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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服务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1-12-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服务工作,确保验收服务工作的专业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服务工作,涵盖以下类别: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工程实验室;
(二)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三)前沿领域中试、产业化股权资助(事前资助);
(四)产业化事后补助、产业化股权资助(事后资助);
(五)融资贴息资助;
(六)“创新链+产业链”融合资助;
(七)学科建设;
(八)国家/省项目配套;
(九)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设备融资租赁。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验收服务是指: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服务机构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等验收资料编制项目验收意见书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开、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保证验收服务工作的专业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管理项目验收服务工作,其基本职责:
(一)负责制定项目验收管理、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等相关制度;
(二)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委托项目验收服务机构承担项目具体验收工作,受理对项目验收服务机构的投诉、举报,对项目验收服务机构的验收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日常管理;
(三)建立、维护和管理专家库,受理对验收专家的投诉、举报,对验收专家的验收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日常管理;
(四)受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五)审核项目验收服务机构编报的验收意见书,形成验收结论,并向项目单位书面下达验收文件。
第六条 项目验收服务机构是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的专业机构,其基本职责:
(一)进一步核查项目验收材料,确保验收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抽选项目验收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
(三)拟定项目现场验收工作方案,组织项目现场验收评审会议;
(四)拍摄、录制并保存项目验收现场照片、音视频材料等;
(五)加强对专家现场验收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
(六)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编写项目验收意见书,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七)整理汇总项目验收材料,送市发展改革委存档;
(八)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开展专家库的建设与维护,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处理针对验收专家的投诉、举报;
(九)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的监督和管理,对本机构工作人员和验收专家开展廉洁和反腐败教育,督促本机构工作人员和验收专家廉洁从业。
第七条 验收专家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资历,受验收服务机构邀请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专业人员,其基本职责:
(一)在遵循回避原则的前提下,根据自身专业、能力等,接受项目验收服务机构的邀请;
(二)积极配合项目验收工作安排并按时参加项目验收工作;
(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在认真审核项目验收资料和详细核查项目实际建设完成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并进行综合评议打分;
(四)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和验收服务机构开展的廉洁和反腐败教育,做到廉洁从业。
第三章  资质要求
第八条 项目验收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评审、绩效评价、审计等业绩之一,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验收团队。保证15名(含)以上专职人员负责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总负责人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且有5年以上项目评审或验收经验;
(二)验收管理制度。已制定验收相关制度规范,包括验收流程规范、验收工作管理办法等各类用以保障验收工作有序开展的制度文件;
(三)验收软硬件设施。拥有可对验收过程进行全流程录制的音视频设备、系统;
(四)近三年内未参与过项目单位有关项目的立项评审或专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 验收专家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廉洁自律,无犯罪记录;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客观公正,信誉良好,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四)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五)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或担任企事业单位高级技术管理职务,且在相关领域工作3 年以上;
(六)财务专家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且在相关领域工作3年以上。

第四章  专家抽选
第十条 项目验收服务机构根据项目所属细分产业领域或研究领域,设定专家的类型、领域、资历、数量等遴选条件后,采用随机遴选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选取活跃在科研、产业一线的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名。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应根据有关要求组建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项目单位不存在经济利益、法律纠纷或其他利益关联;
(二)近三年内未在项目单位任职;
(三)同一专家每年参加市发展改革委委托验收的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2个;
(四)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1名财务专家和不少于4名技术专家组成,其中来自企业的技术专家不少于1名。
第十二条 如项目申请第二次验收,则该项目第二次验收专家组成员中,参加过该项目第一次验收工作的专家数量不得超过1名。
第十三条 若有专家临时无法参加验收或需要回避时,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应根据响应及时性和专业符合性等要求指定专家库的其他专家进行替换。
第五章  验收准备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依据以下文件开展项目验收:
(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的文件;
(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或市发展改革委与项目单位签署的项目合同书;
(三)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四)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等调整的批复文件或审核意见(如项目未作调整无需此项);
(五)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服务机构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验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管理系统)接收项目验收材料,逐一核查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与项目建设情况有关的佐证材料等,确保项目验收材料完备、规范,其中与项目建设情况有关的佐证材料主要包括:
(一)支出凭证(主要设备购置发票、转账凭证、采购合同、利息支出凭证)等项目投入的佐证材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购置设备的还需补充提供相关招投标文件;
(二)第三方检测(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合同等技术指标佐证材料;
(三)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销售发票、销售合同等经济指标佐证材料;
(四)发表论文、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人才培养等成果指标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服务机构需与项目单位就项目验收事宜保持沟通协调,提前了解项目现场情况,并协调确定项目现场验收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相关设施配置等。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初审意见、专项审计报告披露情况和前期沟通情况等提前拟定验收评价重点问题,并制定项目具体验收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现场验收前,项目验收服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泄露验收专家信息,不得向验收专家泄露项目单位有关信息。

