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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加强榕台产业合作的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9-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精神,加强榕台产业合作,特制定本措施。
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台商独资或台资绝对控股(出资或投资占比50%以上)企业,且未列入失信黑名单。新建工业项目参照市级技改补助政策,对项目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固投统计的项目。福州市财政按年度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给予不超过3%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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