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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展2021年支持秦创原政策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1-12-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报主体要求
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西咸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实际入驻新城的企业、科研机构、服务机构和个人;
(二)政策文件中的科技型企业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研发费用的企业;
(三)本政策涉及的各类主体限2021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涉及的时间周期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部分政策新老企业共同适用)。
二、政策内容
(一)为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孵化机构免费提供办公空间,对其水电物业、停车费的补贴
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持有人和大学生(在校和毕业未超过五年的普通高校学生)创办的、符合新区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的科技型企业,连续4年免费提供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空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连续3年免费提供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空间。对专业服务机构,连续2年免费提供人均12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空间。对以上企业(机构)全额补贴相应年限的水电物业和停车费。
所需资料:1.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含车位管理合同)及发票、缴费凭证等;2.企业员工社保缴纳清单及凭证;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二)对科技成果持有人创办或以技术作价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奖励
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持有人,自持成果直接创办或以技术作价入股与企业合作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按实缴货币资金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3年内按科研设备采购资金的30%给予累计最高200万元的运营资金支持。
所需资料:1.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文件;2.成果持有人与企业的技术合作协议;3.实缴注册资本证明;4.设备采购清单与发票;5.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对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对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落地项目,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科技型企业6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奖励;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落地项目,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科技型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落地项目,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科技型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所需资料:企业获奖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落户的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补贴政策
对新落户的科技中小微企业,连续2年按当年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所需资料:1.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2.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额。
(五)对科技型企业吸纳博硕人才的奖励
对取得博士、硕士学位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新、老科技型企业签订三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分别给予个人每月5000元、2000元的补贴,奖励期1年,年底一次性结算。本条款由企业同意申请。
所需资料:1.身份证、毕业证及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认证书);2.企业员工社保缴纳清单及凭证;3.个人劳动合同。
(六)对科技型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贴息
对通过科技金融产品取得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按照资金入账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金额3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的贴息补贴,贷款金额超过300万元(含)、低于1000万元的部分给予75%的贴息补贴,贷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50%的贴息补贴。根据贷款期限连续2年按年度向企业进行补助,每户企业获得贴息补贴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所需资料:1.贷款情况明细表,借款合同,放款、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2.企业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七)对科技型企业获得市场化投资的政府基金跟投
对注册5年内的科技型企业首次获得市场化投资,可获得政府设立的基金跟投,跟投金额一般最高为市场化投资总额的30%、总股权的10%。
所需资料:1.企业银行信用报告;2.投资合同、投资到账凭证、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被投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材料;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对投资机构引进科技型企业(项目)的奖励
对引进科技型企业(项目)落地秦创原总窗口的投资机构,在企业完成注册时按其对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在企业按约定建成运营达产时按其对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所需资料:1.投资机构登记备案证明或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2.投资对象的营业执照;3.股权投资协议与投资资金到账证明。
(九)对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人才公寓入驻和房租补贴
对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缴纳社保人数的20%提供针对其科技人员居住的人才公寓或给予租金补贴,其中入住人才公寓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60%的补贴;自行租住的,连续3年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所需资料:1.企业社保缴纳清单;2.人才公寓的租赁合同及付费凭证;3.社保员工的住房合同及付款凭证。
(十)对重点龙头企业高管的住房补贴
给予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内在其所属行业综合排名居全国前20名、各省前10名或各副省级市前5名的企业重点龙头企业高管一次性住房补贴,用于鼓励企业总部高层管理人员购买自用住房(限首套),每名高管补贴10万元,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所需资料:1.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3.首套房证明材料。
(十一)对企业转化本地高校院所专利技术成果及当年新增技术合同交易金额的奖励
以委托开发、技术转让、独占许可、技术入股等方式转化本地高校院所专利技术成果的企业,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或技术入股金额的10%给予奖励。对当年新增技术合同交易金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技术交易额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本年度比上年度新增技术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技术交易额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支持,每家企业和机构资助金额最高为50万元。具体资助标准如下:新增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以内,按3%奖励;新增技术交易额1000—5000万元,奖励35万元;新增技术交易额5000万—1亿元,奖励40万元;新增技术交易额1亿元以上,奖励45万元;新增技术交易额10亿元以上,奖励50万元。年度技术交易额基数的核定,以认定日期在当年的所有技术合同为准(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四类),年度技术交易额基数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认定的所有技术合同为准。
所需资料:1.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合同信息表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2.与项目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3.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相关材料;4.技术交易付款发票、银行进账单复印件;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十二)对研发中试平台签订技术开发(转让)合同的奖励
对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研发中试平台,按照平台当年与秦创原总窗口内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到位资金的30%(关联交易除外)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所需资料:1.平台当年签订对外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2.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银行流水证明。
(十三)对企业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奖励
对于上一年度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获批中央财政经费,给予1:1无偿资助经费配套,最高支持1000万元。
所需资料:1.获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任务合同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3.中央财政资金到账凭证。
(十四)对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海外留学人员组建企业且获得政府支持的奖励
