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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5-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加强福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城市”)的开展与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企业函〔2024〕4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数字化转型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是指中小企业利用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打造数字化企业,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重点支持列入试点的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造、棉纺织或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电子器件制造及配套、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等四个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及相关工作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下达福州市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全面统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按照建立健全“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体系要求,专项资金由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工信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审核、验收和评估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拨付和绩效管理;监督试点项目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县(市)区、高新区工信部门做好试点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监管部门,负责按程序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配合市工信局开展资金拨付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的职责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申报、审核、推荐等工作,推动政策实施落地,做好试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第九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条 根据资金支持方向,专项资金分为企业改造补助、优秀项目奖励资金、体系建设资金,具体支持范围:
(一)企业改造补助
试点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后,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数字化水平评定,评测等级达到二级的企业,按照企业用于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和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等实际投入的7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评测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的企业,按实际投入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优秀项目奖励
1、在为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服务的数字化服务商中,评选不超过20家具有较深的细分行业知识积累、较好的工程实施能力、在生产制造等相关环节能够提供优质服务并取得良好成效的优秀数字化服务商,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2、在试点企业使用的“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中,评选不超过20个应用良好的产品(或解决方案),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
3、在带动试点细分行业上下游中小企业实现“链式”数字化转型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内关键企业以及数字化服务商中,评选不超过10个“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每个给予40万元奖励。
(三)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1、支持建设福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开展试点工作监督管理、供需对接、产业监测、成效展示等。
2、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打造高端智库支撑体系。
3、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开展企业数字化改造监理、数字化水平评测和数字化改造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3.试点实施期内,项目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单位。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兑现
第十二条 关于企业改造补助资金
试点企业改造补助资金可以采取分期拨付或一次性拨付的形式予以兑现。
(一)分期拨付
为充分调动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积极性,解决部分企业改造资金困难问题,可以采取先行预拨付部分资金,剩余补助资金待试点企业改造完成达标后,再按一次性拨付形式予以结清。
1、申请预拨资金条件
试点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预拨资金:
(1)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500万元及以上;
(2)未列入失信“黑名单”。
2、预拨资金拨付标准
预拨资金为试点企业与数字化服务商签订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服务合同中首付金额的70%,最高不超15万元。
3、预拨资金申请及拨付流程
(1)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启动数字化改造后,有资金需求的,可向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预拨资金的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试点企业与数字化服务商签订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服务合同;
2)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方案;
3)首付款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
4)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企业信用记录证明。
(2)项目初审。县(市、区)、高新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试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与核实,并按预拨资金拨付标准,核定企业预拨资金金额,正式行文件报市工信局。
(3)项目复审。市工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提出预拨资金建议方案。预拨资金建议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报请市政府审批。
(4)资金拨付。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市工信局按照资金拨付相关程序落实资金,由市工信局直接拨付试点企业。
4、关于预拨资金退回
获得预拨资金的试点企业,如果未实施数字化改造的,或有实施数字化改造但改造完成后未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的,应主动退回预拨资金,县(市、区)、高新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追讨工作。
若企业拒不退回的,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财政奖补资金。
5、关于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对于资金预拨试点企业“应退未退”的情况,经相关部门核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各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予以免责。
(二)关于一次性拨付
1、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组织开展试点企业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发布申报通知。
2、企业申请。试点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项目后,经市工信局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其数字化改造成效验收、数字化水平评估后,企业数字化水平评估等级达二级及以上,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可向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的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试点企业与数字化服务商签订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服务合同;
(2)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方案;
(3)付款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
(4)数字化改造成效验收报告、数字化水平评估报告;
(5)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企业信用记录证明。
3、项目初审。县(市、区)、高新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正式行文件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4、项目复审。市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项目资金投入审计,提出企业改造补助资金建议方案。
5、项目公示。对拟补助的项目,经市工信局党组会、党政联席会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后,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审批。
6、资金兑现。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补助资金由市级一次性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已获得预拨付资金的,补助资金扣除预拨资金后予以拨付)。如果经省级对企业数字化水平进行评定,等级未达到二级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补助资金,评定等级与评估等级不一致的,按照评定等级对应的补助资金标准确定企业补助资金,企业已获得的补助资金多还少补。
第十三条 关于优秀项目奖励资金
以遴选(或竞赛)的方式,评选出优秀项目,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兑现奖励资金。
1、组织申报。市工信局负责组织优秀项目申报工作,发布申报通知。
2、项目审核。市工信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于需县(市、区)、高新区进行初审的评选项目,由项目申报主体所在地县(市、区)、高新区工信部门初审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工信局。
3、专家评选。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选。
4、名单公示。对拟获评项目,经市工信局党政联席会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后,由市工信局发布获评项目名单。
5、奖励兑现。按相关政策规定和流程,以“免申即享”方式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关于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以“一事一议”方式使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资金;其他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专项资金鼓励以数字人民币方式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它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各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视情节减拨、停拨或收回已拨的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需要验收的项目,由市工信局负责验收,验收材料由验收组织部门存档,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余,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上缴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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