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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江津文艺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充分调动全区文艺工作者进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加大对我区文艺作品的扶持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6〕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正确导向,唱响主旋律,发出好声音,传递正能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提高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引导和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生产更多更好的文艺精品,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设立江津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每年的文艺精品评审和创作扶持工作。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凡具有江津籍户口或在江津连续居住、工作两年以上的公民;在江津区登记注册的社团;非江津籍文艺家,创作江津题材的文艺作品,均可申报。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范围包括获奖类扶持、展演类扶持、发表类扶持、出版类扶持和其他等五大类。

一、获奖类扶持

对获得上级重要文艺奖项作品的扶持。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

(一)特等扶持范围。

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获中国文联与各所属文艺家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共同举办的9个文艺类奖项(“中国戏剧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舞蹈荷花奖”)、中国作协举办的4个文学类奖项(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和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的作品,以及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以及中国文联所属专业协会所主办的活动中获最高奖(特等、一等、金奖)的作品;获文化部“群星奖”“文华奖”等国家级奖励的作品。

(二)一等扶持范围。

获重庆市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获重庆市文联“艺术奖”、重庆市作协“文学奖”的作品;在中宣部、文旅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及中国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活动中获其他等级奖的作品;在重庆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委、市文联、市作协、市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参照中国文联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名录)主办的活动中获最高奖(特等、一等、金奖)的作品。

(三)二等扶持范围。

在重庆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委、市文联、市作协、市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活动中获二等奖的作品。

(四)三等扶持范围。

在重庆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委、市文联、市作协、市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活动中获三等奖的作品。

注:上述“获奖类扶持”中,凡含优秀奖、最佳奖和其他未按等次排名的,都纳入三等扶持范围;金奖、银奖、铜奖则分别对应一、二、三等奖;文艺赛事(含征文)中,属于专题性、阶段主题性(如六一节征文)或与企业单位联办的,不在扶持范围。

二、展演类扶持

对入选展览、展示、演出、播出的优秀作品的扶持。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

(一)特等扶持范围。

1.在重要国家机关会议室、礼堂等标志性场所如人民大会堂等悬挂和收藏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

2.在国家重大节庆(十一、八一、七一、央视一套春晚等)文艺活动中参加演出的作品;

3.在中国文旅部或中国文联主办的代表国家进行对外文艺交流、展演的作品。

(二)一等扶持范围。

1.被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国军事博物馆、中国美术馆收藏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

2.在中宣部、文旅部、中国文联及所属13个文艺家协会主办或联合举办的文艺展示、展演活动中入选的作品;

3.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播放的音乐、舞蹈类文艺作品。

(三)二等扶持范围。

1.被各省级美术馆收藏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

2.在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委、市文联与市文联所属13家文艺家协会联合举办的文艺展演、展示活动中入选的作品;

3.在省级广播电台和卫视播放的音乐、舞蹈类文艺作品。

(四)三等扶持范围。

在市文联所属13个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展演、展示活动中入选的作品。

注:上述“展演类扶持”中,凡含有商业性、分年龄段次、与企业单位联办的不纳入评选和扶持范围。

三、发表类扶持

对公开发表在相关文艺报刊上的文艺作品以及相关报刊的文艺副刊上的文艺类作品的扶持。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

(一)特等扶持范围。

1.发表在《求是》《人民文学》《中国作家》和《人民日报》副刊、《中国艺术报》副刊上的文艺类作品;

2.被《小说选刊》选发的短、中、长篇作品和被《新华文摘》选用的文艺类作品。

(二)一等扶持范围。

1.在下列报刊发表或选载的文艺作品:《中国文艺家》《收获》《当代》《十月》《民族文学》《诗刊》《散文》《儿童文学》《文学评论》《世界文学》《小说月报》《中篇小说选刊》《长篇小说选刊》《红岩》杂志上的文学艺术类作品。被《小说选刊》选发的除短中长篇以外的作品;

2.发表在《人民日报(海外版)》《解放军报》《光明日报》《文艺报》《中国文化报》副刊上的文艺类作品。

(三)二等扶持范围。

1.发表在副部级及以上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主办的机关报刊副刊上的文艺类作品;

