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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组织申报2022年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项目

发布时间:2022-11-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领域节能降碳、资源综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根据《福建省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21〕13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动工业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2〕2号)和《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转移资金使用的通知》(闽工信联函节能〔2022〕352号)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22年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福州市依法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不良经营行为。
2.申报主体遵守节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节能主管要求的节能任务工作。 未按规定完成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企业端建设任务的重点用能企业,或数据传输持续异常、断线的重点用能企业,不予奖励。
3.同一项目不可同时享受省、市级节能循环经济资金奖励。    
二、申报类型、条件及标准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1.重点支持:
(1)支持工业企业实施低效设备更新改造、能效水平提升、能量系统优化、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改造项目、重大示范引领工程建设。
(2)支持工业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实施厂区可再生能源建设等绿色化改造项目,企业消纳自发可再生能源的能耗量视同企业节能改造节能量。
(3)支持工业企业联合节能服务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项目列入省工信厅公布的省重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名单,并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已完成改造,且已连续稳定生产3个月以上,能够满足现场节能量的审核,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及以上,若涉及产品能效提升的节能项目还要求产品能效达到行业先进值。
3.奖励标准:按项目年度节能量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800万元。
(二)绿色发展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认定类项目认定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含)以后。
2.奖励标准:
(1)获评国家级、省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两者可叠加享受。
(2)获评国家级、省级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两者可叠加享受。
(3)通过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
三、纸质材料
企业向属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交的纸质材料应与网上申报的内容一致。纸质材料按下列顺序胶装成单行本。
1.封面(统一格式)。
2.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填报附件2、绿色发展建设项目填报附件2-1)。
3.申报单位提供信用查询无不良记录证明(即申报文件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报告)和承诺书(附件3)。
4.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如备案、批文、设备订购合同、合
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及合同双方履约付款或收款凭证等)。
5.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或本项目投资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
6.项目改造前后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参数对比(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其他项目可不提供)。
7.主要指标台账(用来证明项目效果的最主要材料,汇总合计的所有数据必须同企业台帐相一致,即数据可溯源)。
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单位须提供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包含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8.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项目改造前后的现场实物相片等)。
申报绿色发展建设奖励只须提供1-3基础材料和相关报告、文件即可。
四、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11月21日。
注:以上时间为县(市)区上报市级的时间,企业申报时间以县(市)区设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