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第一批重庆市江津区申报工业高质量发展激励专项资金项目工作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江津府发〔2019〕18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9〕89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高质量发展激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9〕75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第一批江津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激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方向和奖励
一、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
(一)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
申报条件:2020年通过重庆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
补助标准:认定为重庆市数字化车间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认定为重庆市智能工厂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智能化管理水平提升
申报条件:2020年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
补助标准: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三)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申报条件:2020年获评入选国家级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市级绿色工厂、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等国家或重庆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相关示范名单。
补助标准:国家级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分别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25万元、50万元,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5万元,市级绿色工厂、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提高综合实力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申报条件:获评2020年度“江津工业企业二十强”企业。
补助标准:按企业2020年区级税收留存部分净增量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若企业无税收增量,入库税金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入库税金1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五)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申报条件:获评2020年度“江津工业企业二十快”企业。
补助标准:按企业2020年区级税收留存部分净增量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最低10万元。
(六)支持企业升规
申报条件:2020年新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激励20万元。激励资金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兑现25%。
三、提升质量品牌
(七)质量奖奖励
申报条件:2020年获评国家级、重庆市级、江津区级质量奖。
补助标准:新获中国质量奖,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提名奖,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江津质量奖,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八)品牌培育奖励
申报条件:2020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成功获评地理标志产品、重庆名牌产品、重庆知名产品。
补助标准: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创重庆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创重庆知名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户企业当年申报不超过3个产品。
(九)重大新产品奖励
申报条件:2020年新认定的重庆市重大新产品。
补助标准:评定为重庆市重大新产品,除按照市级要求配套补助外,再给予最高5万元/件奖励,单户企业当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
(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2020年新认定或评价为优秀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新认定或评价为优秀的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补助标准:对新认定及评价为优秀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及评价为优秀的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十一)标准制修订奖励
申报条件:2020年工业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在企业排序中列前两位。
补助标准:对工业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按市级以上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江津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运营机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2.申报时未列入国家、重庆、江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未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以及未有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
4.申报项目符合国家、重庆市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未获得过区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分类申报条件
各项目申报条件详见《申报指南》。
三、申报时间
截止2021年4月2日前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各镇街、平台要加强宣传和业务指导,提高政策知晓度,指导企业理解好、申报好扶持政策,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
(二)如实申报。申报企业、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等骗取财政资金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三年内不支持申报各级扶持政策。
(三)规范管理。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贴资金的项目单位,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嫌违法的单位和个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