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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征求《关于兑现2021-2023年企业提升规模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榕升计划”推动规上工业企业倍增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2〕60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兑现2021-2023年企业提升规模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请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4年3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指定邮箱。 

附件:关于兑现2021-2023年企业提升规模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8日
关于兑现2021-2023年企业提升规模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工信局(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榕升计划”推动规上工业企业倍增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2〕6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兑现2021-2023年企业提升规模奖励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1.2023年首次提升规模和新建投产并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未获得过提升规模奖励资金,截止申报时仍在库(不含因转行业、转地区而纳入规上工业统计企业),且无失信信用记录和涉黑涉恶信息。

2.2022年首次提升规模和新建投产并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截止申报时仍在库,且无失信信用记录和涉黑涉恶信息。

3.2021年首次提升规模和新建投产并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截止申报时仍在库,且无失信信用记录和涉黑涉恶信息。

二、奖励标准

1.对符合2023年提升规模奖励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每家30万元,分三年兑现,每年10万元。若企业提升规模之后三年内又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则尚未兑现的奖励资金部分将不再兑现。所需资金按照市、县两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即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奖励资金按照市、区各50%分担,其余县(市)区奖励资金由县(市)区100%承担。2.对符合2021-2022年提升规模奖励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每家10万元。所需资金按照市、县两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即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奖励资金按照市、区各50%分担,其余县(市)区奖励资金由县(市)区100%承担。

三、兑现流程

1.市工信局会同市统计局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各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以及是否获得过提升规模奖励资金、是否已停产拟注销等生产经营异常情况进行审核。

2.各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会同财政部门于()月()日前联合行文上报《2021-2023年企业提升规模奖励政策拟补助企业汇总表》、《审核确认未通过企业汇总表》。

3.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信用记录和涉黑涉恶信息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奖励资金。

四、其他事项

1.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2.受理处室和联系方式市工信局经济运行处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