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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5-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特制定新一轮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政策,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5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1.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
2.对获得福建省首台(套)技术装备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按省级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五、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予以奖励,其中,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奖励50万元,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奖励30万元。
六、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扶持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项目。对已实现产业化的联合开发且企业实际支付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合作费用的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助,最低补助金额不少于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七、对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按省级奖励金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
八、其他事项
1.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2.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由市发改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其余专项由市工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
3.本措施除第三条第2点、第六条外,均实行“免申即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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