2.发表在中国文联所属13个文艺家协会的机关刊物上的文艺类作品;

3.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主编的年度文艺作品选集上发表的文艺类作品。

(四)三等扶持范围。

1.在副省级城市公开出版发行的党报、刊及晚报(含省级城市晚报)副刊上发表的文艺类作品;

2.在中国文联所属13个文艺家协会和中国作协直属单位所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文艺报纸上发表的文艺类作品;

3.在省(直辖市)级文旅委、文联、作协主办的文学艺术类报刊上发表的文艺类作品;

4.在设县(区)的市(地)级公开出版的党报副刊上发表的文艺类作品。

注:发表的经验交流性、心得体会类、经验介绍类以及介绍各类艺术器材产品的文章等不属于文艺创作作品(文艺评论除外)。

四、出版类扶持

对在相关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文艺类书籍的扶持。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

(一)特等扶持范围。

1.列入中宣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重大题材”项目创作出版的文艺书籍;

2.由人民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作家出版社出版的文艺类书籍。

(二)一等扶持范围。

1.列入中宣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扶持资助或由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批准的定点体验生活后创作出版的文艺类书籍;

2.在国内出版社(港澳台地区除外)公开出版的并由出版社支付稿酬(版税)的原创文艺作品类书籍。

(三)二等扶持范围。

列入重庆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作协扶持资或批准的定点体验生活后创作出版的文艺作品类书籍。

(四)三等扶持范围。

1.在国家正式出版社(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公开出版发行1000册及以上的原创文艺作品类书籍;

2.以编著的形式,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1000册及以上的文艺作品类的书籍。

五、其他类扶持

主要是文艺类组织工作等方面。


       第四章 扶持金额标准(金额:元)

类别
特等类扶持 一等类扶持 二等类扶持 三等类扶持
获奖类
30000 5000 3000 2000
展演类
10000 4000 2000 1000
发表类
5000 2000 1000 500
出版类
20000 10000 5000 3000
其他类




第五章 申报要求

第六条 文艺创作扶持每年集中申报一次,作品按年度进行申报(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同一作品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获奖类扶持申报者需提供获奖作品原件及复印件、获该奖的表彰通报及文件、申报表;

展演类扶持申报者需提供作品展示、展演、被收藏的证书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表;

发表类扶持申报者需提供所发表作品的报刊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所载刊物封面的复印件)、申报表;

出版类扶持申报者需提供出版作品的原件、版税凭证、申报表;

所有申报者提供的原件经审核评审后可退回本人。

第八条多人合作完成的作品,只按作品的件数进行扶持。作品同时获得《办法》规定多级扶持的,按最高级评定。一件作品有重复获奖的不得累年重复申报,除非该作品又获得其他更高级别的奖项后可再来申报,奖金只补足其高出部分。再版的不进行再申报。每届评选中每人申报的发表类作品中的一等、二等、三等类的件数总和不得超过五件,申报的出版类作品总件数不超过五件。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的评审工作由江津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委会下设评审专家库。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文联,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各文艺家协(学)会的会员向各文艺协(学)会申报,经各文艺协(学)会审核并加注意见后,统一报送区文联;申报者不是文艺协(学)会会员的,申报表需户籍所在地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向区文联申报。

第十一条 非江津籍文艺家,所创作含江津元素或江津题材的文艺作品,由评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区评委会初评后送相关部门进行终评;终评审定的扶持作品将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扶持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由评委会统一商定:

(一)本《办法》中没有列出,获得新设的全国性和省级重要奖项作品的评定。

(二)本《办法》中没有对应条款,而又在全市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作品的评定。

(三)在我区文艺精品创作活动中作了大量组织工作的单位或文艺家协(学)会,适当给予经费扶持。

(四)在市级及以上奖项中,按分年龄段设置的,在本办法评审中降1-2个等级进行扶持。

(五)其它需统一商定的事宜。

第十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对文艺类活动及作品(散文、小说、报告文学、文学评论、诗歌、中华诗(词、联)、音乐、美术、书法、摄影、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的扶持;不适用于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主办的相关文艺活动;影视类作品不纳入本扶持办法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