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动态
重庆市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发布时间:2020-08-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享受主体】
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转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机构,包括国务院部门所属转制科研院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转制科研院所。
2.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的转制科研院所实行清单制管理,具体名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资委制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号)
2.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资委关于印发<享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转制科研院所名单(2018年)>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2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