;

(二)企业依法注销;

(三)企业未履行第十四条相关义务的;

(四)企业或项目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条件的;

(五)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七)发生重大安全、环境和质量事故的;

(八)项目经查验不符合绿色低碳产业要求的。

存在(四)至(八)任一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和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深圳市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X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