对于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海外留学人员持有重大技术发明和创新成果,组建企业实施产业化且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意见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的20%予以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所需资料:1.高校院所科研人员须提供高校院所开具的工作背景证明;海外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认证书或提供绿卡、永久居留证明或入籍证明;2.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企业实施重大技术发明和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明确支持意见的证明文件;3.实缴注册资本到帐凭证、银行入账单。
(十五)对企业研发费用的补贴及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企业初次流片的补贴
对于半导体产业、智能终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生物医药产业、金融服务业、软件信息服务业的规模以上企业,按认定当年企业研发费用总额的30%择优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最高支持60万元。对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企业,除上述给予30%的研发费用总额补贴外,按照企业初次流片实际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流片费用补贴最高5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最高支持100万元。
申请企业须建立研发经费投入辅助账或专项账,且研发经费投入需符合统计和财务管理要求,如实归集企业内部研发经费,申请补贴奖励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不得与关联公司重复核算;补贴奖励年度新增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不列入补助范围。补贴奖励年度是指企业实际研发经费投入年度,补贴奖励资金在补贴奖励年度次年申报。
所需资料:1.上年度各级政府部门立项安排的科技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文件;企业自行安排的研发项目和相关立项计划和依据;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研究的项目,提交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协议。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证明、结题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用户报告等;2.上年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企业近两年与主营业务相关知识产权授权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证明企业为科技型企业的材料(提供其一即可);3.申请流片费用补贴的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企业需提供初次流片服务的合同及发票。
(十六)对优秀雏鹰企业的奖励
对于成立2年内、从事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智能终端、电子元器件、新型显示、军民两用电子设备)、高端装备(地铁轻轨智轨、特种轨道车辆制造、智能电力装备、民用核产业)、临空高端制造(航空部附件、航空新材料、航空电子设备与无人机)、新能源新材料(地热能、生物质能、高性能复合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生物医药(精准医疗、生物制剂、高端医疗器械、中医药、医药物流)等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或成立5年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优秀雏鹰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所需资料:1.企业上年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十七)对认定的瞪羚企业及首次入选科技部榜单瞪羚企业的奖励
针对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1亿元、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成立不超过10年的科技企业;企业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且申报年度累计知识产权授权不低于5件,或至少拥有1件授权发明专利;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含)。对于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于首次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30万元。
所需资料:1.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3.首次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证明。
(十八)对企业在上、深交所上市及迁入的奖励
企业在上海、深圳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区内企业上市奖励分阶段拨付:对签署保荐财务顾问协议并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100万元;报送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奖励300万元;对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完成向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奖励400万元;完成在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市,奖励200万元。由省外迁入的上市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所需资料:1.保荐财务顾问协议、股权结构证明材料、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辅导验收报告、行政许可受理书、过会上市批复文件、募集资金到账证明等对应相关证明材料;2.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十九)对企业在主要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及迁入奖励
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主要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奖励,区内企业上市分阶段拨付: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相关上市服务合同,完成重组或报送证监会通过,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并取得股票代码及登记号,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所需资料:1.中介服务机构向陕西省证监局提供的公司资产重组报告或辅导工作总结报告、通过陕西省证监局辅导并验收的证明文件、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证明文件、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明材料及募集资金注资于西咸新区的证明文件等对应相关证明材料;2.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十)对高校院所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所)的奖励
高校院所围绕主导产业和新兴优势产业等重点领域,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所),科研人员达到100人以上并投入运营,前3年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
产业(技术)研究院(所)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含)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0%的标准给予研发经费扶持,且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产业(技术)研究院(所)按照前一年研发费用投入的20%给予运营经费扶持,且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产业(技术)研究院(所)按照前一年度科研人员规模给予运营经费支持:科研人员前一年度规模在100人以上至200人(含)之间,按照100万元给予运营经费扶持;科研人员前一年度规模在200人以上至500人(含)之间,按照200万元给予运营经费扶持;科研人员前一年度规模在500人以上至800人(含)之间,按照300万元给予运营经费扶持;科研人员前一年度规模在800人以上至1000人(含)之间,按照400万元给予运营经费扶持;科研人员前一年度规模在1000人以上,按照500万元给予运营经费扶持。
为主导和新兴产业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或取得全球领先研究成果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所)成立的第4年至第5年每年可最高给予2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
所需资料:1.近两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科研人员信息统计表及社保凭证;3.重要技术支撑或全球领先研究成果的鉴定证明材料。
(二十一)对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落地的奖励
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设立,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业务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支持基金落地发展。
对规模在1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不超过基金规模的0.5%给予奖励;5亿元(含)至 10亿元的,按0.8%给予奖励;10亿元(含)之上的,按1%的比例,以超额累进制计算办法给予奖励。单支基金累计享受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按以下进度给予分期兑付:在资金实际到位并实际投资后,按实际投资额占基金规模的比例先兑付奖励资金的40%;在投资收益开始产生后再给予兑现30%;基金全部实际退出或关闭时兑现剩余30%。
对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资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
所需资料: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2.基金实缴资金和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到位证明;3.银行托管协议。
(二十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的补贴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投风投机构,即对实体企业实施股权投资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秦创原总窗口内,实缴资金达到5000万以上(含5000万元),若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形成实体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并在市场销售),可按照当年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秦创原总窗口内的各类企业数量进行投资补偿: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种子期企业进行天使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对投资经认定的在孵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200万元;对投资经认定的雏鹰和瞪羚企业、以及入选科技部瞪羚企业榜单的瞪羚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3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300万元。
