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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范评审服务工作流程,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发改规〔2020〕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发改规〔2020〕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评审服务指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项目会议评审、现场核查、报告撰写等服务。
第三条  评审管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评审服务机构、评审专家和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市发展改革委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制定项目评审管理、评审标准等相关制度,编制及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负责项目受理审核、现场核查、下达批复或签订合同。
(二)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评审服务机构。
(三)委托评审服务机构承担项目具体评审工作。
(四)根据评审服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对项目进行复核,并确定扶持项目。
(五)对评审服务机构、专家进行监督、管理、指导。
第五条  评审服务机构是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承担项目评审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其基本职责如下:
(一)具体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将项目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二)整理汇总项目评审材料,送市发展改革委存档。
(三)建立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加强对专家的管理与监督。
(四)接受并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评审专家是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评审服务机构邀请,承担项目会议评审或现场核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基本职责如下:
(一)按时参加项目评审活动,遵守相关纪律和保密规定。
(二)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打分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项目单位职责如下:
(一)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的要求提供项目有关材料和信息。
(二)积极配合评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委托评审
第八条  委托评审的项目包括:
(一)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分阶段资助方式: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等;
2.事后资助方式:项目获得批复后资助,包括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集成电路设计流片等;项目通过验收后资助,包括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等。
(二)市发展改革委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扶持计划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采用“公开申报,委内决策”方式的扶持计划类别: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等;
2.采用“直接申报,委内决策”方式的扶持计划类别: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等。
(三)拟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的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等扶持计划项目的评审管理。
第九条  根据评审服务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开展项目评审服务采购工作,确定具备项目评审服务能力并已制定评审相关制度规范的评审服务机构开展评审服务并签订合同。
前款所称评审相关制度规范包括评审流程规范、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等各类用以保障评审工作有序开展的制度文件。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扶持计划实施进展,委托评审服务机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开展评审,并向其移交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同时在合同或委托函中明确具体评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审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二)评审报告内容、质量、深度要求。
(三)评审节点管理。
(四)评审专家资质要求。
第十一条  评审服务机构以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合同或评审委托函及移交的申报材料为依据组织开展评审服务工作,评审服务一般包括会议评审、现场核查、报告撰写等环节。评审服务机构在委托函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除市发展改革委在复核时发现评审过程存在明显纰漏情形外,评审服务机构对单次委托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等评审工作。对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类别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需要委托评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二次会议评审。
第四章  专家抽取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即评审服务机构根据项目所涉及的专业类型和技术方向,设定专家的类型、领域、资历、数量等遴选条件后,采用随机遴选方式从评审服务机构的专家库中抽取会议评审及现场核查专家组成员。若有专家临时无法参加评审,可采取直接指定方式进行补充。
对于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类别项目,评审服务机构可根据需要指定会议评审及现场核查专家组成员。
第十四条  评审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或委托函要求,分别组建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环节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遵循回避原则,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近3年内曾在项目单位任职的;
2.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与项目单位存在财务审计、环评、能评等咨询服务关系的;
3.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与项目单位存在股权、债务、知识产权等经济利益或法律纠纷关系,或其他利益关联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回避,或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价情况的情形。
(二)遵循专家轮换机制,技术专家及财务专家每年参加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的项目总数不超过10个。
(三)会议评审专家组成员与现场核查专家组成员不得重复。
第十五条  专家组人数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等扶持计划项目会议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7名技术专家和不少于1名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来自企业的技术专家不少于2名;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集成电路设计流片等项目会议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名技术专家和专业审计机构委派的1名财务专家组成。
(二)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等扶持计划项目会议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5名技术专家组成和不少于1名财务专家组成;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等扶持计划项目会议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7名技术专家和不少于1名财务专家组成。
(三)项目现场核查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名技术专家和不少于1名财务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专家组组长应在技术专家中推举产生。在出具专家组意见时专家之间存在争议的,采取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出现票数相同时,由专家组组长作出最终结论。
第五章  会议评审
第十七条  会议评审是指评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根据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审意见。正式组织会议评审前,会议评审专家组首先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核查,若项目申报材料内容与指南中申报条件及申报要求不符,会议评审专家组直接出具项目不满足评审要求的核查意见,不予进行后续会议评审。
