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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7-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发布时间:2023-03-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补助对象条件
(一)对充电设施要求
1.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44 号令)要求,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充电设施项目,需取得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划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给予建设补贴。
(二)对企业的要求
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原则上由单一企业申请,且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
2.建设企业(以充电设施产权归属为准,下同)在深圳市累计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 8000kW 方可申请补贴。
同一建设企业首次申领补贴后新增建设总功率达到 3000kW的,可再次申请。
3.建设企业应当建立(或委托建立)企业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接入深圳市统一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全面、准确、实时上传相关信息。
4.建设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建设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运营的,其委托运营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二、补贴标准
根据充电设施设备类型、装机功率和客户受电竣工验收时间,建设补贴标准为:
(一)2017 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 600 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给予 300 元/千瓦补贴。
(二)2018 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 600 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 及以上)给予 300 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 以下)给予 200元/千瓦补贴。
(三)2019-2020 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 400 元/kW建设补贴;对 40kW 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 200 元/kW 建设补贴,40kW 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 100 元/kW 建设补贴。
三、申报要求
(一)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企业,按照《深圳市2017-2020 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报指南》(见附件)要求,向其注册地所在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
2017-2020 年度建设的充电设施此次未申报或申报不符合相关要求未通过审核的,此后不再受理其补贴申报。
(二)各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现场核实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联合区财政局上报至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各区(新区)初审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审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充电设施进行现场核实。对核查发现未按要求接入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充电场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将按有关规定采取暂停或取消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格等限制性措施。


深圳市2017-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报指南


一、申报材料

(一)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正文
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充电设施安全生产情况、企业安全监控平台建设情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情况、建设标准符合性检测情况、建设工程计量检定情况、消防、防雷、节能审查等情况。
(二)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委托运营证明材料);
2.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接入证明;
3.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报表;
4.申报充电站(桩)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材料;
5.申报充电站(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申报充电站(桩)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7.由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本市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符合性检测报告;
8.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充电设施《检定证书》;
9.申报充电站(桩)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供电局非直接供电方的,提供直接供电方出具的启用验收表等证明材料); 
10.申报充电站(桩)消防手续办理证明文件(免于办理消防审批的,提供消防审批免于办理说明); 
11.具备深圳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当批次充电站(桩)《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 
12.充电站(桩)年综合能源消耗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需提供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书(免于办理节能审查的,提供节能审查免于办理说明);
13.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二、申报时间

各区(新区)上报初审材料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24日。


附件:

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深圳市2017-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uploads/allimg/230313/1-230313093Z9112.pdf
2.深圳市2017-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报指南/uploads/allimg/230313/1-23031309391E45.docx
3.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uploads/allimg/230313/1-230313093924K1.pdf
4.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uploads/allimg/230313/1-230313093931147.pdf

5.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uploads/allimg/230313/1-23031309393Q6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