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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征求开拓市场有关政策的函

发布时间:2025-08-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有效期2023年至2025年,我局拟对有关政策进行更新,具体如下:
一、 支持参展及参与省内外公开招标活动
1.对举办全市性、行业性的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且参会企业达 30 家以上的,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2. 对组织 5 家以上(含 5 家)制造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的大型专业展会(广交会除外),给予抱团参展企业展位费不高于 80%的补助,给予牵头单位不高于展位费总额 20%的组织管理费补助。每家企业单次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全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 30 万元;牵头单位组织管理费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纺织化纤、轻工食品、机械制造、冶金建材、石油化工、电力能源等6个超千亿产业及电子信息产业(我市“十五五”规划计划培育电子信息产业为千亿产业集群)原则上每年安排4个展会,其他产业原则每年安排两个展会。计划展会数总数超过30场时,优先保证千亿产业相关展会。
3.对制造业企业(含联合体)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公开招投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 60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 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政策不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能同时享受补助的规定限制。
(二)支持名优地产品建设
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名优产品开拓市场,定期征集发布《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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