所需资料:1.中基协登记、备案证明;2.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3.创投机构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属合伙创投企业的还需提供合伙协议;4.在孵企业、雏鹰企业和瞪羚企业的认定证明文件。
(二十三)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的补贴
对于为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上市及挂牌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进行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给予担保补贴,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额或保险额2%的补贴;500-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5%的补贴;1000-2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的补贴;2000万元以上的,补贴担保额按不超过2000万元的1%计算。
所需资料:1.担保对象的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上市及挂牌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2.担保机构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提供担保业务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十四)对融资租赁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补贴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服务,按其当年为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的0.5%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所需资料:1.融资租赁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融资租赁服务清单及服务合同;3.融资到位资金票据等证明材料;4.所服务科技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十五)对商业保理机构的奖励政策
支持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对于企业当年较上年商业保理业务规模新增部分超过2亿元的,按照实际业务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所需资料:1.企业近两年的商业保理业务明细单以及签订的商业保理合同;2.近两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二十六)对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落地与贡献的奖励
对经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新引进的办理纳税登记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法人机构,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基础奖励;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最高增加200万元奖励;对产业带动和综合贡献特别重大的,可个案审定给予特别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资金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所需资料:1.金融机构登记备案证明;2.实缴注册资本证明;3.金融机构获批的资质、奖励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十七)对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的补贴
融资担保机构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0.5%、1%、1.5%给予补贴,对单个担保公司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而形成的代偿损失,按照代偿额的10%进行风险补偿;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补贴和风险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400万元。
所需资料:1.担保机构的上年度财务报表;2.担保业务的专项审计报告(体现担保费率、年度担保余额、代偿资金到位证明等)。
(二十八)对国内外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地与开展服务的奖励
对国内外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新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年代理秦创原总窗口企业专利申请代理量超过1000件的机构,按照年主营业务收入中服务秦创原总窗口企业份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以采购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服务机构围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所需资料:1.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证明;2.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3.专利代理合同、专利受理清单及对应的服务费用到账凭证。
(二十九)对企业专利授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代理,企业获得注册商品、质量奖、名牌产品,以及开展知识产权业务的奖励
对企业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对申请PCT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欧美日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其它国外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支持不超过3个国家,以上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授权公告日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内)件数超过500件,按照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欧美日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其他国外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商标注册支持不超过3个国家,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企业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陕西省政府质量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西安市政府质量奖,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先后获得不同等级政府质量奖的,给予差额奖励;企业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每件奖励3万元,获得西安市名牌产品,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产品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名牌产品的,给予差额奖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及维权、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分析等工作,按照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50万元。
所需资料:1.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证书;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发明专利代理服务的合同复印件、服务费到账凭证、上年度财务报表,服务对象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明细汇总表(专利名称、授权专利号等);3.申请项目(商标、质量奖、名牌产品)的认定证书或证明;4.申请项目(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及维权、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分析)报告材料及其项目委托合同、项目财务支出凭证(发票和银行支出凭证)。
(三十)对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奖励,以及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重大项目的贷款贴息
经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经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重大项目择优按照贷款两年利息总额的30%且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
所需资料:1.国家级技术中心、国家级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研发中心的认定文件;2.重大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项目合作协议、项目贷款合同;3.技术成果项目属生物医药领域的需提供完成临床前研究或已进入临床试验等有关证明。
(三十一)对技术转移机构首次获评示范机构,以及技术经理人机构建立联盟、撮合技术交易的奖励
鼓励各技术转移机构联合建立技术转移联盟,对优秀的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投入50%最高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首次获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首次获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撮合技术成果交易转化的技术经理人机构,可按每个技术交易项目(特指秦创原总窗口项目)实际履行金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所需资料:1.获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证明;2.技术交易合同;3.技术转移服务委托代理合同;4.已交易项目的合法票据(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三十二)对企业承办展会、成果对接会、讲座培训、专业交流等活动以及开展科技咨询服务的奖励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企业等承办展会、成果对接会、讲座培训、专业交流等活动(申报单位需提前一个月向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进行活动备案审定)以及科技咨询等服务,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专家、场租、展位、特装、宣传等)的2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所需资料:1.活动资助类的需提供:①总结报告(含活动时间、地点、主体概况以及效果等)及相应证明资料(活动方案、宣传资料、现场图片、媒体报道等);②相关服务合同、费用发票及财务支出凭证;③专项审计报告(申报单位承担多项活动的,应对多项活动合并审计)。2.科技咨询类的需提供:科技咨询服务合同、费用发票及财务支出凭证。
三、申报资料要求
(一)秦创原总窗口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政策奖补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承诺书;
(三)企业发展报告;
(四)对应条款所需资料;
(五)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近三个月内的信用报告。


附件:西咸新区支持秦创原政策兑现实施细则