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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20-02-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补齐产业发展短板,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黔江区内登记注册,有经营实体的工业、现代服务业、商贸流通、餐饮住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对象还包含区内企事业单位(非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可由自然人申请)。
第二章 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第三条 升规上限奖励。对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餐饮住宿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成为限额以上的个体工商经营户,区财政给予每户1万元的达限奖励,分两年兑现。
第四条 发展贡献奖励。对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餐饮住宿企业,以其当年对区级财政收入的贡献,按照最高不超过增量部分的30%为基数,由区财政另安排资金给予奖励;对以前年度成为并保持在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餐饮住宿企业,以其当年对区级财政收入的贡献,按照最高不超过增量部分的10%为基数,由区财政另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第三章 工业产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支持技术改造和做大产业规模。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含转型升级、智能化改造)和投资200万元以上做大产业规模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品牌建设。经国家或市级行政机关及其认可机构评定或公布为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国际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分别按国家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级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强化质量提升。对新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新牵头制定相关标准(含企业、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经国际标准委员会、国家、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人才引进。对引进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顾问,且每年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的,在工作的第二年度,对顾问每人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引进正高职称、博士(含博士后)从事科研或高管的企业,且引进人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其工作的第二年度按每人每年2万元给予补助;对引进副高职称、硕士从事科研或高管的企业,且引进人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其工作的第二年度按每人每年1万元给予补助。
第九条 工业产业扶持政策(含工业企业的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政策)由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第十条 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有研发投入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投入的10%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研发机构培育。对首次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农业科技园、院士工作站等专业研发机构属国家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属市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属国家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属市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对符合科技型企业标准并首次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凡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并完成专利申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等基础工作,市级及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已受理申报资料的,每个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对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首次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非首次申报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研发。对企业开发并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支持发明专利培育。对新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1600元补助;对新授权的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600元补助;对新购买引进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助;对维持3年以上的发明专利,在第4年度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补助。
第十六条 支持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新招引高新技术企业,经重庆市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继续认定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引进研发机构。新招引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等专业研发机构,属国家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补助,国家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属市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市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新招引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属国家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国家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属市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市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支持引进研发平台。凡在黔江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研发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由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商贸及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国家钻级酒家酒店”“国家绿色商场”,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商务委命名的“重庆老字号”,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家物流与采购协会新评定的3A、4A、5A物流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对市现代物流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新评定或第一次复核通过的市级重点物流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新创建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部委及市级部门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原创文艺作品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奖项的,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原创文艺作品经国家级和省级选送调演、巡演的,按演出场次每场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5000元的补贴。
第二十四条 对民办医疗机构、纳入教育布局规划或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房地产配套建设学校除外)引进高级人才的,按区内现行人才引进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当年新增床位50张(含50张)以上,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其新增床位每张2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以上)建设养老机构当年新增床位20张(含20张)以上,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对独立新建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有校舍及辅助用房建设,房地产配套建设学校除外)给予政策扶持,对学生人数达到规模以上的幼儿园(500人)、小学(1000人)、初级中学(2000人)、高中阶段学校(2000人)、高等教育学校(5000人),按照实际在校人数生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标准不超过200万元。对已建成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鼓励规模办学,达到以上规模标准的给予同等标准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七条 商贸流通业扶持政策(含商贸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政策)由区商务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含现代服务业企业的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政策)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不限制企业申报国家、市级项目补助;本办法中的一次性奖励条款,可与其他条款重复享受,与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其他区级产业政策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补政策资金,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区财政局、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承担。
第三十条 申报人在申报年度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3.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黑名单或者失信人名单的;
4.在各级审计和检查中被查出有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
5.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6.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重大政策性变化,本办法相应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2019年的产业发展扶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商务委、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