第十八条  对通过材料核查的项目,后续会议评审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等扶持计划项目:会议评审技术专家重点围绕项目创新性和可行性、项目建设内容与目标、项目建设方案合理性、项目单位研发基础条件、项目团队情况等进行量化评价。财务专家重点围绕项目单位财务状况、项目投资合理性和合规性、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分析等进行量化评价。会议评审专家组成员共同核定项目合理的投资额,并出具会议评审意见。
(二)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集成电路设计流片等扶持计划项目:会议评审专家组重点核查各类费用事项合理性和合规性,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各项费用进行核减,并出具会议评审意见。
(三)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等扶持计划项目:会议评审技术专家重点围绕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先进性、研究内容与目标、建设进度计划、项目单位研发基础条件、项目团队情况、经费预算合理性、风险应对策略、项目管理模式等进行量化评价。财务专家重点围绕项目投资合理性和合规性、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分析、项目单位财务状况等进行量化评价。会议评审专家组成员共同核定项目合理的投资额,并出具会议评审意见。
(四)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的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等扶持计划项目:会议评审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评审指引文件执行;如无相关指引文件,则参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扶持计划类别项目评审综合得分通过加权计算技术得分和财务得分的方式得出。项目的技术得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分,财务得分为算术平均分;技术得分权重为0.8,财务得分权重为0.2。
第六章  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现场核查是指评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赴项目现场对项目关键环节实施场地、项目单位日常运转情况、项目设备到位情况、项目团队到位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专家组核查意见。开展现场核查的要求如下: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提升、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类项目:项目会议评审综合得分80分(含)以上进入现场核查环节。
(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组建、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等项目:项目会议评审综合得分60分(含)以上进入现场核查环节。
(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集成电路设计流片等项目:根据项目评审需要决定是否开展现场核查。在组织完成会议评审后,由评审服务机构委托的专业审计机构根据会议评审意见开展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四)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等项目:根据项目评审需要决定是否开展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现场核查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等扶持计划项目:现场核查专家组重点对项目政策相符性、项目关键环节实施场地、项目单位日常运转情况、项目设备到位情况、项目团队到位情况、项目场地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核实,如任一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则核查不予通过;对于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补充核查内容,专家组应进行核实,提出相应核查意见。
(二)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集成电路设计流片等扶持计划项目:现场核查专家组重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提出相应核查意见。
(三)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等扶持计划项目:现场核查专家组重点对项目单位相关资质情况、项目团队成员到位情况,以及设备、场地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核实,对项目是否通过现场核查做出结论,并出具项目现场核查综合意见。
(四)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的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等扶持计划项目:现场核查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评审指引文件执行;如无相关指引文件,则参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七章  提交评审成果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服务机构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移交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等情况,区分下列情况在约定时间内撰写项目评审报告并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等扶持计划项目以及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的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等扶持计划项目:对通过现场核查的项目,评审报告应包括对项目建设必要性与可行性、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基础、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现场核查情况、项目评审结论及建议。对未能进入现场核查环节及现场核查不通过的项目,应在评审报告中整理汇总项目的会议评审、现场核查情况,并出具项目评审不通过的意见。
(二)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集成电路设计流片等扶持计划项目: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评审结论及建议,并附上评审服务机构委托的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三)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等扶持计划项目: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背景情况与评估过程、项目建设意义与必要性、项目目标和建设内容、验收指标和成果形式、项目团队成员、实施进度与管理、投资估算、风险分析、项目评审结论与建议。项目评审结论应明确项目评审通过/不通过的意见。
第八章  处置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服务机构应在合同服务期限截止后1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评审服务验收申请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服务开展情况,结合验收申请报告,对评审服务机构评审服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服务机构在提交评审报告后仍有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处理相关投诉、异议的义务,并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审服务机构须对评审专家进行有效监督,应事前向专家强调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及评审纪律。在评审结束后,评审服务机构应对专家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聘专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须对所提交评审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项目单位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对评审服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采取事后评价和受理投诉等方式对项目评审服务机构的组织能力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对所发现的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等负面行为进行记录,作为项目评审服务机构选聘的重要参考,视负面行为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解除相关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一定期限内停止其参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各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管理、验收、专项审计资格等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扶持计划类别项目具体评分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