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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2023年省级、市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03-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领域节能降碳、资源综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根据《福建省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21〕13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动工业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2〕2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转移资金使用的通知》(闽工信联函节能〔2022〕352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等精神,特制定我市2023年省级、市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不良经营行为。 
2.申报主体遵守节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节能主管部门要求的节能任务工作。 
3.本通知中规定的具体奖励、补助政策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类型、条件及标准 
(一)省级节能改造奖励政策 
1.重点支持: 
(1)支持工业企业(能源企业除外)采用近年国家和我省重点节能低碳设备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等,实施低效设备更新改造、能效水平提升、能量系统优化、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改造项目。 
(2)支持工业企业(能源企业除外)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工程项目总包建设营运等多种方式实施厂区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并消纳自发可再生能源的绿色化节能改造项目。 
(3)支持工业企业(能源企业除外)在节能诊断基础上,联合节能服务机构,实施节能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与奖励标准: 
项目列入省工信厅公布的省重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名单,完成改造后已连续稳定生产3个月以上,能够满足现场节能量的审核,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及以上,按年度节能量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8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若涉及产品能效提升的节能项目还要求产品能效达到行业先进值。 
(二)市级节能降耗补助政策 
1.重点支持: 
(1)节能改造项目。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的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综合能效提升等节能改造项目。 
(2)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支持企业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的产业链延伸项目,达到高利用、低排放的示范效果。能够定量化测算,具有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或效益项目。 
(3)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项目。支持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投资改造节能环保产业或产品扩大再生产。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地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求在合同中约定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利润。 
2.申报条件与奖励标准: 
项目自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建设,且已建成投产。 
(1)节能改造项目已改造完成并连续稳定生产3个月以上,能够满足现场节能量的审核,年节能量达300吨标准煤以上,按项目年度节能量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补助150万元。因扩大产能而非节能专项技改产生节能效果、仅替代而未节约能源或按照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的项目均不予以支持。 
(2)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需达产70%以上,节约率或提高率达20%以上,其中节水改造项目年用水量达到50 万吨以上,节水量须达到10万吨以上。项目投资额50-100(含)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助,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助。 
(3)节能环保产品必须取得有效的省级及以上相关节能环保证书,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年产值增量达30%以上的项目。项目投资额100万元-300万元(含)给予10万元补助,3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助。 
(4)节能服务公司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申报主体要求其对在福州市实施的项目总投资占70%以上。项目用能计量装备齐全,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年节能量达2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按项目年节能量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30%。 
(三)省、市绿色发展建设奖励政策 
1.重点支持 
支持能效、水效“领跑者”、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循环经济示范等企业,通过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开展节能宣传活动。 
2.申报条件与奖励标准: 
获评认定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含)以后。 
(1)获评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省级资金给予100万元奖励,市级资金再给予50万元奖励。 
(2)获评省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省级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 
(3)获评国家级、省级“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省级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4)通过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省级资金给予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5)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省级资金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市级资金再给予省级奖励资金的30%配套奖励。 
(6)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并通过验收的,市级资金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 
(7)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有效的认证证书的企业,市级资金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8)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市级资金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三、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 
企业登陆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申报单位填报要对应报送县(市)区工信局(不能直接报送福州市工信局,否则系统将退回),上传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传附件2-1、绿色发展建设奖励项目上传附件2-2)。 
(二)纸质材料 
企业按属地原则向福州市辖区内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应与网上申报的内容一致。纸质材料按下列顺序胶装成单行本。 
1.封面(统一格式,附件1)。 
2.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传附件2-1、绿色发展建设奖励项目上传附件2-2)。 
3.申报单位提供信用查询无不良记录证明(即申报文件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信用报告)和承诺书(附件3)。 
4.提供营业执照(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提供合同双方营业执照)。 
5.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如备案、批文、设备订购合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及合同双方履约付款或收款凭证等)。 
6.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或本项目投资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 
7.项目改造前后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参数对比(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其他项目可不提供)。 
8.主要指标台账(用来证明项目效果的最主要材料,汇总合计的所有数据必须同企业台帐相一致,即数据可溯源)。 
申报节能改造项目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单位须提供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后连续稳定运行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包含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9.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项目改造前后的现场实物相片等)。 
申报绿色发展建设奖励项目只须提供1-3基础材料和相关报告、文件即可。 
(三)电子材料 
纸质材料要制作成电子文档,应包含所有Word、Excel格式文件,非Word、Excel格式可提供照片和扫描图片,每个申报项目企业单独一个文件夹,文件夹的文件名为企业全称,发送至邮箱。 
四、申报时间 
(一)网上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5月14日。 
(二)提交纸质和电子版材料时间:2023年5月17日。 
注:以上时间为县(市)区上报市级的时间,企业申报时间以县(市)区设定为准。 
五、其它事项 
(一)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企业所在地、项目的真实性。同时登录省工信厅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对申报材料与纸质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初审并上报。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加强程序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和推荐文联合行文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工信局、财政局,逾期将不再受理申报。 
(二)单家企业只能申报1个市级节能降耗支持项目(同一企业内有多个项目的,只要是相同类别,可合并申报),且获得市级节能降耗补助的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技改补助和其他工业和信息化补助政策,但可按照“就高补差”形式给予最高补助。 
(三)单家企业不同项目可同时享受省、市节能政策,同一项目不可重复享受。绿色发展建设奖励项目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