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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有关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0-08-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享受主体】
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3.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所需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满足要求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以及软件工具、技术资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国外供应商为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免费赠送的设备、资料和软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
2.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3.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 大型客机发动机研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