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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软件业品牌企业评选办法 榕工信行规〔2023〕9号

发布时间:2023-05-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2〕4号),做好福州市软件业品牌企业评选工作,积极营造促进品牌建设的良好氛围,助力全市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软件业品牌企业实行按年度定期评选方式,由市工信局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学者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软件功勋企业、不超过10家软件骨干企业和不超过20家软件新锐企业,有效期一年,单家企业只能入选以上其中一种品牌。
第三条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基础申报条件和分类申报条件,集团母公司只能申报“软件功勋企业”,与母公司关联企业可申报“软件骨干企业”或“软件新锐企业”,母公司与关联企业只能一家中选其中一种品牌。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四条 参评企业基础申报条件:
(1)在福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在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2)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且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0%(含)以上;
(3)纳入全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并按要求通过国家工信部运行监测平台按时报送真实有效统计数据的企业。
第五条 参评企业分类申报条件:
(一)软件功勋企业
企业近年来对地方经济贡献度较高,综合竞争力强,在国内细分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曾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前百家”、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企业前百家”等国家级荣誉,发展前景良好。
(二)软件骨干企业
企业主要产品核心技术水平较高,承担国家重大实验、重大专项或福建省软件业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属于上市公司或列入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等名单,入选国家级“小巨人”企业、福建省“专精特新”企业、福建省数字经济独角兽(含未来独角兽)以及瞪羚企业等,在软件产业中起骨干带着作用。
(三)软件新锐企业
企业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和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入选福建省“专精特新”企业、福建省数字经济独角兽(含未来独角兽)以及瞪羚企业等,入选福州市优秀软件产品或应用解决方案名单,且近三年软件业务收入和入库税收增长情况良好,具备优质潜能,较强发展潜力。
第六条 申报福州市软件业品牌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软件业品牌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近四年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4)近四年纳税证明(入库期);
(5)近四年工信部运行监测平台企业统计年报;
(6)信用承诺书;
(7)申报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打印的信用报告;
(8)其它分类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软件业品牌企业申报表填报内容对应的佐证材料。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市工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发布福州市“软件业品牌企业”申报通知,各申报单位根据文件要求认真如实组织纸质申报材料,按照属地原则提交至所在地各县(市)区工信部门。
第八条 县(市)区工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当年福州市“软件业品牌企业”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汇总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信局。
第九条 市工信局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对各县(市)区所推荐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四章 评选发布
第十条 由市工信局组织行业专家学者根据企业申报的类别,从基本情况、品牌建设、发展实力、发展潜力和专家评价等几个维度分别对不同品牌展开评选,并出具专家评选意见。其中: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近几年的营收、软件业务收入、入库税收等要素;品牌建设包括入选百强榜单、榜单排名提升情况等要素;发展实力和发展潜力包括上市情况、近几年盈利情况、研发投入强度、人才结构、承担国家重大实验重大专项或省级软件业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情况、获得国家级荣誉、入选福建省“专精特新”企业、福建省数字经济独角兽或未来独角兽、瞪羚企业、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福州市优秀软件产品或应用解决方案名单情况以及取得CMMI、ITSS资质认证情况等要素;专家评价包括企业贡献度、企业知名度、企业主要产品核心技术水平、企业发展实力和企业发展潜力等要素。
第十一条 评选标准为百分制,三类品牌企业的评选有所侧重,评选要素与分值分布不尽相同。其中软件功勋企业评选设置基本情况55分、品牌建设25分、发展实力10分和专家评价10分;软件骨干企业评选设置基本情况50分、发展实力20分、发展潜力20分和专家评价10分;软件新锐企业评选设置基本情况34分、发展实力25分、发展潜力31分和专家评价10分。
第十二条 福州市软件业品牌企业入选名单由市工信局在官方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审定,通过后将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