第六章  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向验收专家强调验收程序和验收纪律,拍摄现场验收照片和录制全过程音视频材料,做好会议组织保障及有关资料保存工作。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组应推选一名技术专家担任验收专家组组长,由验收专家组组长主持现场验收会议。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各成员在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和查阅验收资料后,就项目各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管理、财务管理和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逐一进行质询,不应缺漏重要技术性、工程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现场核查项目建设内容时,验收专家组技术专家应核查项目单位所购设备仪器与获批建设内容和目标的相关性,并检查设备仪器现场配置、使用记录、运行状况等。
第二十三条 在现场核查项目支出凭证时,验收专家组财务专家应抽查凭证编号、发票号码等,如发现项目财务票据等存在问题,须及时将情况告知验收专家组其他成员和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应根据项目扶持类别、获批建设内容和目标,选择采取下列方法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一)根据项目单位所提供产能佐证材料的不同,采用对应的不同方法评价项目产品年产能:
1.项目单位提供项目产品整年出入库单据,则通过查验该单据和相应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核定项目年产能;
2.项目单位提供项目生产高峰期连续30天的项目产品出入库单据,则以此连续30天的项目产品实际产量的12倍核定项目年产能;
3.项目单位提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或项目所在行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等出具的项目产品产能评估报告,则以上述评估报告认定的项目产品年产能核定项目产品年产能。
(二)通过核查项目输出产品、技术、服务的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完税证明等,评估项目实际经济效益。
(三)通过查看设备仪器的现场配置、使用时长、耗材耗用、运行状况等,评价生产(研发)线实际运转情况。
(四)通过核查项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评价项目实际新建(改扩建)场地规模是否满足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的有关要求。
(五)通过核查项目招投标文件、购置合同、购置发票、银行流水等有关材料,评价项目实际购置设备等财政资助资金使用合规情况。
(六)通过查阅项目验收材料中所列论文的摘要、关键字、作者排序及所属工作单位等,评价其是否达到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的有关要求。
(七)通过查看第三方检测(测试)报告或使用(试用)报告,核查检测(测试)报告或使用(试用)报告的合规性、科学性,评价项目产品(技术)参数或指标是否达到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的有关要求。
(八)通过查阅项目验收材料所列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标准出版物等,评价项目知识产权取得、标准制定情况是否达到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的有关要求。
(九)通过核查项目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的有偿转让收益、委托方验收评价等,评估项目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的效益。
(十)通过查验培养对象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明细等,评价项目人才培养情况。
(十一)通过查验对外培训佐证材料、咨询协议等,评估项目对外提供科技服务情况。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专家组就形成项目验收意见进行闭门讨论时,验收专家组各成员独立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验收专家组各成员对其所发表意见的专业性、公正性、客观性负责。鼓励持质疑立场的专家先行发表个人意见,验收专家组组长应最后发表个人意见并就项目实施情况提议验收专家组全体表决是否进行综合评议打分。
第二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发现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予综合评议打分,直接出具项目验收不合格意见:
(一)提供虚假验收材料;
(二)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助资金等任何一种严重违规行为;
(三)项目实际生产或研发的产品、技术与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的相应要求严重不符;
(四)财政资助资金用于研发费用支出金额相较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有所增加,且增加金额超过资助总金额的20%,又未按规定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或申请未获批复;
(五)超过批复资助资金设备购置总金额的40%的资助资金被用于购置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设备购置清单范围以外的设备,且未按规定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或申请未获批复;
(六)项目实际总投资额未达到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计划总投资额的80%;
(七)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额占实际总投资额比例未达到申报指南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
(八)项目单位未获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将项目实际建设地址搬迁到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以外;
(九)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未单独核算;
(十)项目单位存在与本项目申报、建设实施、验收直接相关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专家组就是否进行综合评议打分的表决结果为验收专家组全体同意予以打分或只有1名专家认为不应予以打分,则验收专家组全体成员应对项目进行综合评议打分。验收专家组各成员按综合评议打分表规定的评分标准各自对项目进行量化打分,以验收专家组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项目综合得分,按综合评价标准确定项目验收综合评价等级。验收专家组撰写专家组验收意见,对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不合格项目须说明项目不合格具体原因,专家组验收意见须经验收专家组全体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就是否进行综合评议打分的表决结果为2名(含)以上专家认为不应予以打分,则验收专家组全体成员不对项目进行综合评议打分,并撰写项目验收不合格意见,且须说明项目不合格具体原因。专家组验收意见须经验收专家组全体签名。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下达项目整改通知,项目单位按通知要求整改完成后可申请第二次验收。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对项目开展第二次验收时,应向参加第二次验收的验收专家组各成员提供第一次项目验收的专家组验收意见。

第七章  结果提交
第三十条 项目经验收专家组现场验收后,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应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其他项目验收资料等编制项目验收意见书,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资助资金存在结余或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低于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计划总投资额导致已拨付资助金额超过应资助金额的情况,项目验收服务机构须在项目验收意见书中明确项目单位应退回资助资金的具体金额。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验收服务机构须将项目验收意见书、专项审计报告、专家组验收意见、专家组各成员综合评议打分表和验收申请材料等整理汇总,形成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存档。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应保存现场验收照片和音视频材料等验收过程档案,以备查验。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对项目验收意见书和验收过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验收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其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转让项目单位商业或技术秘密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在提交项目验收意见书后仍有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处理相关投诉、争议的义务,并配合开展相关检查、审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应从组织纪律性、技术专业性、参与积极性、咨询公正性等方面,对验收专家参与项目验收情况进行评价,对验收专家存在的违法、违规等负面行为进行记录,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对经核实的负面行为进行记录,作为专家库管理的重要参考,视负面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永久停止相关责任人参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各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管理、验收、专项审计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验收服务开展情况,采取现场监督、事后评价和受理投诉等方式对项目验收服务机构的组织能力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等负面行为进行记录,作为项目验收服务机构选聘的重要参考,视负面行为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解除相关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一定期限内停止其参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各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管理、验收、专项审计资格等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其他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分阶段资助或验收后资助扶持类别的项目验收服务工作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相关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管理,督促相关主体履约尽责。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2021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