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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专利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提升我区专利质量,促进发明专利转化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渝知发〔2016〕4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分别负责监督、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资助为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事业的发展。
专利资助的对象为获得发明专利的权利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以上资助对象应为在南川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南川区户籍的个人,专利申请地址为南川区。
一项专利由多人共同申请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第四条  发明专利资助标准
(一)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
(二)对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专利申请渠道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20000元/件。
第五条  专利应用资助标准
对因专利应用转化取得成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南川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南川区专利资助明细表》(附件1、2)纸质件和电子档。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相关命名或认证文件等证明材料,涉外专利须提供相应证明的中文译本。
(三)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需要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盖有本单位公章的银行账户信息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本人南川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表;委托他人办理资助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查验。
第七条  专利资助每年开展一次,本年度资助上一自然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权利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恶意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人,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7〕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